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广告发布指引》出台,不得含有"买房能落户"等承诺
导读: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为充分发挥广告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引导作用,助力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发展,近日,《北京市房地产广告发布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
《指引》明确,房地产广告应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要求,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指引》负面清单中包含了8类不得发布广告的房地产项目和10项不得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的内容。具体如下:
不得发布广告的房地产项目
1.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2.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7.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不得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的内容
1.不得含有将“商业用房”宣传为“商品住宅”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2.不得含有“房价年增长XX%以上”“年租金高于该地段平均水平XX%”“投资收益保持在XX%以上”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内容。
3.不得含有“XX分钟到达某地标建筑”“XX分钟直达国际机场”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
4.不得违反国家和北京市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5.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6.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
7.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8.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9.不得含有“买房能落户”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10.不得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