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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管理改革再出发

来源:中国经营报 发布时间: 2022-05-30 10:39:42 编辑:夕歌

导读:政府科技投入力度在不断加大,去年全国财政科学技术支出达到9700亿元,相当于全社会研发经费的三分之一,如何有效运用政府科研资金,提高科研投入产出效率,是科技创新面临的重要课题。

作者 骆振心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创新活动需要不断加大科技研发经费投入,没有投入就没有产出,因此,科技投入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科技创新水平、能力的重要指标。世界主要经济体都非常重视科技投入,从投入来源看,各国科技研发经费的第一大来源都是企业,日本来自企业的经费占到近80%,相对比较高,英国企业经费占比也超过了50%,相对而言低一些;政府是研发经费的第二大来源,法国的比重最高,超过了30%,日本的比重较低,只有15%左右。企业逐渐成为科技投入的主角,但政府对科研活动支持依然较大。

近年来,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研发经费投入实现较快增长。“十三五”期间,我国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平均增速保持在两位数,2021年,我国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达到2.79万亿元。政府科技投入力度在不断加大,去年全国财政科学技术支出达到9700亿元,相当于全社会研发经费的三分之一,如何有效运用政府科研资金,提高科研投入产出效率,是科技创新面临的重要课题。

为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针对科研经费中经常被诟病的预算、使用、报销所存在的问题,国家推出了重大改革举措,尤其是去年出台的《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在提高间接经费比例、提取奖励经费、结余资金使用、下放调剂权限、报销数字化等方面明确了一系列重要措施,给科研经费松绑,为科研人员减负。推行近一年来,得到了各方面的好评,激发了社会创新活力。

目前,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正在逐步理顺,但一些新老问题也逐渐显现,需要引起重视、加以解决。一是经费来源还是以项目制为主,即使是基础研究类科研院所,经费的70%都是来源于竞争性项目,由于项目制具有阶段性、分散性、短期性的特点,对科研的长期稳定支持还不足;二是青年科研人员经费保障不够,科研经费覆盖人群主要是知名院校和大院大所的知名专家,“以帽取人”的现象比较普遍,少数科研人员承担的项目过多,而大量的青年科研人员没有独立承担或主持项目,不利于科技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活动;三是科技成果评级机制还不健全,对科研机构的考核仍然以论文、获奖等作为主要指标进行考核,存在重申请、轻结果的现象。这些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将会影响改革的效果,从而影响科技创新。

科研活动有其自身特点和规律,一方面,科研活动尤其是基础研究具有探索性,没有现成的答案,需要在研究过程中不断调整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失败率也较高,这就要求必须有长期的稳定的科研经费安排,并且不宜对研究的方向做过多限制。另一方面,科研活动是人的创新活动,最重要的要素是智力,这是科研经费很大一部分分配给科研人员的原因,科研经费使用必须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科研经费管理的改革应当适应科研活动的特点,加快相关领域的配套改革,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改革与其他改革协同,系统构建支持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

积极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鼓励企业增加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投入,强化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在科研经费投入中的地位。中央财政着重支持全局性、基础性的科研,加大对重大科研平台、重大科技项目的投入。地方财政应该侧重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对科技支持体系进行重新设置,加大科技方面资金整合力度,集中力量支持重点科研计划。加大金融对科研的投入,发挥种子基金、创投基金、产业基金的作用,深度参与科研活动支持和科技成果转化。

强化科研单位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改革给科研人员松了绑,但也增加了科研单位的责任,尤其是科研经费的“放管服”,都要依托科研单位来实施落地,必须进一步强化科研单位的主体责任,发挥科研单位在科研活动具体组织上的功能。应当明确科研院所作为人、财、物资源配置的责任主体,压实科研院所负责人的责任。完善科研院所运行机制,提高学术委员会等机构在决策中的话语权,促进科研单位在结余资金统筹、科研人员薪酬奖励、科研绩效管理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以人为本建立激励机制。目前,包干制在自然科学类的基础研究类项目进行试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可以适当扩大包干制的范围,在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逐步全面推行包干制,还可以选择一些管理规范、评估优秀的大型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探索建立负面清单制度,明确界定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对尽职无过错的科研人员免予问责,创造包容、宽容的创新环境。

加快建立科研诚信机制。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是以信任为前提的放权,松绑是为了让科研人员按照科研规律和科研项目的需要来花钱,但绝不是放手不管、不讲规矩。必须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加强失信行为调查与惩戒,将失信单位与人员纳入失信记录,对纳入“黑名单”的科研人员,一定时限内禁止申请科研项目。加强项目负责人的责任,由项目负责人统筹项目计划、项目实施、资金分配,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确保科研经费的合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