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耿洲:注册资本5年实缴制对股东的要求与法律风险有哪些?
导读:新《公司法》最大的变化之一,是第47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登记制进行了完善,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
就在元旦前的两天,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修订草案的第四次审议,草案四审稿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出资制度,引发各方面高度关注。
第一、新《公司法》最大的变化之一,是第47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登记制进行了完善,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
而在此之前的公司法,对实缴限期也没有明确规定,即10年、100年后实缴都行。新《公司法》关于5年实缴制的安排,对以前成立的公司有影响很大!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这个可能将引起公司减资潮!
我们还认为,新公司法除了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出资制度,还更多强化了对股东的相关要求与法律责任,以规范公司经营管理。
第二,比如按照新《公司法》第49条,股东对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而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明确了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失权的决议程序和失权股东的异议程序等内容。比如按照新《公司法》第52条
第四、董事会对出资负有核查、催缴义务
按照第5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强调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连带责任。如按照新《公司法》第53条
什么是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的认定: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以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方式,将其对公司的出资款项转出的;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有其他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5、股东把出资款项转到了公司对应账户进行了验资之后,又将该资金转出来的;
6、通过制作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的方式,虚增公司利润从而进行分配的;
7、利用一些关联性的交易,将出资转出的,也属于违法行为。
第六、提前履行出资义务规定
按照第54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第七、出资形式多样化
按照第48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第八、强调出资不实的连带责任
按照第50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注册资本信息公示制度
按照第40条规定,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第十、顺带谈一下,减资里面有个细则规定
工商局可能会要求股东要签署债务承担担保书,如果在减资前的债务无法履行,是要承担连带责任。
总体来讲,我们认为,修订后的公司法,将能更好地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