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严管投行内控!现场检查五种情形,处罚四类主体!年内超20家券商受罚
导读:近日,证监会在系统内印发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现场检查工作指引》(简称《工作指引》),通过确立常态化的现场检查制度,进一步传导监管压力,明确监管重点,督促证券公司高度重视投行内控制度建设及运行效果,充分发挥好内控机制的制衡作用。
作者:程丹
近日,证监会在系统内印发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现场检查工作指引》(简称《工作指引》),通过确立常态化的现场检查制度,进一步传导监管压力,明确监管重点,督促证券公司高度重视投行内控制度建设及运行效果,充分发挥好内控机制的制衡作用。同时,进一步规范检查对象选取,明确重点检查内容,重申检查纪律,提升现场检查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部分投行内控存在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证券公司投行执业质量关乎上市公司质量和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2018年3月,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对投行内控体系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四年多来,行业机构普遍按照要求构建了投行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实现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了业务部门、质量控制、内核合规“三道防线”,有效发挥了自我约束、防范风险的重要作用,投行执业质量稳步提升。
“但从近年来查处的投行业务违法违规情况看,投行内控存在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等多方面问题。”证监会有关部门表示,甚至存在个别证券公司投行部门与质控部门人员交叉任职、业务部门人员擅自删减内核意见等严重情形,内控机制流于形式。
对五种情形开展现场检查,处罚四类主体
《工作指引》以强化现场检查为着力点,督促证券公司更好地发挥投行内控机制的监督制衡作用。主要规定了三方面重点内容。
一是明确五种应当开展检查的情形 ,包括投行项目撤否率高、投行执业质量评价低、负面舆情数量多或影响大、承销公司债券或管理资产证券化项目违约率高、因投行业务违法违规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二是明确三方面重点检查内容 ,包括证券公司投行内控制度机制的健全性和执行有效性、投行业务廉洁风险防控机制的健全性和执行有效性以及公司高管、内核、质控及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履职尽责情况。
三是明确四类应当予以处罚的主体 ,即检查发现证券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内控人员、业务人员等四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移送稽查部门、司法机关处理。
证监会表示,将组织系统落实好《工作指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落实好穿透式监管、全链条问责要求。同时,坚持问题查处和经验总结并重,以查促改,梳理典型问题和案例及时向行业公开,持续压实证券公司责任,督促其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更好服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年内超20家券商受罚,投行罚单居多
据同花顺数据统计,年内共有超过20家券商受到监管处罚,其中,投行业务、经纪业务、资管业务是监管重点,券商投行业务违规相关罚单超过40单。
投行业务处罚多与券商IPO业务相关,包括对发行人核查不充分、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未勤勉尽责督促发行人等。相关投行业务人员被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近年来监管层对于投行违规下发的罚单中除了保荐人,还包括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如分管高管、业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内核负责人等。由此不难看出,监管层对于投行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在加大。
在注册制的背景下,IPO流程加快,监管层将进一步强化对投行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证监会将持续督促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切实发挥好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由于注册制下强调“申报即担责”,因此处罚对象已转向机构与个人的“双罚”机制,除了具体项目人员,还包括管理人员、内控人员等。
去年7月,证监会曾发布《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对注册制下保荐承销、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督促证券公司认真履职尽责,更好发挥中介机构“看门人”作用。在一系列罚单落地后不难看出,“归位尽责”仍然是每位投行人面临的直接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