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闹大了!宝能实名举报中山国资,还涉及这家私募!致500亿巨额损失?此前内斗升级,罢免4位董事
导读:7月12日,宝能系股东中山润田投资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公司已于近期向中国证监会及广东监管局、上交所等各级党委政府实名举报中山火炬工业联合有限公司等公司涉嫌虚假诉讼、操纵证券的重大犯罪行为。
7月12日,宝能系股东中山润田投资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公司已于近期向中国证监会及广东监管局、上交所等各级党委政府实名举报中山火炬工业联合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公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鼎晖隽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鼎晖桉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Cypress Cambo,L.P及中山火炬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虚假诉讼、操纵证券的重大犯罪行为。
此前,7月7日晚间,中炬高新公告了公司监事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主要是罢免4位董事,同时选举4位新董事。拟审议罢免的4名董事包括中炬高新现任董事长何华,4人均有在“宝能系”任职的履历。
宝能实名举报
7月12日,中山润田在宝能集团官网发表声明进行回击,同时举报火炬集团等国资股东涉嫌虚假诉讼、操纵证券市场,严重损害中炬高新公司、股东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宝能系股东中山润田投资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本公司于近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广东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暨直属第三分局(深圳分局)、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及广东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局、审计署及各级党委政府进行实名举报。
具体举报事项:中山火炬工业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联合公司”)伙同中山火炬公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资集团”)、上海鼎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CYRPESS CAMBOLP及其一致行动人中山火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炬集团”)涉嫌虚假诉讼、操作证券市场,另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中炬高新,代码:600872,以下简称“中炬高新公司”)现任董事万鹤群、现任董事余建华、现任监事郑毅钊,该三人所任职企业与中炬高新公司存在重大利益关联,正在对中炬高新公司实施涉嫌虚假诉讼、操纵证券市场等重大违法犯罪的相关行为,严重损害中炬高新公司、股东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中炬高新公司及股东、广大投资者(约67万名)巨大经济损失约五百亿元,持续给证券市场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后果极其严重。
近期,中炬高新公司发布了两则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号、2023-052号),该两则公告显示,中炬高新公司被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向工业联合公司承担多项赔偿义务,累计金钱给付义务达25.64亿元、地给付义务约 16.73 万平方米。初步估算,前述两则公告涉及的三份判决已致使中炬高新公司遭受巨额损失超过50亿元,远超中炬高新公司账面净资产36亿元。
但中炬高新公司经检索案件相关材料及历史文件,发现工业联合公司存在以虚假合同起诉,伙同火炬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实施涉嫌虚假诉讼、操纵证券市场等犯罪行为。
中炬高新董秘邹卫东回应称:“公司暂无回应,如果有事情会以公告为准,目前经营一切正常、有序。”中炬高新下午股价出现一度程度的跳水,但跌幅也不算大。
此前已有矛盾
7月7日晚间,中炬高新公告了公司监事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主要是罢免4位董事,同时选举4位新董事。拟审议罢免的4名董事包括中炬高新现任董事长何华,4人均有在“宝能系”任职的履历。
随着“宝能系”债务危机发酵,旗下成员中山润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润田”)持有的中炬高新股份持续被动减持。中炬高新监事会认为,4位与中山润田关联的董事不再适合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
中炬高新公告称,中炬高新股东中山火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炬集团”)、上海鼎晖隽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晖隽禺”)、嘉兴鼎晖桉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晖桉邺”)合计持有公司1.29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42%。
6月20日,中炬高新董事会收到公司股东火炬集团、鼎晖隽禺及鼎晖桉邺共同发起的《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董事会在10日内未作出反馈。公司监事会于7月2日收到火炬集团、鼎晖隽禺及鼎晖桉邺《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并于函件中载明拟审议的议案(与提请董事会审议的议案一致)。中炬高新监事会于7月6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 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2名,以2票赞成,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中炬高新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由此,监事会作为召集人将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股东提请的议案。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会议监事宋伟阳缺席,并对会议提出了异议。宋伟阳认为,本次会议的提议程序和召集程序错误,两名监事无权提议和召集,应由监事长提议召集。
对此,郑毅钊、莫红丽表示,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本次监事会审议议案均已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宋伟阳先生不同意在本次监事会会议决议中用章不影响本次监事会决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