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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金融不良资产尽职调查指引(附:转让流程)

来源:搏实资本 发布时间:2024-03-11 11:57:38 编辑:夕歌

导读:收购金融不良资产收购尽职调查是收购方利用各种有效方法,包括借助中介机构,对拟收购的不良资产存续状态、权属状况、资产质量进行审慎调查,其目的是判断不良资产的价值,以便确定最终的收购价格并为以后的处置做准备。

收购金融不良资产收购尽职调查是收购方利用各种有效方法,包括借助中介机构,对拟收购的不良资产存续状态、权属状况、资产质量进行审慎调查,其目的是判断不良资产的价值,以便确定最终的收购价格并为以后的处置做准备。尽职调查主要包括资产权属关系判断、资产法律关系与状态判断以及资产价值判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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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尽职调查工作流程

尽职调查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详见附件一:尽职调查流程图):

1、初步评估;

2、制定尽职调查方案与立项;

3、组建尽职调查项目组(包括聘请律师);

4、尽职调查工作的分配;

5、阅档;

6、访谈;

7、实地调查;

8、讨论、估值、汇总;

9、提出处置预案;

10、完成尽职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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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初步评价

取得不良资产清单后,应对不良资产进行初步评估,例如:

总债权的规模(包括本金,利息的总额),

资产的本息比(本金和利息的比,主要是判断贷款发放的总体时间),

主要放贷发生的时间,

资产的地域分布,

贷款企业的规模,

贷款的企业性质(是国有、民营等),

贷款的五级分类情况,

整体抵押率和保证率,

抵押物的品种,

总体诉讼情况和执行情况,

通常情况下,资产出让方在招商时会提供带有全部或部分以上数据的清单,这些数据可以让投资者初步了解这些资产的基本情况、定价区间、价值弹性等。

资产初评的目的是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进一步调查,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调查范围、人数,对调查的大概时间做出初步判断,为下一步调查打下基础。如确定为拟收购目标即可启动立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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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尽职调查方案的确定和尽职调查工作的组织

(一)立项

1.立项报告。立项报告应包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资产初步评价情况;

②预计的投资金额区间;

③尽职调查的方案与工作组织;

④项目的时间进度初步按排与人员按排;

⑤结论。

2.立项报告的审批。

立项报告经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后即可实施。

(二)制定尽职调查方案

      

尽职调查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资产初步评估情况概述;

2.本次尽职调查的目的;

3.本次尽职调查方法与步骤;

4.尽职调查的人员按排;

5.尽职调查的律所聘请;

6.尽职调查的费用预估;

7.尽职调查时间估计及尽职调查报告的提交时间。

尽职调查方案应报上级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实施。

(三)抽样与重点尽职调查项目的确定

尽职调查的范围可以分为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并根据初步评估的结果确定尽职调查的重点项目。一般情况下,在资产包所含贷款笔数或户数不多的情况下,需要进行全面调查,抵押类贷款或抵押物资产一律要进行调查,次级类资产需要全面调查。除此之外,都可以以抽样的方式进行调查。无论是抽样调查还是全面调查都须确定重点调查项目。

1.企贷抽样重点项目调查应遵守以下几个原则:

①抽样过程中按照每笔资产剩余本金大小的顺序进行选择,或者确定一个界限(例如剩余本金在500万以上的项目),在该界限之上的资产都做为抽样的样本。

②企贷根据资产的分散和集中程度不同,调查的本金金额一般认为不得低于被调查资产总本金金额的80%,最好能够达到90%以上。

③调查笔数的最终确定可以根据抽样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的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单户多笔的贷款,或多笔关联贷款,或关联企业多笔贷款,只要按总额达到抽样标准均应纳入调查范围,且一般情况下,作为一个整体应纳入重点调查范围。

④抽样调查过程中,对于有抵押物的资产不论资产的大小,一律纳入重点调查范围。

⑤抵债资产一律要做尽职调查。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后,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2.个贷抽样调查应遵守的几个原则:

①个贷抽样应根据每个项目剩余本金的大小进行抽样,这主要是针对住房按揭贷款或车贷中涉及同一房地产开发商或汽车销售商担保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一般按照同一个项目来划分,按项目进行抽样。

②一般认为个贷抽样所覆盖的本金应大于债权本金的80%。如果项目过于分散,可以把抽样的比例适度调低。

③个贷资产包中一般包含真实个贷和虚假个贷,虚假个贷可以都按项目进行调查,由于其本金相对较大,调查范围比较容易确定。真实个贷一般每笔本金较小并且极其分散,可以根据档案中预留的电话进行电话访谈,根据电话访谈的结果进行评估。

(四)调查工作的组织

1.成立项目组及调查工作人员的按排

项目确定后应成立尽职调查项目组,确定小组成员,明确分工,并决定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工作。通常情况下都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帮助进行法律调查。

根据尽职调查的任务量和紧急程度确定人数和项目负责人,一般应有法务人员参加。

律师事务所在尽职调查中的作用不可忽视,主要表现在:

①从专业角度查清资产的法律关系以及状态;

②具有良好的社会关系,能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资产线索;

③具备专业素质,可以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

参与尽职调查的人员须熟悉尽调工作流程,熟练掌握各种调查方法,明确目标,认真负责,细致耐心,并善于与各种关系人进行沟通。尽职调查人员通过阅档、实地调查、访谈、法律调查以及多方收集到的其他相关信息,力求调查准确、可靠客观,并最终给出价值判断。项目组要负责核实律师调查结论,并对此结论负责。

由于不同项目的所在地及具体情况不同,尽调小组应根据尽调方案给进行法律调查的律师事务所提出明确尽调要求,这些要求应至少包括尽调目的,需要调查的事项等,并在相关协议中予以明确。律师调查通常应至少包括:阅档、时效调查、权属调查、工商登记调查、法律状态(诉讼、执行等)调查。

2.调查工作的分工

⑴调查工作由项目组负责组织与实施,包括工作分配,明确中介机构的任务和目标等。在分配任务时项目组要有明确的时间要求。项目组应指定项目负责人,成员应由熟悉尽职调查、法律、处置等专业人员参加。调查前应制定项目尽职调查方案,明确任务目标、抽样、事先准备好需调查项目的《信息采集表》。项目组要对尽职调查人员进行分工,调查人员与中介机构要相互配合,经常讨论,相互应证,以确保调查工作的完整、准确。

律师的任务和工作目标应该在服务协议中有所约定,根据资产状况的不同任务与目标有一定的差异,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阅档。审阅目标资产的档案资料,调查目标资产的法律状况,进行相关法律认定,对于权属关系、债权是否有瑕疵、时效等作出明确的判断;

②工商登记调查。调查债务人(包括保证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确定债务人(包括保证人)的存续状态,调查工商登记档案记载的债务人(包括保证人)的财务、经营情况;

③权属调查。查询债务人(包括保证人)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及其它重大财产情况(对外投资等权益)。如果目标债权的保证方式为抵押,调查抵押财产的权属状况,其中主要关注抵押物的登记情况以及抵押期限,抵债物产权登记调查;

④访谈与实地考察。对债务人(包括保证人)进行电话了解以及现场实地察看;在访谈和实地考察过程中需要填写访谈记录或实地考察表,根据访谈或实地考察的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填写完成后需参与访谈或考察的人员签字(一般至少需要双人签字)。

⑤法律状态调查。对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执行和解程序的债权,律师应当走访相关的法院法官,对该诉讼情况进行了解;

⑥时效调查。应明确每笔被调查债权的时效状况;

⑦配合其他尽职调查人员完成有关工作;

⑧尽职调查完毕后应根据要求出具正式的法律意见书。

⑵项目组根据所要调查的资产情况、工作量,将全部拟调查资产在成员之间作适当分配。项目组成员负责根据分配到的资产清单逐户进行阅档、走访、实地考察、根据需要以不同的身份(如客户)对债务人、担保人经营状况进行了解,摸清企业实际状况,对抵押物、抵债物进行现场查看,了解当地房产的价格,对抵押物、抵债物进行初步评估。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如果有必要可请律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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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尽职调查的实施

不同地区、不同规模、不同交易安排的项目尽调的时间要求会有不同,调查环境也不同。尽职调查首先应对参与调查的人员和律师提出明确的时间要求,尽职调查方案可以针对不同地区的特点在实施过程中略有调整,但以不影响尽调有效性为原则。如果是阅读原始档案,一般应按排项目组人员和律师同时进行,以免给资产出让机构增加不必要的工作量

(一)阅档

      

阅档是尽职调查工作的第一步也是最基础的环节,阅档需要根据抽样结果进行阅档。阅档过程是对资产进行了解的过程,阅档需要判断债权是否具有瑕疵,担保是否继续有效,初步了解各类资产所含的法律关系、状态、权益等。我司人员应认真做好相应的记录工作,填写《尽职调查信息采集表》。律师等中介机构根据其自己的工作流程进行阅档,最终双方进行交流,可以减少差错和疏漏。

      

1.重点关注档案要件。阅档过程中需要关注的要件主要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情况、是否有和解协议、是否诉讼、是否有判决、裁定和执行情况。在有判决的情况下,关注的重点就应该放到执行方面。目前遇到的主要问题是,被执行人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无法执行,或者是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这种情况下,后面尽调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被执行人财产的发掘方面。

      

2.时效的问题。时效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诉讼时效,二是执行时效。

      

⑴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对于债务人的每次催收之间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当然若超过两年后债务人仍然签收的仍让符合时效的延续,所以在查看催收单时应重点关注最后时点签收的催收单到目前的时间或最后时点签收的催收单到转让到资产管理公司的时效是否有效。银行公告催收[1]和公证催收均属于时效的中断,可以重新计算时效,根据规定国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一律可以采用公告催收来延续时效。对于保证人诉讼时效可以分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时效[2],现行《担保法》第15、25、26条对保证期间的设置和效力作了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保证的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与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所以对于保证人的催收为债务到期后的六个月内。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对于有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该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有的金融不良资产一般都不会存在接收之后的时效问题,重点应该关注在银行剥离之前的诉讼时效问题,如查看银行催收通知书的时间等。关键是时效的连续性,有的资产时效已丧失,但后期资产管理公司仍有公告或催收等形式,并未得到债务人认可,因而时效仍然丧失,这一点很容易判断错误。

      

⑵执行时效。

对于执行时效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是1年;双方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6个月[4]。这个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对于有判决而没有申请执行的部分项目,可能已经丧失执行时效,但不一定就丧失了诉讼时效。

      

3.注意从放款时的调查报告和贷款维护过程中下户记录(指在贷款发放或逾期后银行工作人员对债务人的走访情况记录)中寻找财产线索。调查报告一般都反应了放贷时的情形,可以从中得到部分可能的财产线索,另外很多档案中有下户记录,下户记录一般都详细记录了不良产生的过程,可以从中发现一些可靠的线索,例如当时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的对外投资情况,是否有转移财产的情况等。

      

4.阅档工作的安排。由于各公司、银行规定不同,有些需要在资产出让方规定的地点查看原始案卷,有些可以购买档案资料的影印件自行安排阅档。阅档工作安排由小组视情况进行安排,一般在阅档前与出让签署保密协议有时还需交阅档费用。

      

5.规范填写《尽职调查信息采集表》。《尽职调查信息采集表》可分为企贷信息采集表和个贷信息采集表。

      

⑴企贷阅档信息采集内容。

例如债务人名称、借款合同号、债务人地址和联系方式、贷款银行、合同金额、合同借款起止日期、保证人名称、保证人地址和联系方式、抵押物的权力证书号、是否有抵押登记、是否有和解协议及内容、是否有诉讼及判决情况、执行情况、每一次的催收记录等。企贷有可能一个户中有多笔借款,根据需要对于多笔借款合同,并且还可能有多笔借新还旧的合同,这些都需要填写,对于企贷阅档应该就一些有疑问的问题进行记录,在以后的访谈或调查过程中应查找到相应的答案。详见《企贷尽职调查信息采集表》。

      

⑵个贷阅档信息采集内容。

      

个贷主要特点是户数多,同时每笔金额较小。个贷阅档具有其特点,一般来说个贷都是批量放款,基本上所有放款的材料都是格式性较强,基本资料都一致,因此对于个贷的阅档建议建立一个表格并在阅档的同时填写相关的信息,表格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①项目名称;②借款人基本信息:借款人姓名、借款人性别、借款人身份证号、借款人身份证上标注的地址、借款人住址、借款人工作单位、借款人手机电话等联系方式;③借款人配偶信息:借款人配偶姓名、借款人配偶身份证、借款人配偶联系方式;④房产及售价信息:所贷款房产的地址、预售许可证号或房产证号、房产面积、销售单价、房产总价;⑤合同及债务信息:放款银行借款合同号、合同期限(放款日至到期日)、合同金额、剩余本金、催收利息、应收利息、放款银行、还款情况;⑥抵押情况:是否办理抵押、他项权力证号;⑦保证人情况:保证人名称、保证人地址、保证人联系方式、保证金额、保证期间;⑧诉讼、判决及执行情况:代理律师事务所名称、联系人名称和联系方式、经办法院和法官信息及联系方式、判决情况和执行情况。最后将所有记录的信息汇总成一个总表。

      

在阅档和填写个贷信息采集表的同时应对真假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进行初步识别。对假个贷的判断一般有以下几点经验可供参考:

      

①如果是假个贷,在阅档过程中很容易看出同一个项目下很多贷款人的收入证明都由一个或几个单位开出,或者来自于同一个地区同一单位,其本人一般都无法联系上,并且所留的联系人电话也是几个人的电话,并且档案材料极为规范;

②从阅档的统计表中可以看出,同一个项目贷款的发放时间集中在几个月之内,一般一天发放很多笔,然后隔几天又发放很多笔;

③同一个项目借款人不缴纳月供的时间非常统一,一般表现在所有贷款人从某个月份开始不再缴纳月供;

④在同一个项目中,用贷款额除以房产总价可以发现该数值基本集中在78-80%之间,这主要是因为以前有规定房贷的首付不得低于总房款的20%。一般来说真实个贷的个人一般或多或少会多付一点,不可能每一个人都恰好支付房款的20%作为首付款;从另一个角度判断,同一个项目的按揭贷款中用合同金额除以剩余本金所得出的系数非常接近,这主要是因为放款的时间和还月供的时间基本同步,所以该数据也极为接近;

⑤从统计的数据中可以发现,所有的贷款时间都为20年或30年,这个期限是每个项目规定的最长期限,一般个人真实的贷款,每个人的贷款期限都有可能不同,例如有的人以其买房的年龄至其到60岁的年限作为贷款的年限,不可能所有贷款人的贷款期限都相同。在假按揭中因为期限越长开发商所要支付的月供就会越少;⑥合同中签订的房产单价比同期同地段的房产单价高出很多(一般高出30%左右)

⑶抵债物的信息采集。

      

主要包括法院判决抵债或协议抵债,抵债物的地点情况,权属的状况,抵债物的面积或数量情况,抵债物的瑕疵情况,权属情况以及过户或变更面临的障碍和费用情况,该抵债物是否涉及到其他纠纷情况,该抵债物目前的使用情况,抵债物的出租情况等。

(二)访谈

      

尽职调查的访谈可以视情况请中介机构参加访谈,一般包括对三个方面人员的访谈:

一是访谈资产出让方项目经理;

二是访谈原贷款银行客户经理或资产保全经理;

三是访谈债务人、担保人、抵押人。

1.访谈资产出让方项目经理。

       

一般资产出让方都有相应的项目经理,通过对项目经理的访谈能够从中得到很多信息,对其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跟踪对于尽职调查是非常有效的。

在访谈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⑴访谈过程中应首先让项目经理介绍资产情况。一般项目经理都会有意识地重点介绍资产质量较好、有清收线索、财产线索等的资产,即所谓资产的“亮点”。但访谈人员要特别注意对这些信息的核实,这些信息有相当部分并无材料证明,需要核实其可靠性。

⑵对于阅档过程中所发现的疑问可以向项目经理进行咨询。在访谈前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阅档和访谈本身可以起到相互核实的作用。

      

⑶需要注意的是尽职调查中影响价值判断的重要信息需要有材料的支撑,同对方人员的口头交流不能作为依据。对于相关有抵押或查封的房产一定要求提供复印件作为依据。

      

⑷对于资产出让方近期与债务人等的联系及处置工作现状,要求其将有关情况做全面介绍,并要求留下有关联系人的电话、公司地址、名片等联系方式。

2.访谈原贷款银行客户经理或资产保全经理。

     

对原贷款银行客户经理或资产保全经理的访谈可以得到很多线索,包括当初贷款发放及催收情况,目前存续状况,财产情况,各关系人情况,企业的主要控制人,主要控制人的其他财产,财产是否有追偿价值,哪些需要重点追查等。

3.访谈债务人。     

     

一般情况下企贷债务人能够积极配合访谈的债务人并不多,对债务人访谈的难度较大。如果债务人不配合,可以试图通过不同的身份对债务人进行走访。真实个贷的债务人一般都非常积极地配合访谈,虚假个贷的债务人一般都不配合,很多人都以没有记忆搪塞,这种情况下一般应设法找到开发商进行访谈。

(三)实地调查

      

尽职调查的实地调查主要包括对债务人、保证人的实地调查和对抵押物、抵债物的实地调查。

      

1.对债务人、保证人的实地调查。要求对债务人、保证人办公地点进行实地走访,查看企业的办公场所、实际经营状况等,在尽可能的条件下拍摄其办公场所的照片,供尽职调查小组讨论。

      

2.对抵押物、抵债物的实地调查。实地调查过程中应有实地调查记录,要对被调查的物品做详细的描述。对于所有物品应进行拍照,照片应作为调查的资料留存。

(四)讨论与交叉核实

      

1.尽职组应强化讨论机制。尽职调查组应根据调查的进度适时进行内部讨论或与律师进行讨论,遇到问题及时寻找解决办法。没有引起重视的问题可能会在讨论中引起重视。对于讨论过程中提到的问题,应该继续落实,在下一次讨论之前把有疑义的问题弄清楚,不断地调查和讨论。

      

2.交叉核实。在调查过程中,难免会有成员对于材料阅档过程中存在遗漏或理解偏差,所以对于重要(影响资产价值判断)的资料需要进行交叉核实。具体的交叉核实办法由工作组组长同组员协商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3.调查过程中应根据调查情况随时填写《尽职调查信息采集表》,并根据调查的不断深入进行修正、完善。

(五)实施中的若干实务问题

1.律师执行调查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⑴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所对应的一系列权属关系是不良资产尽职调查中关注的重中之重,律师要对资产权属的合法性、有效性、存续性予以确认。由于阅档过程中不可能得到完整信息,所以不能简单地判断时效的有效性,还应在尽职调查的实施过程中综合其他信息予以判断。

⑵对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企业基本情况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

      

①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发展历史及结构、法定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情况、重大的收购及出售资产事件、经营范围等;

②公司的不动产、重要动产及无形资产包括土地权属、房产权属、车辆清单、知识产权及专有技术、资产抵押担保情况、资产的评估价值等;

③公司债权和债务:债权基本情况明细、债权有无担保及担保情况、债权期限、债权是否提起诉讼、债务基本情况明细、债务有无担保及担保情况、债务抵押、质押情况、债务期限、债务是否提起诉讼及或有负债;

④公司涉诉及执行情况(包括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⑤公司股东、董事及主要管理者是否有违规情况、公司有无重大违法经营情况、上级部门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宜等;

⑶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因贷款企业经过多年的经营很可能目前的经营场地和原始档案上存在差异,这可以给调查小组成员走访提供重要的信息。

      

⑷调查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情况。律师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证抵押物登记、查封情况。其他抵押品应到相应登记机关查询登记情况,以查明权属的有效性。

      

⑸对于涉诉项目应查明诉讼的进展,走访相应的法官。对于已判决的项目,很多由于企业没有可执行财产而中止执行,律师应该根据经验尽可能发现线索,对执行的可能性作出判断。

      

⑹若是个贷则需要分清是真实个贷还是虚假个贷。若是虚假个贷要查清目前房产是否还在该贷款人名下,查清保证人是否还承担保证责任,若保证人还承担保证责任则还需要查清保证人的基本情况(参照企贷),房产是否办理抵押登记。

2.尽职调查项目组应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开展调查

      

⑴通过阅档结合与资产出让方的访谈查明债务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现状。一般情况下,资产出让方会在很大程度上对其出让资产中的重点项目进行详细或者重点介绍,对于资产出让方的介绍尽调人员需要进行认真核实。

      

⑵上网搜索该企业,查看是否有相关企业的报道。网上搜索到的信息不能作为判断一个企业的依据,但也经常能够提供一些相关线索,能给尽职调查带来很大帮助。

      

⑶调查与该不良资产有重要关系的人物。某些不良资产的产生完全是由于非正常贷款或非正常运用所造成,经过很多年的运作,可能实际控制人已经具备了还款能力,只是没有人去追或者没有能够掌握某些证据,只要掌握这样的证据就能够产生意想不到的回款效果。也有有关人当初涉及违法违纪等问题的情况,查清楚也有利于今后的清收。

      

⑷抵债资产的调查。重点是要对该抵债资产进行实地调查,以及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状况,包括资产是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是否涉及其他抵押、产权是否已转移、产权的实际转移还有哪些障碍、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如果是协议抵债的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情况。

      

⑸对于抵押物是房地产的,应调查相关的房地产市场情况与价格,要注意区别不同资产的性质以及相对应的价格信息(如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基础地价),要了解项目周边景观,项目基地现状,区域产业结构及社会发展水平,区域房产供应状况,物业租售状况,周边的商务圈,遮挡物及其可能对景观造成的破坏,污染源,大型交通枢纽和公交配套等。重点是要准确了解房地产等的市场价格,房产的最终价值评估应该以不高于市场价格的70%估价。机械设备,车辆等抵押物,因个体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其价值的评估对于非专业人员来说较为困难,可以请专业人员进行评估。

      

3.个贷调查应注意的问题。

      

个贷主要以房贷为主,其余还包括车贷和信用卡不良等。在此我们只讨论房贷问题。首先要判断是假个贷还是真个贷,如果是假个贷一般都是开发商融资,对此主要应调查开发商目前实力状况、抵押房产的现状、有没有住人、是否有过二次出售、现在在谁名下、预售登记或抵押登记的情况等。

      

如果是真实个贷,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要了解开发商的阶段性担保有没有解除,要了解该房产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和查封,要了解借款人的实际经济状况和收入水平,债务人的还款意愿。目前真实个贷存在一个执行的问题,如果借款人只有一套房产并实际居住,作为借款人的基本生活资料的房产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因此存在暂时无法回现的可能,尽职调查时应该把这个因素考虑进去。

     

4.尽职调查人员身份问题。

        

在尽职调查人员如果和债务人直接接触,部分债务人不予配合的情况下,调查人员可以以客户的身份对企业进行走访,了解企业的产品和销售情况,企业经营情况等。

     

5.怎样看待判决和执行中的财产发掘问题。

      

很多债权都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其中主要是因为没有可执行财产而中止执行。无可执行财产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企业经营失败而导致还款能力丧失,另一种是壳企业将财产转移,但又很难找到有效证据。后一种机会也同时会隐藏在这种资产中,这种资产往往评估都很低甚至为零,但不排除有很多为零的资产最终能够变成有一定偿还或偿还率较高的资产。

     

6.非财产线索的掌握对部分债权的回款也可能有很大帮助。

      

例如在某些资产中部分同某些企业或个人有很大的关系,有关的证据也可能帮助查找还款来源,或把债务链连接上,或是促使第三方代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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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资产估值

      

资产估值是尽职调查的一个重点,要从处置角度进行价值分析并估值。资产估值是尽职调查小组讨论后达成共识的估值,不能仅仅依靠某一个调查人员进行估值定价。

(一)抵、质押资产的估值

      

对有抵押或质押资产的评估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首先应考虑抵押或质押资产快速变现的价值,其次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若企业经营状况较好,某些企业可能会通过协商了结该债务,一般在这种条件下访谈过程中企业都会表达相应意愿,此时可以用一个区间来判断该项目的价值,以抵押或质押物快速变现的价格做为底价,以企业访谈过程中愿意偿还的金额作为最高价进行评估。

(二)保证、信用贷款的估值

      

对于保证和信用两种放款方式的评估区别是,信用放款只涉及到主债务人的价值估值,保证方式涉及到主债务人和一个或多个保证人的价值估值。对于企业价值的估值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查看企业的存续状态。在尽职调查过程中经常遇到被调查企业是注销或吊销,对于注销企业一律按照无回款计算,除非有特别可以证明回款的情况。对于吊销的企业需要进一步查实其资产状况,吊销是一种工商行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内部组织机构依然存在,对于吊销的企业并不是没有财产,需要进行查找。

     

2.查找被调查人名下干净的固定资产。如企业目前名下存续的未被抵押或查封的房产等都可以作为可实现回现的依据。在查找此类资产的同时要了解企业是否有其他较大债务人,是否有被其他债权人执行的可能性。

     

3.查找被调查人的对外投资。对外投资是企业的权益,可以通过查封等方式执行,要对对外投资的金额和目前的市场价值做评估,最终应由调查小组讨论定价或请专业人员定价。

     

4.查找被调查人账户情况。每个企业都会在银行有账户,并且很多企业除了基本户之外还有多个一般户,查找账户可以查看其现金流情况,可以做为冻结账户并回现的一个参考依据。

     

5.查看企业的经营情况。通过实地走访或访谈等,可以大概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企业经营情况的好坏也是判断的一个重要依据。一笔债权的债务人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只要债权继续有效就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进行追偿,但要视情况判断回收的比例。

(三)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的估值

      

若是全面调查,将所有调查企业的估值累计即可,若是抽样调查,则可以根据抽样调查资产的估值除以抽样调查资产的总本金,用该系数乘以总资产的本金,可以初步得出对总资产的估值,再根据一些特殊情况进行调整,最后得出整个资产包的估值。对于整个资产包的估值可以是一个绝对数,也可以是一个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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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处置预案

       

处置预案的目的是为了未来处置的方便,也可以测试和提示估值的准确性。处置预案可以只是一个概括性的预案,只要说明总体的处置思路、办法,预计回收金额、时间就可以,不需要具体的处置细节。但重点项目或大项目必须逐户提出处置预案。处置预案包括主要以下内容:

     

1.处置思路。如通过和解、诉讼或查找财产执行、变卖等总的处置思路。

     

2.处置时间和回收金额预估。资产处置时间和回收金额的预估对于资产处置很重要,对企业资金的按排可以起到预测作用。

07

第七节 尽职调查报告

(一)法律意见书

      

律师应根据其调查的结果分户出具正式的《法律调意见书》。《法律调意见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调查的时间,参与的人员,调查走访过的机构或部门;

      

2.主债权、担保、抵押、转让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①主债权借款合同签订的时间,合同号,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借款合同金额,借款合同期限,利率的约定(包括逾期利率的约定),放款会计凭证显示的放款日期,债权余额情况,主债权是否合法有效;

②保证合同签订的时间,合同号,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保证金额,保证期间,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③抵押合同签订的时间,合同号,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抵押金额,抵押物的数量或面积,抵押物评估价,抵押物权力证号,抵押物他项权力证号,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和登记部门;

④转让的时间,转让的双方当事人,转让的合同号,公告报纸的名称、时间、版面等;

⑤诉讼时效是否继续有效,诉讼时效到期时间。

     

3.债务人和保证人情况:

      

①工商登记情况,包括登记证号,企业类型,主营业务,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

②财务情况,包括最近一两年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情况;

③经营情况,主营业务产品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等;

④财产线索情况,如股东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名下固定资产情况,开户银行情况等线索。

     

4.抵押物的基本情况,抵押登记情况,查封情况,实地走访情况,市场价值的初步评估等;

     

5.代理、起诉、判决、执行情况:

      

①代理人名称,代理合同签订时间,起诉时间;

②判决的法院,判决书号,判决的时间,判决的内容;

③裁定的法院,裁定书号,裁定的时间,裁定的内容;

④执行情况。

    

6.结论和建议

      

①时效是否有效;

②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③是否有追偿价值以及价值的大小;

④对追偿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二)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项目组最后要根据尽职调查情况,综合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1.《尽职调查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⑴尽职调查报告的期间、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程序和方法等;

      

⑵债权的整体概况,例如债权的分布,债权的形态,债权的总体诉讼状况,债权的地域分布情况等;

      

⑶资产包的特点,例如抵押情况,债务人情况,保证人情况等;

      

⑷整体价值判断情况,本节做总体的概括性价值判断,但应有附件列示重点项目的价值判断及依据情况;

      

⑸资产包处置的难点及重要的风险点和收益点的说明;

     

⑹整体处置预案以及对处置费用和时间的预测,这些都将成为预估成本作为该资产包收购的一个重要参数;

    

⑺结论

2.《尽职调查报告》的基本格式

      

⑴尽职调查的时间、地点、方式、参与人员等;

      

⑵资产包的总体情况介绍:

      

①资产包涉及的项目数、债权总额、本金余额、利息余额、债权地区分布、已诉项目数、未诉项目数、有抵押物项目数、有抵押物涉及的债权金额等情况介绍。按照诉讼类、未诉类、核销终结类进行分别介绍说明;

②已诉类债权资产

      

Ⅰ已诉类债权涉及的项目数、债权总额、本金余额、利息余额、有抵押物项目数、有抵押物涉及的债权金额。要有抵押登记情况说明,确认抵押效力。     

Ⅱ已诉类由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的资产情况。   

Ⅲ由法院查封的财产情况,查封有异议的情况,查封执行有异议的情况,其他债权人查封情况,查封轮后情况等。  

Ⅳ属于财产已经拍卖处置或破产清算后资金待分配的债权情况。    

Ⅴ属于其他情况类的资产。

     

③未诉类债权资产

      

Ⅰ未诉类债权涉及的项目数、债权总额、本金余额、利息余额、有抵押物项目数、有抵押物涉及的债权金额。要有抵押登记情况说明,确认抵押效力。

Ⅱ未诉类资产的时效问题介绍。

Ⅲ有抵押物或抵债物情况的介绍。

④核销类资产介绍。

    

⑶资产包估值

      

①资产包内重点回款项目的介绍。应对每一个重点回款项目进行逐一介绍,并对回款金额予以评估,以及说明评估的依据。

②对资产包总体回收价值进行评估,要说明评估的方法,评估的依据等情况。

      

⑷资产包风险提示。对于资产包内存在的风险点需要进行说明。

      

⑸结论。该资产包的整体状况,整体价值评估,可回收预计,回收风险点预计等。

附件:尽职调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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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金融不良资产转让全流程详解

金融不良资产转让是提高银行金融企业资产质量的重要方法,涉及到的法律规制问题也较为复杂,需要引起重视。本文从金融不良资产转让的流程及常见问题,对金融不良资产转让涉及到的法律规制予以简释。

▍金融不良资产转让的基本流程

金融不良资产主要是指商业银行企业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已核销的帐销案存资产,抵债资产及其他不良资产。金融不良资产转让主要指金融企业将不良资产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资产转让给其他社会投资者。以下依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和要求,对金融不良资产转让的流程予以简要叙述:

1. 金融企业资产组包

金融企业按照自身资产处置需要,按不同地域、行业、类别拟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和标准,对不良资产予以分类整理,对一定户数和金额的不良资产组包,根据不良资产分布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规模。

2. 卖方尽职调查

金融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卖方尽职调查工作,熟悉了解分类拟批量转让不良资产。

(1)通过审阅不良资产档案和现场调查等方式,客观、公正地反映不良资产状况,充分披露资产风险。

(2)金融企业应按照地域、行业、金额等特点确定样本资产,并对样本资产(其中债权资产应包括抵质押物)开展现场调查,样本资产金额(债权为本金金额)应不低于每批次资产的80%。

(3)金融企业应真实记录卖方尽职调查过程,建立卖方尽职调查数据库,撰写卖方尽职调查报告。

3. 资产估值

金融企业应在卖方尽职调查的基础上,采取科学的估值方法,逐户预测不良资产的回收情况,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一定时点上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资产价值,作为资产转让定价的依据。

4. 制定转让方案

金融企业应对资产状况、尽职调查情况、估值的方法和结果、转让方式、邀请或公告情况、受让方的确定过程、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措施、预计处置回收和损失、费用支出等进行阐述和论证,制定不良资产转让方案。转让方案应附卖方尽职调查报告和转让协议文本。

5. 方案审批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方案须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金融企业应明确交易审批机构及相应的管理职能,制定并严格履行科学、规范的交易审批程序。建立健全交易风险防范机制,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6. 发出要约邀请

金融企业可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根据不同的转让方式向资产管理公司发出邀请函或进行公告。邀请函或公告内容应包括资产金额、交易基准日、五级分类、资产分布、转让方式、交易对象资格和条件、报价日、邀请或公告日期、有效期限、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通过公开转让方式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7. 组织买方尽职调查

金融企业应组织接受邀请并注册竞买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买方尽职调查。

(1)金融企业应在买方尽职调查前,向已注册竞买的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必要的资产权属文件、档案资料和相应电子信息数据,至少应包括不良资产重要档案复印件或扫描文件、贷款五级分类结果等。

(2)金融企业应对资产管理公司的买方尽职调查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合理的现场尽职调查时间,对于资产金额和户数较大的资产包,应适当延长尽职调查时间。

(3)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买方尽职调查,补充完善资产信息,对资产状况、权属关系、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价分析,科学估算资产价值,合理预测风险。对拟收购资产进行量本利分析,认真测算收购资产的预期收入和成本,根据资产管理公司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报价。

8. 确定受让方

金融企业根据不同的转让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受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企业应将确定受让方的原则提前告知已注册的资产管理公司。采取竞价方式转让资产,应组成评价委员会,负责转让资产的评价工作,评价委员会可邀请外部专家参加;采取招标方式应遵守国家有关招标的法律法规;采取拍卖方式应遵守国家有关拍卖的法律法规。

9. 签订转让协议

金融企业应与受让资产管理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应明确约定交易基准日、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收款账户、资产清单、资产交割日、资产交接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以及有关资产权利的维护、担保权利的变更、已起诉和执行项目主体资格的变更等具体事项。转让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10. 组织实施

金融企业和受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组织实施。依据实施不良资产转让的原则,制定、组织不良资产转让的实施方案。

11. 发布转让公告

转让债权资产的,金融企业和受让资产管理公司要在约定时间内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通知债务人和相应的担保人。双方也可以采用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债务人。

12. 转让协议生效后

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价款划至金融企业指定账户。原则上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将付款期限和次数等条件作为确定转让对象和价格的因素,首次支付比例不低于全部价款的30%。金融企业应按照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及时完成资产档案的整理、组卷和移交工作。

金融不良资产基本按照以上流程进行不良资产的转让,实现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和资产管理公司等资产受让方利益的协同发展,提高银行的资产质量及债转股债券融资对积极降低企业杠杆率的作用,有序推进市场化银行金融企业债转股工作。

▍金融不良资产转让常见的问题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处置和接收都涉及资产转让问题,关于不良资产转让的法律效力问题是金融资产及利益各方十分关注的问题,不良资产转让常见问题如下所述:

1. 金融不良资产与一般债权转让的区别

金融不良资产转让的本质是债权转让,但与一般债权转让有所区别,金融不良资产转让除了遵守合同法相关规定以外,同时需要接受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等监管部门多方面的规制。应重点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的补充通知》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等。

2. 对债权受让主体的范围限制

《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三、下列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银行向其他投资者转让债权时,应排除上述人员。

3. 关于国有企业债务人,地方政府等的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四:为了防止在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债权过程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不良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非国有金融机构法人转让不良债权的处置方案、交易条件以及处置程序、方式确定后,单笔(单户)转让不良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通知国有企业债务人注册登记地的优先购买权人。以整体“资产包”的形式转让不良债权的,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同一辖区,应当通知该辖区的优先购买权人;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不同辖区,应当通知主要债务人共同的上级行政区域的优先购买权人。

关于国有企业债务人的诉权,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为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在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中,国有企业债务人以不良债权转让行为损害国有资产等为由,提出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同一人民法院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国有企业债务人不良资产转让中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确认不良资产转让无效。

4. 金融不良资产可转让债权的范围限制

在确定拟转让金融不良资产的范围时,应严格遵守债权转让的范围限制,例如财政部、银监会《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第八条规定,对于个人贷款(以个人借款人为主体的房贷、车贷、助学贷款、信用卡欠款以及个人消费贷款等),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资产,均不得进行批量转让。

另,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74号,)第2条规定,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

5. 受让人实现债权的方式必须合法合规

金融不良资产转让后,若受让方采用违法手段追债,将可能给商业银行企业带来声誉风险,严重损害金融企业的声誉。故在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债权受让人必须采取依法合规的方式实现债权,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及经济责任,防范法律风险。

6、不良债权转让应履行的通知程序与普通债权的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