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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你想过签下合同要有法律依据吗

来源: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9-12 09:56:14 编辑:夕歌

导读:沾益法院调解员近日就调解了一起创业者签订合同无效导致损失的案件,借此机会与君共享!

很多人感叹生活不易

进体制奈何没有文凭

做工程结算周期太长

想要稳定没有技术职称

整点投资经常打水漂

就连打工也常常碰到老板跑路

拿不到血汗钱

……

城市套路深,做事好多坑!

于是呐喊

创业吧

自己单干或者合伙!

这个事情简单吗?

可不是那么回事!

要不然还排什么世界五百强?

沾益法院调解员近日就调解了一起创业者签订合同无效导致损失的案件,借此机会与君共享!

2021年6月某日,经得朋友介绍,某君认识某国企分公司下属厂某厂长,几番交往后,某君得知该厂有闲置房舍及场地若干可做养殖之用,某厂长也愿意将该闲置房舍及部分场地租借给某君,于是邀约姐弟等数人凑钱投资养殖!某厂长授意本厂与某君一同姓职工和某君签订场地借用合同,某君花费力气用将近半个月时间清理、整理了该闲置房舍,后在盖房舍内开展了养殖业务!在此过程中,某君并未向某国企了解产权信息;某厂厂长也并未向上级汇报该情况。


因该闲置房舍属于危房,同时某国企有意对其所在区域进行整体流转,2021年7月清理资产时发现某君等人占用该闲置房屋养殖,顿感奇怪!经与某君等人协商无果,该国企相关管理部门于2021年8月、2021年11月分别向某君等人下发了“限期搬离通知书”、“期限内未搬离法律后果告知书”等,某君等人仍然置之不理!于是,该国企向沾益法院提起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之诉!

曲靖市沾益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花山调解室接受法院委派,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进行了讨论和磋商!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是三个方面:某君与某厂职工签订之协议是否有效?被告方当事人就场地占用行为是否合法?如果被告方的占有不合法,如何确立搬离期限和损失数额?

调解员认为:

首先,某君与某厂职工签订之协议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场地、房屋所有权人为某国企,其下属某厂不具有主体资质。某国企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否认,合同未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因为某厂职工未取得该厂所属的某国企的授权委托,属于“没有代理权”,其与被告代表某厂所签订的合同必须要经过该国企的追认才能成立。某君与该员工2021年6月签订合同,2021年7月,该国企清理固定资产时发现该情况便立即与某君等人协商让出场地,说明该国企对该职工与某君所签订的合同效力予以否认!故该合同对某国企不发生效力!

其次,某君占有并使用某国企名下的闲置房舍及场地属于“无权占有”,对某国企造成的损失依法应该予以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九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被物权人否认,某君便不能占有使用该物,应该依法排除妨害、恢复影响、返还原物给物权人;某君居于与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基础关系而继续占有物权人的物,其占有行为属于恶意占有,某君属于恶意占有人。

最后,居于上述两个前提,合同未成立、被告方属于无权占有,故某君应当排除妨碍依法返还。那么,如何确定搬离期限和损失数额呢?

通过调解调查了解到,因与某君签订该份合同已经严重超出了某厂长的职权,其授意员工来做该事更是严重违规违纪,已经被某国企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签署合同的员工已经被解聘;某君进场前后在房舍、场地修复等方面确有投资;所养殖牲畜正处于快速生长期,且不便运输;某君与其姐弟等人暂时没有其他养殖场所安置牲畜。某国企整体流转该地块的期限在2022年年底。

调解员认为,事情已经发生,责任已经落实,损失不可避免!

经过一周的背靠背磋商,某国企领导层开会商谈后,调解员组织某国企代理人与某君等人达成如下协议:

1、某国企同意将案涉房舍、场地借给某君等四人至迟2022年11月30日,到期日期前,某君等四人必须自行搬离,并清理完所产生的的垃圾、杂物。

2、场地借用期间的水电费由某君等人全额承担;某君等四人自行负责并承担所使用区域内的全部房舍、设备维修、厂区安全的管理、风险及相应费用。

3、由某君等四人限期支付保证金,并从2022年4月起至搬离日至按照500元/月支付借用期间补偿款。

4、如有违约,违约方支付违约金26000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成立,首先要主体适格。什么是主体适格呢?简而言之,即签订合同的各方是否为有权处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的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公民个人,只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和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即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从事合同的签订活动。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行使合同签订行为则需要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行使,或者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授权委托的人来行使,并非每一个普通职工都可以!

同时,合同可以约定的内容很多、很宽泛,关键要“不违法”!换言之,“法无禁止即可行”!但是基本形式要求还是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等。

最后,建议广大创业者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再创业!全面审查再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