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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磨一剑 促进私募行业高质量发展——详解《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来源:许瀚、苏凯莹 锦天城广州 发布时间: 2023-03-02 14:22:10 编辑:夕歌

导读:本文将从背景与总则、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变更、施行与应对五大方面,详解《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

2022年12月30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协会”)发布《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拟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试行《办法》”)进行修订。2023年2月24日,协会发布修订后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新规尘埃落定。

修订后的《登记备案办法》共六章八十三条,延续了 “扶优限劣”原则,在总结过去9年的实践经验的同时,对碎片化的规则化零为整,标志着私募基金自律监管的体系化、科学性、有效性、透明度进入了新的阶段。

本文将从背景与总则、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变更、施行与应对五大方面,详解《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

一、

背景与总则

意义与体例

2012年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新增“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的规定,构成了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行业进行自律监管的上位法基础。

2014年8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年10月,基金业协会根据上述上位法发布了试行《办法》,开启了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监管时代。而后基金业协会以其为核心,陆续发布资金募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纪律处分等相关自律规则和业务规范,初步搭建了覆盖私募基金业务全流程、以“管理人+产品”为主要监管对象的自律规则体系。

因此,此次《登记备案办法》对试行《办法》(2014年)的全面修订意义重大,对后续的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行业的自律监管起到高屋建瓴、总领全盘的作用。

聚焦于《登记备案办法》自身,其立法体例上采取了“总-分”结构,以《登记备案办法》为“骨架”,规定总体原则、基本要求,较为稳定;以指引为“血肉”,对粗线条的规则进一步细化明确,适时而变。合理猜测,此种特殊设计预示着协会或将在基本框架下不断更新指引,根据不断变化的实践情况,调整、完善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规则,强化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持续性合规展业的监督。

扶优限劣与信义义务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登记备案办法》虽删除了各条文开头的总结性标题,但其所规定的私募基金自律监管五大原则并未发生实质变化。在这些原则中,最为关键的原则为第七条“扶优限劣”及第三条“信义义务”。

“扶优限劣”系协会一贯坚持的政策导向,其最早可追溯到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8月1日颁布的《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相关事宜的公告》。

在“优”与“劣”评价体系上,根据本团队过往服务案例及对20000多家机构的“机构提示信息”进行的整理分析,并结合本次发布的《登记备案办法》,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优”与“劣”的评价体系主要包括合规、信息披露与报送、展业能力及团队专业度、稳定性、财务及诚信情况、关联机构六大维度。

在“扶优限劣”的具体措施上,本次《登记备案办法》亦出现了“重点支持制度”“快速备案制度”“分类管理和差异化自律管理”等亮点,或将预示着未来将有望出台“分道制”等“扶优举措”的具体实施细则,加快私募基金行业的资金运转速率。本文梳理了征求意见稿及其他现行规则中的“扶优限劣”措施,汇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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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义义务

信义义务是基金业协会近年来各个自律规则中高频使用的词汇,也是有关私募基金的纠纷争议中的重要焦点,其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北京仲裁委员会私募基金纠纷案件裁判指引》(2021版)对信义义务定义及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情形做了详细分析论证,本文在此不再赘述。

二、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重大变化

《登记备案办法》第二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与其配套的指引1、2、3号共同构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适用规则,系基金业协会继2022年9月3日实施《私募证券(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后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的又一次加强。下表将从比对《登记备案办法》与现有规则与实践的差异为出发点,列举《登记备案办法》实施后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带来的重大变化并进行简要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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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私募基金备案之重大变化

征求意见稿对私募基金“初始募集规模”的要求进行了提高,该条文也成为了业内讨论的焦点。而在最终落地的《登记备案办法》上,协会虽放宽了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的要求,但实质上仍坚持对私募基金规模的“高标准”,并新增了投向单一标的的私募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私募基金备案之重大变化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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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变更

在过往协会的自律规定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变更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规则进行,《登记备案办法》则新增了“信息变更和报送”章节,对重大变更的事项作出规定,且措辞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私募证券(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的“参照适用”变化为“直接适用”。

因此,本次《登记备案办法》同样进一步提高了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变更的要求及整体性要求。同时,在当前的实践中,除法规的明文规定外,基金业协会亦会结合申请机构的综合实力、过往合规记录、存量基金的展业情况进行综合研判。

而就许多正在展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十分关心的“何种情形需根据《登记备案办法》进行整改”的问题上,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46条及参照以往基金业协会在审核重大变更项目的实践,如存量的管理人触发了重大变更等特殊事项时,亦需直接适用《登记备案办法》(前提是《登记备案办法》已实施)。同时,根据基金业协会过往的实践,新规往往反映了自律措施的最新趋势及倾向,我们也建议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积极对照《登记备案办法》进行自查调整,以免影响展业。本次《登记备案办法》的主要变化点整理汇总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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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施行与应对

根据《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公告》,《登记备案办法》于2023年5月1日正式实施,在《登记备案办法》施行前已提交的登记、备案和信息变更等业务按照现行规则办理,但如该事项未在2023年5月1日前办结,则按照《登记备案办法》要求办理。

九年磨一剑,本次全面修订可以看到基金业协会在延续一以贯之的“扶优限劣”“信义义务”原则的基础上,在总结实践经验、梳理过往碎片化文件及回应最新实践上的开拓与探索。如本文开篇所述,《登记备案办法》处于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核心与基础地位,协会将以《登记备案办法》为基石,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宗旨,以“扶优限劣”为导向,不断推动私募基金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本文作者

许瀚

锦天城广州办公室

合伙人

苏凯莹

锦天城广州办公室

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