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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5亿!3闯IPO失败!一问题很致命…

来源:IPO上市实务 发布时间:2023-09-13 15:37:32 编辑:夕歌

导读:2023年9月6日,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深交所决定终止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值得注意的是,这不是天津同仁堂第一次闯关IPO。公司曾于2018 年申请在沪市主板上市,2020 年 12 申请撤回。

商标问题连续3次被问询,三年净利5个亿,创业板定位……

2023年9月6日,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深交所决定终止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

值得注意的是,这不是天津同仁堂第一次闯关IPO。公司曾于2018 年申请在沪市主板上市,2020 年 12 申请撤回。

另外,公司还曾在上会前被取消审议:

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津同仁”)主营业务为中成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覆盖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糖浆剂、口服液、口服溶液剂、橡胶膏剂、散剂等8种剂型,涉及治疗领域包括泌尿系统中的肾脏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周围血管疾病等。

公司主要产品为肾炎康复片、血府逐瘀胶囊和脉管复康片,其他产品包括脑血栓片、养血生发胶囊、冠心苏合胶囊、冠脉通片、精制狗皮膏、丹七片、白癜风胶囊等。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为张彦森,实际控制人为张彦森和高桂琴,两人系夫妻关系。张彦森直接持有公司41%的股权,高桂琴和张彦森通过润福森间接持有公司18%的股权,合计持有公司59%的股权。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股票的发行总量不超过3,667.00万股(含3,667.00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预计融资7.2214亿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12.关于前次申报

申报文件与公开信息显示,发行人曾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2018 年曾申请在沪市主板上市。

请发行人:

(1)说明前次 IPO 申报的基本情况与撤回原因。

(2)说明两次申报文件存在的差异及原因、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发生 变化及原因。

(3)说明发行人本次信息披露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文件存在的差异及原因。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说明前次 IPO 申报的基本情况与撤回原因1、前次 IPO 申报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4 月 13 日,公司取得前次 IPO 申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180425)。前次申报受理后至撤回前,公司 未收到书面反馈意见。

2020 年 12 月 8 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了《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撤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津同仁字【2020】8 号),2021 年 1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 查通知书》([2021]12 号),公司前次 IPO 申报审核工作终止。

2、前次 IPO 申报的撤回原因

公司前次 IPO 申报撤回的主要原因如下: (1)前次审核过程中,公司每半年补充一次财务数据,至撤回前,财务数据已更新至 2020 年 1-6 月。审核过程中,公司长期未收到书面反馈意见,审核 期限不可预期;

(2)自 2020 年 6 月起,注册制在深交所创业板落地实施,对于上市审核流 程和审核时间,公司对照制度可获得明确的预期;

(3)公司主要从事中成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多年来一直重点围绕泌尿 系统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周围血管疾病等领域进行主要品种的二次研究开发和 经典名方的研究开发,已构建了较为成熟的研发创新体系。公司注重技术和产品 创新,属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符合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关于创业板定位要求。

综上,发行人调整了企业发展战略与上市计划,本次拟申报深交所创业板。

18.关于专利与商标

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共拥有专利 53 项,其中发明专利 29 项;注册商标 共计 122 项,其中,“天津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太阳)”“天津 宏仁堂药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红花牌)”均是商务部首批认定的“中华老 字号”。此外,发行人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600085)在名称中均包含 “同仁堂”字样、主营业务与产品包装标识存在重叠或部分重叠的情形。

请发行人:(1)结合市场上有关“同仁堂”相关商号、商标的使用、推广 情况及消费者的认知,分析并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侵犯他人商号、商标的情形 或发行人所持商号、商标被他人侵犯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相关情况及发行 人拟采取或已采取的措施。(2)说明发行人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就涉及 “同仁堂”相关商号、商标的所有权、使用权是否存在异议、纠纷或使用协议, 发行人为避免商号、商标混同所采取的防范措施。(3)列表披露发行人现有商 标的来源,是否涉及所有权人的变更、转让,是否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4) 结合前述问题,分析并披露发行人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在商号、商标方 面存在重叠或部分重叠的情形,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存在不利影响或潜在不 利影响,是否会使消费者对不同公司生产的产品产生混淆。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22.关于创业板定位

请发行人:

(1)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九条等规定要求,说明发行 人主营业务在创新、创造、创意的具体特征。

(2)结合相关专利的具体作用及先进性、技术工艺同行业对比情况、在研产品进展情况等因素,进一步分析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行业定位。

(3)结合主要产品市场规模及竞争格局情况、主营业务收入及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变动情况、复合增长率情况、与同类产品及 竞品的竞争优劣势、行业政策变化等因素,进一步说明主营业务是否具有可持 续性及成长性,并进一步修改完善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关表述。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1

关于商标侵权纠纷

公开资料与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发行人与北京同仁堂围绕“同仁堂”文字与图案商标存在诉讼纠纷。北京同仁堂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发行人停止侵害其所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停 止使用“同仁堂”字号、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经济损失及承 担诉讼费用。

(2)发行人 2002 年改制设立时使用的“天津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目 前使用的“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均取得了工商行政主管部 门的核准。

(3)2006 年商务部认定第一批“中华老字号”时,发行人认定的字号为“天 津同仁堂”、北京同仁堂认定的字号为“同仁堂”。

(4)发行人就上海朴谷、上海彦悦山的侵权事项向天津市高院提出上诉。

请发行人:

(1)结合北京同仁堂的诉讼请求,说明发行人仍在流通的产品在产品包装 或宣传中单独使用与“同仁堂”文字以及图文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字样、单 独使用“同仁堂”字号的情形,包括涉及的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相关宣传 涉及的具体内容与表现形式,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涉诉风险、对发行人生产经营 稳定性的影响。

(2)结合发行人企业名称、字号中包含“同仁堂”字样的情形,发行人企 业名称、字号取得所履行的法律程序、工商登记程序及合法合规性,说明在商 务部认定发行人字号为“天津同仁堂”的情况下,发行人认为自身可以使用“天 津同仁堂”与“同仁堂”两种标识的原因、权利依据与合理性,认为自身可以 使用“同仁堂”字号的法律规则依据。

(3)结合北京同仁堂诉发行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 案的诉讼请求,分析发行人的潜在败诉风险,包括暂停或变更使用“同仁堂”字号或相关标识的影响、诉讼赔偿金额涉及的或有负债事项等。

(4)在上述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第十二条第三款、《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审核问答》问题 4 的要求,说明北京同仁堂与发行人的纠纷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 力、经营稳定性、财务状况的影响。

(5)说明与北京同仁堂,上海朴谷、上海彦悦山的侵权诉讼纠纷的最新进 展。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就问题(3)、(4)发 表明确意见。

问题 1

关于商标侵权纠纷

审核问询回复及公开信息显示:

(1)关于“同仁堂”商标、字号的侵权纠纷,北京同仁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发行人提起诉讼并在其官网发布声明。

(2)发行人与上海朴谷、上海彦悦山的侵权纠纷目前已取得天津市高院的二审判决。

(3)发行人曾在产品及包装中使用“”的图文字样。

(4)发行人历史上使用的“天津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目前使用的“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均取得了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2006 年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中,发行人取得字号“天津同仁堂”、北京同仁堂取得字号“同仁堂”。

请发行人:

(1)说明截至目前发行人在产品包装或商业宣传中使用或授权使用“同仁堂”相关标识(商标、字号、图文标识、字样)或与该标识高度相似标识的情况,包括涉及的产品名称、数量、金额、流通情况。

(2)结合发行人企业名称中包含“同仁堂”字样的情形,说明发行人在产品包装或商业宣传中是否存在突出“同仁堂”字样的情形。

(3)说明截至目前发行人使用该“”图文字样的情况,包括涉及的产品名称、数量、金额、流通情况;单独使用“同仁堂”字号的情形。

(4)结合前述情形、发行人企业名称及“天津同仁堂”字号取得的合法合规性、北京同仁堂在诉讼中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法院同类可比案例的裁判结果及说理依据,分析并说明北京同仁堂与发行人就“同仁堂”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诉讼争议焦点、发行人潜在败诉风险及对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5)结合发行人与北京同仁堂的诉讼纠纷,分析并说明该事项对发行人拥有并使用“天津同仁堂”字号、现有企业名称的影响,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要求。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结合前述情况进一步完善重大风险提示及相关信息披露,充分论述败诉风险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可能带来的影响,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问题2

关于销售费用

申请文件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分别为31,054.69万元、35,406.87万元、40,126.90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46.64%、47.56%和49.03%。销售费用中市场推广费占比较高。

请发行人说明销售费用相关的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存在虚开发票情形,发行人及主要推广服务商是否存在商业贿赂。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发行人市场推广费相关内控制度情况,发行人销售费用相关的会计凭证和原始凭证是否规范完整。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中的合规性事项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