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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一致行动还是共同控制?抑或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傻傻分不清!

来源:IPO上市号 发布时间: 2022-08-08 16:38:20 编辑:夕歌

导读:IPO案例:一致行动还是共同控制?抑或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傻傻分不清!

问题2 关于实际控制人

申报文件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根据陈毅敏与郭华明、文茂华、蒋华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郭华明、文茂华和蒋华为陈毅敏的一致行动人,其中陈毅敏与郭华明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时间为2021年9月29日。

请发行人说明:

(1)2021年9月郭华明与陈毅敏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原因及合理性,协议签署前二人是否具有一致行动关系;

(2)郭华明、文茂华、蒋华与陈毅敏是否构成对公司的共同控制,是否存在规避实际控制人变动、同业竞争或股份锁定等监管要求的情形;

(3)陈毅敏与郭华明、文茂华、蒋华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的安排,公司未来控制权是否稳定。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根据《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说明】

一、2021年9月郭华明与陈毅敏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原因及合理性,协议签署前二人是否具有一致行动关系

在发行人首次申报时,陈毅敏通过直接控制和一致行动安排而实际控制的发行人股份合计为1,768.30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40.29%。首次申报时,因郭华明希望保持独立意见及独立行使表决权,所以未接受陈毅敏提出的关于双方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提议。但是已出具《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不存在因规避股份锁定期而不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首次申报后,陈毅敏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巩固在发行人的控制地位,继续与郭华明协商《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签署事宜。郭华明于2021年9月同意与陈毅敏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后,陈毅敏合计控制发行人的股份比例从申报时的40.29%上升至51.02%。

《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前,二人不具有一致行动关系。但经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自2011年11月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表决情况,二人在协议签署前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表决不存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

综上,2021年9月郭华明与陈毅敏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原因系为了加强陈毅敏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的结果,具有合理性。

二、郭华明、文茂华、蒋华与陈毅敏是否构成对公司的共同控制,是否存在规避实际控制人变动、同业竞争或股份锁定等监管要求的情形

(一)郭华明、文茂华、蒋华与陈毅敏是否构成对公司的共同控制

1、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共同控制

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通知》(深证上[2020]510号)问答9,“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法定或约定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不应为扩大履行实际控制人义务的主体范围或满足发行条件而作出违背事实的认定。”由上已述,其他各方参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仅系为了加强陈毅敏对公司的控制地位,将其一并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不符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有违实事求是原则。

此外,经查阅公开披露文件,参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但未认定为共同控制的案例有普联软件(300996.SZ)、敏芯股份(688286.SH)和浩洋股份(300833.SZ)等,具体如下:

注:信息来源于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披露文件。

2、结合发行人股权结构、董事会成员构成情况以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认定陈毅敏为实际控制人具有充分性

(1)发行人股权结构

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日,郭华明、文茂华、蒋华与陈毅敏(含英华特管理)各自持有发行人股份及持股比例如下:

由上表得知,郭华明、文茂华、蒋华三人持有发行人股权比例较小,而陈毅敏及其控制的英华特管理合计持有发行人股权比例为31.49%,与郭华明、文茂华、蒋华三人各自持有发行人的股权比例相比,陈毅敏控制发行人的股权比例具有绝对的优势。

同时,郭华明、文茂华和蒋华均与陈毅敏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该协议明确如果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对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不成一致意见,均应以陈毅敏意见为准,并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就该等事项与陈毅敏意见保持一致。

因此,陈毅敏可以通过其合计控制的51.02%股份实际控制公司。

(2)发行人董事会成员构成

公司现有董事会全部9名董事中,除王珊和朱际翔两位外部董事外,其余4名内部董事和3名独立董事皆由陈毅敏提名。陈毅敏通过提名多名董事候选人的方式可以有效控制公司董事会,并主导公司的主要经营决策。

(3)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

陈毅敏自2012年2月开始即长期担任发行人总经理,全面负责实际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在经营管理和决策方面发挥核心作用,对日常经营管理事项有决策权。

因此,陈毅敏通过担任发行人总经理一职,能够在公司日常经营决策中达到实际控制。

综上,发行人仅将陈毅敏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具有充分性,郭华明、文茂华、蒋华与陈毅敏不构成对公司的共同控制。

(二)是否存在规避实际控制人变动、同业竞争或股份锁定等监管要求的情形

1、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保持稳定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化过程的具体情况如下:

由上表,2015年7月发行人第三次股权转让前,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郭华明;2015年7月股权转让后至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陈毅敏。2015年7月至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再发生变动,保持稳定。

2、郭华明、文茂华、蒋华与陈毅敏对外投资及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情况

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日,郭华明、文茂华、蒋华与陈毅敏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及英华特管理股份外,未控制或投资其他企业。郭华明、文茂华、蒋华与

陈毅敏的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综上,郭华明、文茂华、蒋华与陈毅敏及其近亲属不存在控制或投资与发

行人存在同业竞争企业的情况。

此外,郭华明、文茂华、蒋华与陈毅敏均作出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以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英华特及其子公司相同、相近或类似的业务或项目,未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

英华特及其子公司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以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参与或从事与英华特及其子公司相同、相近或类似的业务或项目,不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英华特及其子公司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

(3)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英华特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英华特,尽力将该商

业机会让予英华特,以确保英华特以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受侵害。

(4)如英华特将来扩展业务范围/涡旋压缩机相关业务范围,导致本人或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或所从事的业务与英华特构成或可能构成

同业竞争,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按照如下方式消除与英华特的

同业竞争:

①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②如英华特有意受让,在同等条件下按法定程序将竞争业务优先转让给英华特;

③如英华特无意受让,将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5)本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本人的父母、本人配偶的父母、本人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本人成年子女及其配偶、本人配偶的兄弟姐妹和本人子女配偶

的父母等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约束。

(6)如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或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本人将承担由此给英华特及其子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7)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人不再作为英华特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亦不在英华特担任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时终止。”

综上,郭华明、文茂华、蒋华与陈毅敏及其近亲属目前不存在控制或投资

或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的情况,且作出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3、郭华明、文茂华、蒋华与陈毅敏股份锁定情况

郭华明、文茂华、蒋华与陈毅敏均签署了《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具体内容如下:

“1、自英华特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英华特的股份,也不由英华特回购

该部分股份。

2、若本人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

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英华特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则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英华特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3、本人在英华特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或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每年减持

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

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英华特股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英华特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郭华明、文茂华、蒋华与陈毅敏不存在规避实际控制人变动、同业竞争或股份锁定等监管要求的情形。

三、陈毅敏与郭华明、文茂华、蒋华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的安排,公司未来控制权是否稳定

根据各方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其有效期限如下:“双方约定本协议有效期为:自签署书面承诺之日起至英华特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本协议一经签署不可撤销,除非本协议所规定的期限届满”。

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日,陈毅敏与郭华明、文茂华、蒋华未就《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的安排作出明确约定。《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各方就是否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协议届时再另行达成书面协议。

但《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各方是否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协议并不影响公司未来控制权的稳定性,具体原因如下:

1、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实际控制人陈毅敏持股比例远高于其他股东

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日,发行人总股本为4,388.57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1,463.00万股,假设本次发行1,463.00万股且原股东不发售,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由上表,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较为分散。其中陈毅敏直接持股17.53%,并通过英华特管理控制6.09%的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23.62%的股份,远高于发行人第三大股东协立创投及其一致行动人君实协立合计持有的12.98%、第二大股东朱际翔持有的10.26%以及第四大股东持有的8.05%。

综上,陈毅敏与郭华明、文茂华、蒋华未就《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的安排作出明确约定。但《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各方是否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协议并不影响公司未来控制权的稳定性。

四、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根据《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根据《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9,“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的情形的,若无相反的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法定或约定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发行人及中介机构

不应为扩大履行实际控制人义务的主体范围或满足发行条件而作出违背事实的认定”,郭华明、文茂华和蒋华参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仅系为了加强陈毅敏对公司的控制地位,将其一并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不符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有违实事求是原则。结合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三会运行情况和日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等,发行人将陈毅敏认定为唯一实际控制人具有合理性和准确性。

发行人自2015年7月起实际控制人未再发生变更、保持稳定,一致行动人郭华明、文茂华和蒋华不存在控制或投资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企业的情况,并作出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的股份锁定承诺。发行人仅将陈毅敏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不存在规避实际控制人变动、同业竞争或股份锁定等监管要求的情形。

【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2017年12月陈毅敏与蒋华、文茂华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2021年9月陈毅敏与郭华明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毅敏,了解2021年9月郭华明与陈毅敏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原因及合理性,协议签署前二人是否具有一致行动关系;

2、获取并查阅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普联软件(300996.SZ)、敏芯股份(688286.SH)和浩洋股份(300833.SZ)的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披露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相关文件,发行人的全套工商档案,郭华明、文茂华、蒋华与陈毅敏填列的关联关系调查表,郭华明、文茂华、蒋华与陈毅敏均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郭华明、文茂华、蒋华与陈毅敏均签署的《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毅敏,了解郭华明、文茂华、蒋华与陈毅敏是否构成对公司的共同控制,是否存在规避实际控制人变动、同业竞争或股份锁定等监管要求的情形;

3、访谈了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毅敏,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了解陈毅敏与郭华明、文茂华、蒋华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的安排,公司未来控制权是否稳定。

【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2021年9月郭华明与陈毅敏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原因系为了加强陈毅敏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的结果,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仅将陈毅敏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具有充分性,郭华明、文茂华、蒋华与陈毅敏不构成对公司的共同控制,不存在规避实际控制人变动、同业竞争或股份锁定等监管要求的情形。

3、陈毅敏与郭华明、文茂华、蒋华未就《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的安排作出明确约定。但《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各方是否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协议并不影响公司未来控制权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