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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

来源:北京民商事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29 12:55:10 编辑:夕歌

导读: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国内某公司成立于2021年4月9日。国内某公司2021年4月由全体股东通过的章程约定:公司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由5个股东投资,***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1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1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1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5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2%;上述股东出资均在2041年4月2日前足额缴纳;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转让股权,不需要召开股东会。

2021年10月9日,陈某与岳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陈某在签订合同之日为公司的合法股东,其出资额为15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5%;双方一致同意陈某将其所拥有的15%股权转让给岳某,转让总价款为15万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20日内,岳某应向陈某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项下作出的声明、保证及其他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此赔偿责任应包括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此外,岳某与其他股东亦签订了类似的《股权转让协议》。

2021年10月18日,国内某公司的投资人(股权)备案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后的股权情况为,岳某出资额850万元,股权占比85%,张某出资额150万元,股权占比15%。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支出律师费50000元。

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将股权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5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50000元,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如被告违约,需承担原告因此支付的律师费,且原告主张的律师费金额未超过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被告未按约支付款项,原告产生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起算点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