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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需要关注的风险

来源:新经济学家 发布时间:2024-01-11 11:33:02 编辑:夕歌

导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金融强国的“强”,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金融支持发展能力的强;二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能力的强。

刘晓春 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长

以下观点整理自刘晓春在CMF宏观经济热点问题研讨会(第80期)上的发言。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金融强国的“强”,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金融支持发展能力的强;二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能力的强。金融是经济的血液,渗透到经济的方方面面,同时,金融产品之间、市场之间又紧密关联,风险相互传递,因此防范和化解风险本身也带有很大的风险,需要进行通盘考虑,以免顾此失彼。

一、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首先要守住金融监管的底线。

金融监管底线,是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底线。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必须在鼓励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做好五篇大文章中守住金融监管的底线,在配合宏观调控中守住金融监管的底线。这里牵涉到国家经济战略、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三者关系。这次金融监管改革的一个重点是理顺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的关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最关键的是守住金融监管政策的底线。无论为了配合国家经济战略的实施还是配合宏观调控的需要,对监管政策可以调整一些监管指标和要求,但不能调整关乎金融机构安全经营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指标,也不能为了配合国家经济战略和宏观调控而灵活执行这些政策和指标。为了一时的宏观调控需要、为了化解一时的行业风险,放松监管要求,虽然是临时措施,但往往会埋下以后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隐患。

二、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要充分认识到风险是不能被消灭的。监管的最终目的是保持市场的顺畅运行。

金融在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的同时是隐含着风险的,法规、制度、监管以及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防控风险的能力,可以在金融活动运行中规避风险,当金融风险发生时尽可能缓释和化解风险,但不可能消灭风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奥妙在于金融机构提高业务经验能力、监管机构提高监管能力,在维持金融正常运转的同时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因此,当风险发生后,不是简单地停办相关业务或相关业务门类,以图消灭风险。

任何金融产品或金融业务都有对实体经济有利的作用,之所以出现风险,有几方面的原因:1、产品应用出现错位,没有应用到恰当的场景,比如将个人经营性贷款应用到按揭贷款等;2、产品风控措施设计不完善;3、监管不到位;4、金融机构或业务人员风险管理能力不够或失职;5、道德风险;6、风险准备不足不能覆盖风险等。停办风险业务,似乎消灭了风险,但对发展经济不利,这反而是看不见的风险。应该针对造成风险的不同原因,进行相应改善。金融要做好“五篇大文章”,必然有许多创新,创新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许多大大小小的风险。只有不断创新,不断完善管理,不断完善监管,才能防范和化解风险,做出五篇好文章。这方面,“巴塞尔协议”的思路是值得借鉴的。“巴塞尔协议”总的思路是,一家银行的资本要足够覆盖可能出现的所有风险,因此对不同业务和操作设定了不同的风险系数。当出现新的业务风险,不是简单禁止该类业务,而是要硏究该类业务的风险逻辑,确定风险系数及风险资本要求。其目的是在确保银行发生风险能得到及时化解并将影响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保证市场正常发展与运行。

三、在压实地方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责任的同时,防止地方政府干涉金融机构的具体经营管理。

历史上,个别地方政府乱作为,干涉中小金融机构具体业务经营,是金融风险的一个源头。这次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及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提出了压实地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责任的要求,再加上许多地方政府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最终出资人,无论责任上还是法理上,地方政府都有权力和责任去监督和管理这些金融机构的人事和经营,但这个“监督和管理”的度在哪里,需要在今后的制度中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要明确地方金融委、金融工委、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管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中的“权”和“责”。这个“权”和“责”的度一旦把握不好,反而会产生严重的区域性金融风险。

四、在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中,必须坚持解决问题的改革,防止掩盖问题式的改革。

现在出险的中小金融机构(城商行、农商行),许多是兼并更小的金融机构(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而来的,当初的兼并,大多就是为了处置和化解那些更小机构的风险。现在处置和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必须硏究这些机构在处置原来机构风险后,为什么没有化解风险,却积累了更大风险,从中吸取教训和经验。应该说,兼并重组是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的重要途径。但兼并重组必须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揭示风险、解决风险,不为新机构留下后遗症,让新机构真正按新的经营模式来改善经营和管理。如果只是掩盖问题,就不可能有市场化、法治化的兼并重组等改革,因为旧问题的拖累,新机构不可能彻底改变经营管理模式,导致老问题没有解决,还会积累更多的问题,爆更大的雷。

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出险的原因是个别民营股东入股金融机构动机不纯,掏空金融机构。这关键还是要严格股东准入和加强日常对股东行为的监管。现在不少地方有一种倾向,以国有资本替代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原有的民营资本。从现实情况看,简单以国有资本替代民营资本也有其弊病,同样有风险隐患。一是,资本结构单一,不容易形成制衡和约束,不容易引入新的投资人,造成资本补充困境;二是,许多中小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国有资本,一般都是在地方政府统一安排下由地方国有企业或财政出资,并不是这些股东的主动行为,在管理和监督上没有参与欲和责任心,起不到监督制衡作用,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风险;三是,区域内优质客户基本上都是金融机构的股东,相互之间的业务都是关联交易,反而影响了中小金融机构在当地的业务发展和竞争;四是,更容易受地方政府对具体业务的行政干预。

五、宏观政策制定兼顾国内国际,提升宏观经济管理能力。

随着进一步高水平对外开放,国际地缘政治斗争激烈,国际经济波动、国外宏观政策变化都会对我国经济、金融产生正向或负向影响。我国经济波动、政策变化亦会对外产生溢出效应,这些效应又会反过来影响我国的经济和金融。因此,我国宏观政策的制定、政策出台的时机和力度,都要兼顾国内和国际的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六、治理、化解金融风险,需要尊重金融业务规律与相关业务的风险逻辑,提高监管能力。

金融的最大特点是其业务不是孤立的存在,与经济社会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金融业务之间、金融各市场之间也有着或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因此,任何金融风险都不是孤立的存在。治理、处置、化解金融风险,不能就某个金融风险论某个金融风险,而必须根据每一个金融风险的业务规律,充分考虑在治理、处置和化解风险中对其他经济部门、其他金融领域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制定什么样的政策、政策实施的节奏等。比如,一项业务新政策出台,是立即执行还是需要过渡期?新政策是针对新发生业务,还是连存量业务也要整改等等。这些细节处理不好,好的政策同样会造成巨大的系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