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创业圈 > 看点 > 正文

小微企业名录建设进度如何?快来看这份详细报告

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发布时间: 2022-10-21 15:25:36 编辑:夕歌

导读:2022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连续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作出具体部署,部署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举措,以保市场主体稳就业;确定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措施,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进一步部署稳经济一揽子措施,努力推动经济回归正常轨道确保运行在合理区间。

2022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连续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作出具体部署,部署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举措,以保市场主体稳就业;确定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措施,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进一步部署稳经济一揽子措施,努力推动经济回归正常轨道确保运行在合理区间。

量大面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稳经济的重要基础、稳就业的主力支撑,当前相关市场主体困难明显增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加大帮扶力度。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重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小微企业名录库建设,扶持发展小微企业是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优化服务和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背景出台的。

2014年10月31日,李克强总理正式签署《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文件中从资金支持、财税优惠、创业基地建设、促进企业信息互联互通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首次明确了扶持小微企业的各种政策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创业热情,小型微型企业数量快速增长,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发展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李克强总理指出:“放管服”改革是为市场主体改良生长的土壤,减税降费是为他们施肥浇水,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要推动更多的市场主体能够生根发芽。只要我们把人民的创造力发挥出来,把市场主体的活力激发出来,大家可以想象经济的生动局面。

一、小微企业名录库建设背景

建设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建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依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名录,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及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通过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汇集工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信息,推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促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2014年12月2日10时,原工商总局个企司副司长张霞作客中国政府网已经将扶持发展小微企业工作以及建设小微企业名录库的背景进行了介绍。根据国发〔2014〕52号,包括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人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监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16个部门直接承担了文件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任务。

小微企业与个体工商户,虽然经营实体性质不同,但是在生产规模上二者大体相当,甚至有一些个体工商大户生产规模超过小微企业。从税收政策上说,二者税负差别不小,税收政策总体有利于个体工商户,不少个体工商户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但自从去年国家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以来,二者在税收上差距基本抹平。与此同时,国家在出台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政策时,由于没有说明同样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因此在一些地区,个体工商户没有享受到同等政策。比如,《意见》规定,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投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实际上,大量的个体工商户同样有金融融资需要和创业投资需要。再如,《意见》规定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励等方式,引导担保、金融机构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这里涉及到对个体工商户的财政支持和政府性融资服务,同样是个体工商户所需要的。

2015年5月12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中明确:由原工商总局牵头,在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制定《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方案》,建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工作机制。2015年8月3日、10月20日、11月4日工商总局先后印发了《工商总局关于抓紧建设小微企业名录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118号)、《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方案和标准规范的通知》(工商办字〔2015〕181号),对各省建设小微企业名录系统进行部署。

二、小微企业名录库建设进度

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国务院要求,在原先工商总局对小微企业名录库建设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开发,逐步丰富功能应用,为广大小微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2015年6月,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正式开通,汇集国家和各地政府部门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要闻动态,宣传政府各部门开展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初步实现“扶持政策集中公示”功能。2015年12月,小微企业名录地方链接全面开通,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申请扶持导航、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小微企业库等四个功能应用上线运行。扶持政策集中公示,将有关扶持小微企业的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文件和地方政策进行集中公示;申请扶持导航,对具体扶持政策的依据、核心内容、申请条件、申请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进行归纳、提炼,方便小微企业知晓、读懂政策及办理相关事务;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通过政府各部门间信息共享,公示企业已经享受到的扶持信息,以加强社会对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监督;小微企业库,可直接查询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基本信息和享受扶持政策信息,并可通过转至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他更多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相关部门实施扶持政策参考。2018年2月,小微企业名录与中国政府网实现深度对接,小微企业名录中“小微企业库查询”和“扶持政策集中公示”两项功能可直接通过中国政府网查询。2018年12月,小微企业名录“小微信贷服务导航”功能正式上线,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小微企业融资信息渠道,增进银企互信,为小微企业获得金融服务提供便利。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和共同努力下,小微企业名录在促进政策宣传和落实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显现。疫情发生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在小微企业名录开设专栏,梳理疫情防控工作中中央部门及各地出台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集中公示宣传。截至目前,小微企业名录已集中公示中央和地方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文件61173条,提供申请扶持导航 4027项,累计访问量达114亿人次,日均访问量1361多万人次。

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拓展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功能应用,将更多服务小微企业信息汇集到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发挥好小微企业名录在促进扶持政策宣传和落实方面的积极作用。除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有小微企业名录库建设专门模块以外,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http://xwqy.gsxt.gov.cn/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http://gjzwfw.www.gov.cn/col/col644/index.html都有涉及到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持,落实小微企业名录库建设的内容。

三、助动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越来越重要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国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进程,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名目的整合功能和便民特点,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借助其权威的企业基础信息源和巨大访问量优势,把各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成一个集中宣传、公示扶持政策及其实施信息的窗口和平台,为广大小微企业提供了解、申请、查询相关政策措施的一个便捷通道,提高扶持政策的知晓度、透明度及实施精准度。

小微企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做好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对于促进经济稳定发展、扩大就业、改善民生,营造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的宏观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国务院及省市县各级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商事制度改革极大激发了市场活力和创业热情,促进小微企业数量快速增长,但仍然存在巨大发展空间,对小微企业发展中面临的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政府部门加大扶持力度,提高政策实施效果。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实现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申请扶持导航、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小微企业查询等功能,可以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政策宣传,推动实现对小微企业精准扶持,有效解决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提高小微企业的“成活率”和生存质量,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发展、扩大就业、改善民生,营造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的宏观环境,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

四、小微企业名录库系统建设

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人社部等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共同建立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也是市场监管部门服务大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载体,还是总局与各省上下协同联动建设的一体化应用系统。该系统建设以实现部门间、地区间的共建、共管、共用为最终目标。共建,即系统功能模块严格按照总局制定的统一标准规范,采用总局和地方共建、灵活自选的建设模式;共管,指总局和地方共同管理和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转;共用,指系统既是为全国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统一信息数据平台,也是开展小微企业相关信息交流和数据分析应用的一体化工作平台。

小微企业名录系统由总局小微企业名录网站和各省(区市)小微企业名录子网站共同组成,各省(区市)应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建设的原则进行系统建设,最终实现全国小微企业库的查询和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以及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集中公示和扶持申请导航等功能,进一步提高针对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其实施的知晓度、透明度和精准度。

小微企业名录将依托工商部门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以企业自愿申报为基础,拟实现政策信息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等功能。建立小微企业名录,旨在提高扶持政策及其实施的知晓度、透明度和精准度,着力解决企业、社会、政府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立起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切实增强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而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各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是全国小微企业名录系统的组成部分。该系统具体包括“政策集中公示板块”“扶持申请导航板块”“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板块”“小微企业库板块”等四大功能板块,以及统计分析、要闻动态和信息定制、信息搜索、问卷调查等辅助功能。

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的定位是,借助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权威的企业基础信息源和巨大访问量优势,把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成一个集中宣传、公示扶持政策及其实施信息的窗口和平台,为广大小微企业提供了解、申请、查询相关政策措施的一个便捷通道。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功能作用:

一是实现扶持政策的集中公示。整合归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所有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集中统一向社会公示,借助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巨大访问量优势,使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通过一个窗口便能全面清晰地了解国家及各级政府所有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提高扶持政策的知晓度。

二是实现扶持政策申请的集中导航。对涉及小微企业可享受的各类扶持政策按照财政资金支持、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进行分类提炼,以简洁的方式展示扶持政策的核心内容以及申请条件、申请流程、申请途径,使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通过一个窗口便能知晓、读懂特别是如何办理可以享受的扶持政策,切实提高扶持政策实施的精准度。

三是实现扶持政策实施信息的集中公示。将已经享受扶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名称、享受扶持政策结果、实施扶持政策部门、实施扶持政策日期等,统一集中向社会公示,一方面可以监督相关政府部门扶持资金等政策的具体落实情况,有效解决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另一方面对政府相关扶持资金等政策实施的公平性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切实提高政府扶持政策实施的透明度。

四是建立省级动态小微企业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立省级动态小微企业名录库,向相关部门和机构开放,实现信息连通整合,供其实施扶持政策时参考,切实提高扶持政策实施的针对性。

五是开展小微企业统计分析。对省内小微企业库的小微企业行业、注册资本、享受扶持政策情况等进行统计,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分布等进行综合分析,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参考。

五、小微企业名录库内容

2014年,按照《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有关规定,由原工商总局牵头,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市场监管总局先后印发《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方案和标准规范的通知》(工商办字〔2015〕181号)、《关于修订小微企业名录判定标准和数据规范的通知》(市监注〔2018〕84号)等,明确小微企业名录中小微企业库的入库标准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以下简称《金融业规定》)。市场监管总局按照统一要求建设自动化信息比对系统,将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填报的年度报告相关数据与《办法》《金融业规定》的判定标准进行比对,符合标准的企业由系统自动纳入小微企业库。《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公示条例》)明确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15年,原工商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明确小微企业库向社会开放,供相关部门和机构实施扶持政策时参考,但不作为依据,库中特定企业是否符合政策享受条件,仍需由政策实施部门、机构按照具体政策要求自行判定。有关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相关文件已在小微企业名录官方网站全文公示。

信息共享是小微企业名录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和信息化集中建设优势,以问题为导向,充分利用新技术手段积极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优化系统设计,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做好技术支持和运维保障工作。特别需要处理好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与综合业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其他各类系统的关联关系,确保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成为一体化系统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工商总局关于抓紧建设小微企业名录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118号)规定,系统包括“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申请扶持政策导航”“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和“小微企业库”等四个板块。2017年3月1日,总局新版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上线运行,在小微企业库集中查询、企业享受扶持信息集中公示等功能基础上,增设统计分析功能以及微信公众号和手机APP等。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划型判定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6号)中明确建立划型异议处理机制,在“我要查查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查询结果页面新增留言功能,供查询后对小微企业划型判定存在异议的企业提交申诉。用户只要任意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光彩网主页面,点击“小微企业扶持”即可进入小微企业名录专门网页。网页设置“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申请扶持导航”“企业享受扶持政策公示”和“小微企业库”四大板块。

“扶持政策集中公示”板块公示了有关扶持小微企业的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和部门文件,初步实现了扶持政策的集中公示。

“申请扶持导航”板块可以知晓相关扶持政策及如何办理相关事务。

“企业享受扶持政策公示”板块可以浏览已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

“小微企业库”板块是一个查询平台,用户可以通过选择地区、企业名称、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相关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基本信息和享受扶持政策信息。

小微企业库是小微企业名录的重要功能,也是一个动态可供社会公众查询的数据库,包括当年已年报的小微企业和新设立的小微企业,未及时进行年报的小微企业不列入小微企业库。

其中,对当年已年报的企业,由系统自动将企业年度报告中的相关数据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规定的相关行业标准进行比对,符合标准的纳入小微企业库;已年报的个体工商户直接纳入小微企业库。对于新设立的企业,由系统按照《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中的规定进行比对,符合标准的纳入小微企业库;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全部纳入小微企业库。

六、小微企业名录库的基层操作

市场监管总局按照统一要求建设自动化信息比对系统,将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填报的年度报告相关数据与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联合判定标准进行比对,符合标准的企业由系统自动纳入小微企业库。《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15年,原工商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明确小微企业库向社会开放,供相关部门和机构实施扶持政策时参考,但不作为依据,库中特定企业是否符合政策享受条件,需由政策实施部门、机构按照具体政策要求自行判定。有关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相关文件已在小微企业名录官方网站全文公示。

怎样申请进入小微企业名录?

1.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入“小微企业名录”板块查询,或直接搜索网(http://xwqy.gsxt.gov.cn/)进入,查询小微企业判定标准等相关文件。

2.一个企业进入小微企业名录库不需要企业主动申请,而是由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根据企业登记信息、年报信息,由系统自动划分,没有人为判定环节。因此,企业无须提交任何申请,只需按时进行实年报即可。

3.新设立企业是指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成立,到下一年度的1月1日—6月30日再参加年报的企业。对新设立企业依据注册资本或出资额(资金数额)判定。

4.存续企业是指在上一年度或更早成立,在当年的1月1日—6月30日应参加年报的企业。对应年报的存续企业需根据年报中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标准,结合其所属行业来进行判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发现其年度报告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及时更正。考虑到企业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可依法随时修改年报信息,小微企业库对当年已年报的企业,在年报结東后的7月重新比对、集中更新,对未报送年度报告的,待其补报年度报告并公示后,根据其年报情况及时比对更新数据。

5.小微企业库中包括当年已年报的小微企业和新设立的小微企业,判定口径和标准如下:

对当年已年报的企业,由系统自动将企业年度报告中的相关数据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规定》中的相关行业(以企业登记的行业代码所示行业为准)标准(http://xwqy.gsxt.gov.cn/mirco/regu_info)进行比对,符合标准的,纳入小微企业库;

对已年报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比对,直接纳入;

对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纳入小微企业库;

新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纳入小微企业库,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全部纳入;

对于应当参加年度报告的企业,须在每年7月重新判定、集中更新一次,除集中更新外,小微企业库数据要按照总局的标准进行日常更新、汇总。

七、小微企业名录库的延伸

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小微企业名录库基础上,开发建设了“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xwqy.gsxt.gov.cn)。

“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主要定位于政策宣传、信息公示、引导培训、专题服务,搭建个私经济发展政企互动平台。网站设置“我要查政策”“我要查查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我要学知识”“我要去专题找服务”“信息搜索”“小微企业信息争议申诉”等服务栏目,为广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了解、申请、查询相关政策和信息的便捷通道,推动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更好地宣传落实。

小微企业名录不仅仅是一个数据库,还包括“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申请扶持政策导航”“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等诸多功能,是小微企业获取政策信息,享受政策红利的重要渠道,同时也是相关部门制定实施扶持政策时的重要参考。

全国各地不断落实小微企业名录建设要求,开展更加有效手段推动小微企业发展。浙江省开设“小微通”“小微云平台”等做深小微企业名录文章;2022年7月为“辽宁小微企业名录(http://xwqy.lnzwfw.gov.cn)宣传月”,通过宣传活动欢迎广大小微企业和社会各界踊跃登录应用小微企业名录系统。特别是根据国务院要求,各地都在部署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举措,以保市场主体稳就业,推出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