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发布政策进一步促进新型显示产业高质量发展
导读:为进一步完备产业链、整合供应链、提升价值链,打造全国一流的新型显示产业生态,促进成都新型显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新型显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成经信发〔2023〕3号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有关单位:
《成都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新型显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完备产业链、整合供应链、提升价值链,打造全国一流的新型显示产业生态,促进成都新型显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章 补链强链延链政策
第一条 促进产业链投资驱动。凡围绕新型显示产业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800万元、9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对投资建设玻璃基板、柔性显示基膜、掩膜版、彩色滤光片、偏光片、柔性电路板、触控模组、背光源、电子气体、液晶材料、发光材料、光电子芯片、光学系统、激光器件、激光显示、超高清设备等材料及组件生产项目,以及曝光、显影、蚀刻、离子注入、硅结晶化、巨量转移、气相沉积、蒸镀、检测、封装等设备及其零部件制造(含材料)项目,且固定资产投入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企业,按不超过3.5%的比例给予最高800万元的奖励。
第二条 协同供应链垂直整合。为新型显示企业生产首次提供自主研发的原材料或零部件产品,形成有效供应链的企业,按照供需方第一年销售合同总额的5%(双方各2.5%)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销售合同总额连续2年同比增长20%以上的企业,按增量的5%(双方各2.5%)再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 拓展产品链创新应用。对首次采购新型显示产品并用于终端产品的制造企业,按第一年采购合同额的5%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强化生产服务业发展。围绕生产制造,提供设备维修、零部件清洗和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的企业,服务性收入达500万元的,按实际收入的3%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服务性收入连续2年同比增长20%以上的,按增量的3%再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第三章 强化创新驱动政策
第五条 着力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凡自主研发玻璃基板、液晶材料、有机发光材料、光刻胶、彩色光胶、有机化学溶剂、靶材、柔性电路板、柔性显示基膜、触控模组、电子纸、精密光学镜片、光学模组等新型显示技术和设备制造技术(材料、器件),4K/8K芯片、编辑系统、摄录和存储设备、展映平台等超高清视频设备(软件、系统),以及大功率激光器、光刻机、刻蚀机、光电子芯片、硅光芯片等器件(材料、系统),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研发投入额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对自主研发掩膜版、彩色滤光片、偏光片、驱动IC等技术(工艺),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研发投入额的16%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第六条 承接国家重大战略布局。对获得国家级重大专项的企业,按照国家支持额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奖励。
第七条 加强前瞻领域技术储备。对量子点发光二极管显示(QLED)、小型发光二极管显示(Mini-LED)、微型发光二极管显示(Micro-LED)、微型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Micro-OLED)、碳基显示、全息显示、3D显示、激光显示、印刷显示、柔性显示用聚酰亚胺材料(PI)、低温多晶氧化物技术(LTPO)、屏下摄像头技术、柔性折叠技术、8K芯片及设备、高速光通信芯片、超高速硅光芯片、半导体激光器、超大功率激光器、纳米级光刻机、纳米级刻蚀机、纳米级光学镜片模具、光器件软件系统、8K智能处理系统等领域开展前瞻性技术研究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
第四章 优化产业环境政策
第八条 吸引高端人才来蓉发展。支持高端专业人才来蓉创业就业,对企业人力资源成本支出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新型显示技术人才,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发挥行业组织聚合优势。对围绕全市新型显示产业集群化、融合化和生态化发展,提供上下游制造协同、产学研用协作、资源数据共享、产品检验检测、行业交流与决策咨询等平台化服务的企业或行业协会,按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第十条 深化会展赛事推介功能。发挥会展的功效作用,对承担产业链招商引资会、促进3户以上企业实际落户的企业或行业协会,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承担供应链合作洽谈会、促进6户以上的上下游企业合作交易的企业或行业协会,给予40万元的奖励,并给予合作企业各1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显示产业类(包括新型显示、超高清视频和激光)企业和行业协会,以及符合条件的专业人才。
第十二条 重复原则。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条款相似的,同一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政策解释。本政策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经信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有效期限。本政策自2023年3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光电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成经信办〔202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