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发行价作为“维稳价”的做法值得推广
导读:最近,北交所新股上市明显提速。不过,在新股上市提速的同时,相关上市公司也为此付出了相应的代价,即近期北交所上市的新股大多都经历了新股上市“破发”的命运,几乎无一幸免。
最近,北交所新股上市明显提速。不过,在新股上市提速的同时,相关上市公司也为此付出了相应的代价,即近期北交所上市的新股大多都经历了新股上市“破发”的命运,几乎无一幸免。
如何稳定市场的预期,确保新股发行的顺利进行,北交所那些后备的发行公司积极行动起来开展自救。有降低发行价格的,如一致魔芋,两次调整发行底价,将发行底价由原来的23元/股下调到13.56元/股,发行底价累计下调了41%。
有缩减发行规模的,如即将上会的利尔达不仅将发行底价从8元下调到了7元,而且拟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也由原定的4000万股(含本数,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调整为3000万股(含本数,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包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则由不超过4600万股下调到不超过3450万股(含本数)。
还有的公司进行了更有益的探索,即对稳定股价的方案进行了调整,增加了“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或第三个月内),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此次发行价格”的维稳情形。如尚在审核问询阶段的华原股份与民士达增加的启动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都是“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此次发行价格”;而东方碳素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是,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三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应当按照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三项措施对于稳定市场预期,保证新股的顺利发行显然都是有积极意义的。而从资本市场的建设来看,三家公司将跌破发行价作为开启维稳条件的做法更具有积极意义,这种把发行价作为“维稳价”的做法可以加以总结,并在整个资本市场加以推广。它对于中国股市的维稳工作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就对股价的维稳来说,目前通行的做法是把每股净资产值作为“维稳价”,当公司股价跌破每股净资产值时,上市公司以及控股股东才会启动维护股价稳定的措施。对于上市多年的老股来说,把每股净资产值作为“维稳价”这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
但新股的维稳也以每股净资产值作为“维稳价”那就是无稽之谈了,因为那根本就不是维稳,而是放任股价下跌,是对市场对投资者完全不负责的做法。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新股发行价格的确定,几乎是从来都不参考每股净资产值的(国有大银行股除外),新股发行价格少则是每股净资产值的几倍,多则是每股净资产值的十几倍、几十倍。如果等新股的股价跌到每股净资产值,二级市场的投资者已经是损失惨重了。这时候再维稳,已经失去了维稳的意义,实际上,在现实中,这样的“维稳”是非常少见的,此等维稳措施其实就是形同虚设,根本就没有维稳的意义。
正是基于这一维稳措施的形同虚设,所以一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也就没有了任何的“维稳”压力。虽然发行人都会在招股说明书上承诺股价跌破每股净资产值时开启股价稳定措施,但全市场的人都心知肚明,这就是一个过场而已,是用来骗傻瓜的。毕竟这样的承诺没有丝毫意义。也正因如此,不论是发行人还是保荐机构都会肆意推高新股发行价格,因为新股发行价格越高,跌入每股净资产值的概率就越低。相反,新股发行价格越高,发行人就可以拿到更多的超募,保荐机构可以拿到更多的超额保荐费用,这也是导致A股市场新股高价发行的重要原因所在。
而如果将发行价作为“维稳价”,情况就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一旦新股价格跌破发行价,上市公司就要启动维稳措施,比如上市公司回购注销股份,大股东增持,甚至保荐机构也要增持,那么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就不会盲目地推高新股发行价格了,而是会让新股发行价格回归到一个合理的发行水平,如此一来,新股上市后破发的概率就降低了,即便保荐机构想要推高发行价,发行人也不会答应。这样新股发行就会走向理性。
因此,目前北交所有关公司所推出的将发行价作为“维稳价”的做法是值得好好地总结,并推广到A股市场中来的。实际上在A股市场实行这一举措施更有必要,它更有利于A股市场的新股发行回归理性,同时也更有利于A股市场的健康发展。
当然,这一举措的“有效期”至少要保持一年,即给新股上市一年的“保鲜期”,而不是上市一个月或三个月,至少要在上市一年内,这样的新股发行价格就更能承受住时间的考验,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也需要更多地对新股发行价格的高低担责,这就更能让新股发行回归理性,也更有利于新股上市后的平稳运行,这对于A股市场的健康发展显然是有积极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