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借贷、黑产猖獗 互联网助贷业务亟待规范
导读: “互联网助贷”作为一种特定业务模式的代称,一般是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作为渠道入口,在营销获客、数据分析、技术应用、贷后管理等方面与各类具有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合作的业务模式
[ “互联网助贷”作为一种特定业务模式的代称,一般是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作为渠道入口,在营销获客、数据分析、技术应用、贷后管理等方面与各类具有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合作的业务模式,其本质是信贷业务各参与方的优势互补与资源效益最大化,能够扩大客群范围、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增强用户体验,更好地满足广大长尾客群普惠金融需求。 ]
[ 《报告》指出了互联网助贷业务发展中存在的七大问题:一是过度借贷问题较为突出,二是网络营销宣传不规范,三是个人信息保护需进一步强化,四是支付和增信等环节政策要求须强化落实,五是贷后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完善,六是业务标准规则有待明确,七是涉及面广而需要监管协调。 ]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下称“互金协会”)在6月底围绕互联网助贷业务发展召开业内交流会,并发布了《中国互联网助贷业务发展研究报告》(下称《报告》),腾讯、360(奇步科技)、度小满科技、蚂蚁科技、京东科技参与了《报告》制定。
从内容来看,《报告》重点理清了互联网助贷的概念界定,肯定互联网助贷业务作用的同时,指出了相关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七大问题,包括过度借贷、网络营销宣传不规范、个人信息保护仍需强化、业务标准有待完善等。在促进规范发展的建议中,《报告》提到要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助贷业务模式变迁背后的规范进程
作为数字经济时代金融服务分工精细化的产物,国内对于互联网助贷的概念,在业内并没有完全形成统一且明确的定义。
不过《报告》指出,从历史发展来看,在互联网金融兴起之前,我国线下助贷业务就已经存在多年,且已由兴起和快速发展阶段进入规范发展阶段。
“互联网助贷”作为一种特定业务模式的代称,一般是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作为渠道入口,在营销获客、数据分析、技术应用、贷后管理等方面与各类具有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合作的业务模式,其本质是信贷业务各参与方的优势互补与资源效益最大化,能够扩大客群范围、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增强用户体验,更好地满足广大长尾客群普惠金融需求。(联合贷、互联网贷款网络营销以及贷款授信核心判断源于线下但可线上申请的贷款,均不在《报告》研究范围内。)
在早期阶段,互联网助贷探索出了“保证金”加杠杆模式,但伴随着互联网助贷业务的快速发展,这一模式暴露出诸多风险,包括过度借贷、息费畸高、不当催收、贷款资金截留、侵犯个人隐私、无牌经营,以及中小银行过度依赖平台等。随着行业规范性要求逐渐完善,助贷机构与放贷机构的合作业务趋向合规化发展。在这一阶段,互联网助贷业务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监管制度不断完善,二是业务模式趋向合规,三是贷款利率总体下行。
在业务模式方面,随着监管对“现金贷”业务的整顿推进,市场中“保证金”模式的业务逐渐收缩,被与增信机构合作的“增信合作”模式取代,包括“助贷+担保”模式、“助贷+保险”模式等,其中前者最为常见。在此阶段,助贷机构也由重资产模式向轻资产模式转型,形成了新的“分润”模式。
不过,“分润”模式下助贷机构可实现更高利润额的同时,可以控制住不良率,但也存在大型助贷机构与多家放贷机构合作时,因相同或类似风控技术而形成叠加风险。
在规范发展阶段,另一个突出特点是贷款利率总体下行。《报告》指出,互联网助贷的快速发展,使得一些愿意承担或不得不承担高利率的客户有机会获得贷款,部分助贷机构开始追求“高收益覆盖高风险”的经营模式,息费模糊、利率畸高等问题频发。
但随着2020年8月最高法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发布,央行明确所有贷款产品应明示贷款年化利率,加上减费让利的政策导向,助贷业务利率畸高、息费不透明等问题有所缓解。
四大价值和七个问题
《报告》认为,互联网助贷是迎合放贷机构需求应运而生,能够帮助放贷机构尤其是中小放贷机构提升业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缓释业务风险,同时可以进一步拓宽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在促进普惠金融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报告》也同时指出了互联网助贷业务发展中存在的七大问题:一是过度借贷问题较为突出,二是网络营销宣传不规范,三是个人信息保护需进一步强化,四是支付和增信等环节政策要求须强化落实,五是贷后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完善,六是业务标准规则有待明确,七是涉及面广而需要监管协调。
“前期,相关监管部门已就有关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已基本实现对互联网助贷业务主要环节的全覆盖,各从业机构正在逐步落实整改,有关乱象得到有效遏制,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关注。”《报告》强调。
对于过度借贷问题,《报告》指出,一方面,部分放贷机构和助贷机构为追求利润,在未全面、客观评估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情况下,诱导借款人超前消费,导致过度借贷。其中包括:在产品设计上采用过度分期、在产品营销上采用诱导宣传等方式;在风控数据选择方面,单纯依赖借款人消费类数据等作为授信依据;在借款用途评估方面,任由借款人尤其是年轻人过度借贷用于直播打赏、游戏赌博等非理性消费场景。
另一方面,长尾客群中部分借款人收入无法匹配消费支出,由于该类借款人信贷资质较弱,借款利息也通常较高,进一步推升了其还款压力。部分借款人金融知识不足,容易盲目选取不合适的借款产品,或对信贷逾期的后果了解不充分,导致还款困难。
在网络营销宣传方面,助贷机构也存在诱导借贷、品牌混同、嵌套销售等问题;也有部分助贷机构过度采集使用个人信息,包括一些个人隐私和未充分核实的信息。
另外在支付环节,个别贷款产品仍存在资金划转链路不清晰、助贷机构过度参与还款的扣缴和清算分配等情况,或存在贷款资金被助贷机构截留、汇集和挪用的风险。
在增信环节,个别助贷机构通过平合回购、向第三方增信机构“反担保”或其他方式为放贷机构信贷业务提供“变相兜底”;部分助贷机构在集团内拥有支付和增信机构等作为关联主体,都可能蕴藏资金安全、信息安全等风险。
在贷后管理方面,《报告》提到,在个别平台因催收不规范等问题引发各类投诉的同时,市场上也出现了“反催收联盟”“代理投诉维权”“代理征信修复”等多种黑灰产活动,且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各类黑灰产团伙活动越来越猖獗,甚至不断开展各类黑灰产的营销宣传。
互联网助贷业务参与主体涵盖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征信公司以及互联网平台等多类市场机构,包含网络营销、征信管理、融资担保、债务催收、不良资产处置、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等范畴,涉及金融、工信、网信、市场监管等众多中央和地方监管部门。《报告》认为,由于各监管部门关注的核心要素有所差异,可能出现监管盲区或过度监管,各监管部门之间需要建立必要的协调配合机制。
这类助贷机构或将退出市场
结合我国互联网助贷主要发展历程和当前监管政策导向,《报告》对行业作出几点展望。
首先,由于合规成本提高、利润率进一步降低等一系列原因,部分实力弱、合规化程度不高的助贷机构有可能退出现有市场。尤其在存量竞争时代,具有一定存量规模的助贷机构将越发有优势。不过《报告》强调,部分助贷机构虽然规模较小,但具有较强的股东背景,或在场景获客方面拥有独特优势,或在数据安全共享、数据分析、算法模型等方面存在技术特长,也同样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其次,和大型放贷机构相比,中小放贷机构在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这也导致在互联网贷款业务过程中,部分中小放贷机构更多依赖助贷机构,未来在“商业银行必须独立有效开展核心风控环节”的政策背景下,中小放贷机构亟待提升自主风控能力。
再次是数据的合规使用成为焦点。《报告》指出,此前助贷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往往既使用从第三方数据公司等外部渠道获取的数据,也使用通过其他业务积累的内部数据,部分助贷机构还依托关联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主体获取个人信用报告信息,助贷机构等基于这些数据为放贷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评价服务,存在违规采集使用数据、违规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问题。
未来随着监管收紧,在以数据管理为核心的合规化进程中,部分数据同质化程度高、独特性差以及难以满足现行法律合规要求的第三方数据公司或将被市场淘汰。
对于未来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报告》建议,要积极倡导负责任金融的理念,不断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教育,逐步建立健全监管协调、行业自律、创新管理等治理机制,持续指导和督促互联网助贷业务各参与方合规审慎经营、多方形成合力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其中,关于打击非法行为,《报告》强调,要从贷前、贷中、贷后各环节入手。比如,在贷前营销环节,严厉打击非法贷款中介;对于恶意逃废债行为、反催收联盟和违法违规代理维权等黑灰产活动,建议金融、工信、网信、市场监管、公安、信访以及法院、检察院等多部门形成监管合力进行综合治理。
据了解,目前,互金协会正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着手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联合应对黑灰产侵扰的相关工作,已经起草了《互联网金融领域严重影响从业机构正常运营的代理维权活动应对指南》等标准规范,携手行业共同抵御反催收联盟、征信修复、恶意逃废债、违法违规代理维权等黑灰产活动的侵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