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亿,安徽母基金招GP
导读:根据工作安排,现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安徽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主题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管理机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工作安排,现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安徽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主题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管理机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遴选基本条件
(一)管理资质。申报机构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管理机构在正式签订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前,实缴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并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相关登记程序,同时符合监管部门规范资本无序扩张的监管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配资比例高、社会募资能力强、资本运营经验丰富、有产业资源导入能力和项目储备,具备较好的子基金合作管理经验的基金管理机构合作。
(二)管理团队。基金管理机构须在安徽省内设置固定办公场所并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产业项目投资经验或相关行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1名核心成员常驻安徽办公。团队成员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在3年内未受过行业自律组织处罚。
(三)配资能力。管理机构应具备较强出资能力和募资能力。
1.单一管理人管理母基金,则管理人需认缴出资和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安徽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母基金总规模的40%,管理人需认缴出资不低于20%。
2.双普通合伙人单管理人管理母基金,则申报机构需明确此次申请的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还是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为基金最终备案的管理人。其中,执行事务合伙人需认缴出资和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安徽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母基金总规模的24%,管理机构需认缴出资不低于20%。普通合伙人需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安徽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母基金总规模的16%。
执行事务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及任务分工由合伙协议进行具体约定。
(四)服务能力。管理机构及团队具备较强的综合服务能力,对安徽省政策、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情况、区域环境等有深刻理解和把握,能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及自身的资源优势为子基金和被投企业提供相应的资源和服务。
(五)符合《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组建方案》的其他各项要求。
(六)特别规定:
1.本次遴选采用失信被执行人否决性惩戒方式,申报机构、配备的核心成员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2. 本次遴选原则上对存在重大负面舆情、与政府投资基金配合度较差、以往申报材料不实的机构不予受理。
(七)其他要求详见申报指南。
二、对中选基金管理机构的其他管理要求
(一)中选的母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应作为专职实体对母基金进行专职管理,也可采用内部组建新投资管理团队进行专职管理。采用内部组建团队的,须保证该团队的专职性及在投资决策、项目分配、业绩核算和费用核算的独立性。中选的母基金管理机构应明确以往管理基金与本次申报母基金关系的处理原则,隔离多支基金之间关联交易的风险,对潜在的在管基金与拟设子基金间的利益冲突做出合理安排。
(二)中选的母基金管理机构应依法依规做好母基金组建设立和投资运营工作,按照《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组建方案》要求,建立完善相关风控制度,切实保障国有资本安全,实现保值增值。组织已参股子基金的考核评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和安徽省国有金融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备案;定期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报送基金运行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三、遴选程序
(一)发布遴选公告。发布遴选公告,明确遴选条件、管理要求、遴选程序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公告时间10天。
(二)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机构最迟于2022年9月2日将申报材料纸质版材料一式2份,电子版材料一份(以U盘存储)通过EMS邮寄至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邮寄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怀宁路1766号,邮编:230071,联系人:陆玉杰,联系方式:0551-62376611)。申报材料具体内容和装订要求详见申报指南,申报机构应对申报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逾期递交或未按规定的格式、数量和形式递交申报材料的均不予受理。递交时间按申报材料寄出时间计算。
申报机构应按申报材料样本要求依序编制申报材料,分别列出目录并附有关证明。申报材料须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纸质材料:根据公告要求分别列出目录及对应页码并规范打印装订成册。电子材料(以U盘存储):应包含(1)全部纸质材料扫描件(PDF文档);(2)可编辑文档,全部以WPS、WORD、EXCEL等格式制作。全套纸质的申报材料须左侧胶装,并加盖骑缝章,封面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外包装上须注明“不准提前启封”字样。
(三)组织开展评审。评审工作按照初步审查现场答辩候选人公示尽职调查完成评审的程序依次开展。具体程序如下:
1. 初步审查。组织专家对申报机构提交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是否符合遴选要求等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的进入现场答辩环节。
2. 现场答辩。组织专家根据评分指标对进入答辩环节的管理机构逐一打分,并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按照得分排序确定候选人。
3. 候选人公示。确定候选人并向社会公示。
4. 尽职调查。组织专业机构对候选人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对不配合尽职调查、申报材料虚假不实的,取消入选资格。
5. 完成评审。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形成综合评审报告。
(四)确定管理人。向中选管理机构发函确认。
安徽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主题母基金管理机构申报指南.pdf
安徽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主题基金母基金管理机构遴选评分指标.pdf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8月23日
安徽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主题母基金
管理机构申报指南
一、基金设立形式和架构
采取有限合伙制,采用母子基金架构。母基金以参股子基金为主,可适度开展政策性直投,具体比例以《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二、基金规模
母基金规模为 120 亿元,其中首期规模为 20 亿元。
三、存续期
母基金运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0 年,可根据母基金实际运营情况适当延期,其中投资期不超过 5 年。
四、出资构成及要求
拟申请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引导基金”)认缴出资 42 亿元。
1.单一管理人管理母基金,则管理人需认缴出资和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安徽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母基金总规模的 40%,管理机构需认缴出资不低于 20%。
2.双普通合伙人单管理人管理母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需认缴出资和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安徽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母基金总规模的 24%,管理机构需认缴出资不低于20%。普通合伙人需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安徽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母基金总规模的 16%。
母基金出资子基金采取资金与项目相匹配的原则,分期按需出资。
五、注册地
安徽省行政区域内。
六、子基金设立方向及要求
母子基金将聚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通过与产业基金管理机构、行业龙头企业及安徽省各市、县级平台公司等合作,主要通过参股设立子基金的方式,开展市场化投资。
母基金在子基金中的实缴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实缴规模的 50%。单支子基金认缴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 24 亿元。
七、返投要求
母子基金投资注册在安徽省企业的金额不低于产业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额的 1.2 倍。返投认定标准以《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八、管理费
母基金管理费投资期按照基金实缴出资额的 1%收取,退出期按照基金已投未退投资金额的 0.5%收取,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
九、收益分配
母基金原则上采取“先回本后分利”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投资收益按照母基金各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出资人,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剩余的投资收益再按照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
十、让利机制
母基金到期清算时,在收回全部投资本金,且投资于安徽省注册企业的资金超过引导基金出资返投比例、满足门槛收益率的基础上,可由引导基金财政出资部分,以综合产生的超额收益向母基金进行让渡。母基金最高让利限额为引导基金财政出资部分综合超额收益中该母基金对应贡献部分的一定比例,具体由对口主管部门与引导基金商议确定。让利条件可参考基金返投情况、整体收益、配资比例、产业项目招引、IPO 企业数量等因素,在母基金组建方案中分档予以明确。子基金到期清算时,在收回全部投资本金,且投资于安徽省注册企业的资金超过引导基金出资返投比例、满足门槛收益率的基础上,可由母基金以其取得的引导基金让利向子基金进行让渡。单只子基金最高让利限额为母基金取得的引导基金让利中该子基金对应贡献部分的一定比例,具体在子基金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一、容错机制
对母基金的投资运营,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母基金投资损失容忍率不超过 40%,具体直投、子基金损失容忍率由专班与母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协商后确定,并在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或基金管理机构与其他出资人签订的其他书面协议中进行约定。
十二、退出机制
(一)引导基金从母基金中退出
1.自引导基金投入后 3 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 LPR 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2.超过 3 年的,引导基金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转让价格可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二)母基金从子基金或项目中退出
可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相关情形有:
1.约定退出。子基金为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母基金可按合伙协议等相关文件中的约定方式退出。子基金为其他组建方式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和相关约定执行。
2.提前退出。有下述情况之一时,母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 1 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 1 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的;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政策导向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经相关基金权利机构审议通过的;发现其他危害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未按章程约定投资;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十三、其他
基金方案最终以《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指导意见为准。若基金方案与管理办法要求不一致,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