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实际控制人的审核关注要点
导读:针对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常见形态、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变更认定、审核关注要点及IPO案例情况,笔者梳理总结如下,供大家参考。
发行人在IPO申报前都会对自身实际控制人予以认定,中介机构会结合发行人章程、协议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进行核查并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表明确意见。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是否充分、合理关系重大,审核部门会重点关注发行人是否通过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针对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常见形态、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变更认定、审核关注要点及IPO案例情况,笔者梳理总结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1993年《公司法》出台时没有关于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2005年《公司法》第一次对“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加以明确,即“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自此,实际控制人概念在《公司法》中产生并沿用至今(《公司法(2018修正)》)。《公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2021.12.24)》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中的实际控制人释义已经发删除了“虽不是公司的股东”表述,定义实际控制人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实际控制人的形态
从IPO案例看,实务中认定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形态如下:
(1)单一实际控制人;
(2)共同实际控制人;
(3)无实际控制人;
(4)特殊类型实际控制人。特殊的实际控制人类型较多,如国有资产监管机关(如中国铝业(601600)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如振华新材(688707)将国务院直接持股的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认定为实际控制人)、集体所有制企业、大学(北大医药(000788)的实际控制人是北京大学)、村民委员会(南山铝业(600219)的实际控制人为南山村村民委员会)等。
三、实际控制人认定
(一)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标准
1、《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修订)》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基本原则: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通过对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的情形的,若无相反的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进一步说明是否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并发表专项意见:①公司认定存在实际控制人,但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的;②第一大股东持股接近30%,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
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4.1.6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权结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以及其他内部治理情况,客观、审慎地认定控制权归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控制:
(一)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的股份,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二)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任免;
(四)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可以实际支配或者决定上市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命等事项;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如下: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通知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通知,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同时该意见也给出了公司控制权认定的思路: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结合上述规定,在实务中判断是否拥有公司的控制权,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投资者持股情况;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经营管理的影响等。
(二)控股股东为合伙企业时的实际控制人认定
“实际控制人”的为《公司法》中的概念,《合伙企业法》未规定“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对于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合伙企业的情况,认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取决于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认定情况,实务中一般会结合合伙人的身份及出资比例、合伙企业决策机构设置及运行机制、表决机制及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对重要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企业实际运营决策情况、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等情况综合判断其实际控制权归属。
根据《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只能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其不应认定为其实际控制人;对于普通合伙人(部分为多名),因普通合伙人数量及《合伙协议》的约定不同认定情况亦不同。部分案例将其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认定为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少数案例未将其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认定为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具体要综合合伙企业的实际情况加以个案分析。
从案例看,如不认定普通合伙人为实际控制人,如《合伙协议》一般会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履行相关职责时,一般合伙事务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特殊事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作出。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合伙人会议作出的决议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或者约定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合伙企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对合伙企业的具体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时点、项目退出方式、项目退出时点等投资事项做出决策,重大投资决策事项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
四、共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修订)》
法定或约定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不应为扩大履行实际控制人义务的主体范围或满足发行条件而作出违背事实的认定。通过一致行动协议主张共同控制的,无合理理由的(如第一大股东为纯财务投资人),一般不能排除第一大股东为共同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说明上述主体是否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通知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没有充分、有说服力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的,其主张不予认可。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构成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因素。
共同实际控制人一般出现在在家庭成员或者股东股权比例较为分散的发行人中。一般会给予为家庭成员关系或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情形而成为共同实际控制人。虽然《适用意见第1号》规定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条件为“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但实务中也存在部分案例中共同实控人并不直接或者间接持股。如联盛化学(创业板2022.3.2注册),在新三板挂牌阶段原认定父亲及女儿为实控人,在创业板申报时追加不持股的母亲为共同实控人。中介机构回复俞小欧虽未持有公司股份,但其与牟建宇系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且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一职,对发行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五、实际控制人变更认定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0修正)》、《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修正)》、《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主板要求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科创板及创业板要求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根据首发问答等规定,几种常见场景涉及的实际控制人变更认定情况如下:
1、实际控制人去世情形的认定
根据证监会2020年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实际控制人为单名自然人或有亲属关系多名自然人,实际控制人去世导致股权变动,股份受让人为继承人的,通常不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其他多名自然人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去世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结合股权结构、去世自然人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策中的作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
案例:清溢光电(688138,2019.11.20科创板上市)、恒宇信通(300965,2021.4.2上市)。
2、股权代持还原情形的认定
根据证监会2020年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实际控制人认定中涉及股权代持情况的,发行人、相关股东应说明存在代持的原因,并提供支持性证据。对于存在代持关系但不影响发行条件的,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如经查实,股东之间知晓代持关系的存在,且对代持关系没有异议、代持的股东之间没有纠纷和争议,则应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持有人。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通常不应以股东间存在代持关系、表决权让与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等为由,认定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动。
3、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情形的认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通知,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4、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情形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通知,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
(一)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
(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
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因素。
5、国资无偿划转情形的认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通知,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无偿划转直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或者对该等企业进行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一)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决策通过,且发行人能够提供有关决策或者批复文件;(二)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大量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故意规避《首发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的情形;(三)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没有重大不利影响。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属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股权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但是应当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提交相关批复文件。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六、A股IPO中审核关注要点
结合相关IPO案例,审核部门对实际控制人审核关注要点如下:
(一)认定存在实际控制人时关注要点
1、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依据和理由?
2、将某股东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或不认定为实控人的原因及其充分性、合理性?是否存在规避“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等发行条件的情形?
3、说明《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前后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4、《一致行动人协议》主要内容、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及实际执行情况等?
5、某股东签署或者不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原因?
6、实际控制人通过境外实体及多层股权架构控制发行人一定股份的背景、动机、原因及合理性?
7、实际控制人涉诉情况及变更风险:实际控制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在报告期内涉及的诉讼案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由、案号、诉讼标的、诉讼进展情况、裁判结果等,并结合实际控制人的财产状况、所持发行人股权情况等说明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变更的风险?
8、多名自然人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意见统一及控制权稳定问题:(1)将多名自然人认定为发行人的共同控制人的依据,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2)结合《共同控制及一致行动协议》的期限、多名实际控制人在意见不一致情况下的处理机制、纠纷解决安排、上市后巩固控制权措施等,进一步说明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的控制权是否稳定。
9、实控人为外籍时纳税合规性对控制权稳定影响: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外纳税申报、缴纳等义务的履行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因被追究违法责任影响控制权稳定的风险,是否构成首发障碍。
10、共同控制权稳定性:(1)结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等,说明在《共同控制及一致行动协议》签订前,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认定情况;(2)部分人员未担任董监高但仍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共同控制的关系是否稳定;共同控制的人员构成是否发生过变更,如是,请说明变更过程及原因;(3)上市后是否有具体措施保证控制权的稳定性;(4)除《共同控制及一致行动协议》外,各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
11、关注存在实控人借款情形下是否存在代持或一致行动:分析资金借出方是否与实控人存在股份代持或一致行动关系,公司实控人的认定是否准确,结合自然人借款方控制企业或关联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分析是否存在通过实控人认定规避同业竞争、股份锁定等有关控股股东、实控人监管要求的情况。
(二)认定无实际控制人时关注要点
1、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和理由是否充分:结合最近2年内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权过程、审议结果、董事会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等,核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和理由是否充分?
2、生产经营、管理团队持续稳定措施或安排:上市后发行人在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是否存在保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团队持续稳定的措施或安排?
3、对公司治理影响:补充披露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权结构是否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4、是否存在规避监管情形:发行人主要股东是否存在通过认定无实际控制人规避监管的情形?
5、选择不同股东作出承诺原因及依据及作用:发行人选择由不同股东作出稳定股价、股份回购、利润分配政策、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避免同业竞争的原因及依据,是否能够充分、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主要股东作出承诺的作用:发行人主要股东作出的股份锁定、稳定股价、股份回购、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利润分配政策、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避免同业竞争等承诺,是否能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否有利于股权、控制结构及管理层稳定。
7、《公司章程》约定现任董事会讲行资格审查的范围、机制及出具审查结果的依据,是否存在现任董事会通过资格审查实质控制董事或监事提名的情形,是否存在侵犯公司股东权益的情形,是否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章程约定的董事选聘程序是否规范、透明,发行人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是否健全?
8、现任股东是否谋求控制权:公司现任股东是否存在未来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
9、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是否出具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未与其他财务投资人一同出具承诺函的原因及合理性。
10、间接股东持股较大但不控制原因:间接控股股东持股51%(另一股东持股49%)却不控制间接股东的原因?(瑞能半导)
11、是否将发行人主要股东比照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进行核查?
七、部分IPO案例
(一)认定存在实际控制人案例
1、丛麟环保(2022.3.1科创板过会)-亲属未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合理性
招股说明书:宋乐平、朱龙德和邢建南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其通过各自持股平台共同控制发行人。三人合计持有发行人60.5115%表决权。2018年12月1日,宋乐平、朱龙德、邢建南签订《一致行动协议》。邢建南与邢若阳系父子关系,邢若阳系上海建阳的有限合伙人,持有上海建阳30%的财产份额,并间接持有发行人5.6396%的股份;朱龙德与JMJ的股东朱佳彬系父女关系,朱佳彬在澳大利亚设立的全资公司JMJ系上海万颛的有限合伙人,持有上海万颛40%的财产份额,并间接持有发行人9.1064%的股份。
监管机构问询:邢建南、朱龙德近亲属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达到5%以上,但未认定其为一致行动人的理由。邢若阳、朱佳彬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是否已比照实际控制人相关规定进行锁定。
中介机构答复:(i)朱佳彬控制的JMJ、邢若阳分别系上海万颛、上海建阳的有限合伙人,未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非执行事务合伙人;(ii)朱佳彬、邢若阳从未在发行人、发行人前身担任任何职务;亦未代表自己或所在持股平台出席发行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未参与过任何经营管理、人事任免、财务管理等经营事项;(iii)朱佳彬、邢若阳未与发行人发生过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iv)朱佳彬、邢若阳将其在上海万颛、上海建阳中的表决权委托给朱龙德、邢建南,不参与上海万颛、上海建阳及发行人的经营决策事项。故未认定朱佳彬、邢若阳为一致行动人具有合理性。邢若阳、朱佳彬已做出承诺,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已比照实际控制人相关规定进行锁定。
2、好达电子(2021.11.26科创板过会)-女儿未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合理性
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控股股东系好达投资,持有发行人27.24%股份,其股东刘平、刘思羽、林强分别持有好达投资75%、24.26%、0.74%股权。实际控制人刘平通过好达投资、共进同达合计持有发行人32.5%表决权。刘思羽是实际控制人刘平的女儿,通过好达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约6.6%,刘思羽曾替林强代持好达投资股份并于2021年6月1日办理了股权代持还原。但是招股书中仅把刘平认定为实际控制人,而没有把他的女儿刘思羽认定为共同控制人。
监管机构问询:说明刘平与刘思羽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中介机构答复: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刘平与刘思羽构成一致行动人,但刘思羽并非共同实际控制人,主要原因包括:(i)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规定,好达投资系刘平独立控制,刘思羽未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或者间接支配发行人股份的表决权。(ii)自发行人成立以来,刘思羽未曾于发行人任职,未以任何形式实际参与发行人经营管理、人事任免、财务管理等事项,未在发行人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亦未与发行人发生过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故说明刘平与刘思羽构成一致行动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刘平,该认定符合实际情况。
3、泽璟制药(688266)-2020.1.23上市-未将某主体纳入实控人依据
反馈:请发行人:(1)结合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入股发行人前后,发行人董事提名情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议事表决情况、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情况等,充分说明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对发行人重要决策、技术研发、战略定位等关键领域是否具有重大影响及在重大事项上是否具有特殊决策地位,进一步论证未将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2)结合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在GENSUN的持股情况及在经营决策、技术研发等方面的作用,说明若未将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认定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是否会影响发行人对GENSUN的实际控制,是否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对上述事项的核查结果,充分论证认定的依据和理由,不能简单以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与ZELIN SHENG(盛泽林)及陆惠萍不构成直系亲属关系作出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结论。
回复思路:
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在公司治理层面对发行人重要决策不具有重大影响,仅担任发行人的首席科学官并持有发行人6.8253%的股份,在发行人董事提名层面不具有重大影响,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层面不具有重大影响;尽管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担任发行人首席科学官,但其对发行人的技术研发决策不具有决定性、全局性的重大影响;对发行人的战略定位不具有重大影响;在发行人重大事项上不具有特殊决策地位。
在发行人制度层面,根据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发行人有权从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检查与考核等方面对包括但不限于GENSUN的控股子公司进行管理及控制。据此,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在GENSUN的技术研发方面具有领导性作用,但仍然受制于发行人对GENSUN的实际控制。
发行人可独立对GENSUN实施控制;未将JACKIE ZEGI SHENG(盛泽琪)认定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不会影响发行人对GENSUN的实际控制,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斯达半导(603290)-2020.2.4上市-外籍实控人合规性
反馈:实控人为外籍: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外纳税申报、缴纳等义务的履行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因被追究违法责任影响控制权稳定的风险,是否构成首发障碍。
回复思路:
境内合规: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及调查表、税务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实际控制人以及查询相关主管机关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沈华、胡畏在境内履行了相关纳税申报、缴纳等义务,未因违反境内法律法规受到税收方面的处罚等方面论证。
境外: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及调查表、税务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Law Office of Qing Feng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沈华、胡畏在境外履行了相关纳税申报、缴纳等义务,未因违反境外法律法规受到税收方面的处罚。
5、天臣医疗(688013)-2020.9.28上市-实控人是否变更及认定依据及合理性
反馈:根据招股说明书,2019年11月8日,陈望宇、陈望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请发行人:(1)说明《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前后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2)逐项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问题5的规定,说明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及合理性、《一致行动人协议》主要内容、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及实际执行情况等。请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思路:《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前后,二人在发行人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中的表决意向保持一致,能够对发行人的重大决策、人事任免和经营活动产生决定性影响并达成一致意见。陈望宇、陈望东二人系兄弟关系,且均为公司创始人,在发行人历次股本演变中,二人的持股比例分别均高于30%。并且,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三会文件,自发行人设立以来,陈望宇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职位,陈望东担任副总经理、董事及首席研发师职位,陈望宇、陈望东统筹领导发行人研发技术、生产销售等发展战略的制定工作,因此,陈望宇、陈望东二人共同在发行人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第三条的规定,“双方就拟表决事项持不同意见时,应以甲方(陈望宇)的意见为准在股东大会及/或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经核查,上述《一致行动协议书》得到切实履行,陈望宇、陈望东始终遵守《一致行动协议书》的约定,在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中的相关事项提案、表决中均保持了一致行动。
6、荣昌生物(688331)-2022.3.31上市-10名自然人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反馈1:根据申报材料,10名自然人为共同实际控制人:(1)将10名自然人认定为发行人的共同控制人的依据,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2)结合《共同控制及一致行动协议》的期限、多名实际控制人在意见不一致情况下的处理机制、纠纷解决安排、上市后巩固控制权措施等,进一步说明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的控制权是否稳定。
反馈2:(1)结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等,说明在《共同控制及一致行动协议》签订前,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认定情况;(2)部分人员未担任董监高但仍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共同控制的关系是否稳定;共同控制的人员构成是否发生过变更,如是,请说明变更过程及原因;(3)上市后是否有具体措施保证控制权的稳定性;(4)除《共同控制及一致行动协议》外,各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协议或利益安排。
回复思路:
论证共同实际控制人系发行人尊重自身发展实际情况进行的认定;共同实际控制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方面事实上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发行人10名共同实际控制人承诺自一致行动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公司股票在A股上市之日起至少三十六个月内,在重大事项的决策上采取一致行动。
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的相关约定,未来若10名共同实际控制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协议各方同意以所持发行人表决权比例最多的意见为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履行情况良好;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根据相关规定作出承诺。
7、联盛化学(301212)-2022.4.19上市-不直接持股也被认定为共同实控人
反馈:发行人新三板挂牌期间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为牟建宇及其女儿俞快,本次发行中介机构从审慎性原则出发认定实际控制人牟建宇配偶俞小欧为共同实际控制人。说明增加认定俞小欧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结合本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9的要求说明是否构成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
回复思路:
根据《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9要求的认定原则并结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增加认定俞小欧为实际控制人系中介机构分析认定不同导致,俞小欧、牟建宇夫妇及其女儿俞快的客观情况未发生变化,不构成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规定,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说明上述主体是否为共同实际控制人。俞小欧虽未持有公司股份,但其与牟建宇系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且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一职,对发行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认定无实际控制人案例
1、神工股份(688233)-2020.2.21上市-3个股比接近的大股东
反馈:请发行人:(1)进一步提供公司不属于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的情形,不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5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依据;(2)结合公司重要股东矽康、更多亮的股东潘连胜、庄坚毅等对公司客户资源、生产技术、投融资决策等的影响,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是否由矽康、更多亮共同控制,双方是否存在关于公司经营决策的特殊约定;(3)北京创投基金减持对公司股权结构、董事构成等的影响,未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产生影响的原因,其他股东是否对北京创投基金减持后的董事提名做出相关安排;(4)谭永强的出资来源,是否与更多亮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就发行人股权存在其他特殊安排,谭永强的亲属是否持有发行人股权,如有,其与谭永强合计持股比例是否超过5%;(5)王苒、葛楠、主浪野在科工基金管理公司的具体任职情况,是否属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方是否与北京创投基金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就发行人股权存在其他特殊安排。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南微医学(688029)-2019.7.22上市-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理由是否充分
反馈:请发行人:(1)结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补充披露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策事项及决策机制,公司董事会是否能够决定和实质影响公司的经营方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任免;(2)结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补充披露股东大会对董事提名的约定,由上届董事会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及3名独立董事的原因,是否符合《公司法》、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3)补充披露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原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及提名情况,是否由微创咨询实际控制。未来发行人董事会是否仍将由上届董事会提名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4)补充披露未将微创咨询是否实际控制发行人董事会,未将微创咨询认定为控股股东、未将隆晓辉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5)补充披露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权结构是否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发行人主要股东是否存在通过认定无实际控制人规避监管的情形;(6)发行人主要股东作出的股份锁定、稳定股价、股份回购、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避免同业竞争等承诺,是否能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否有利于股权、控制结构及管理层稳定。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1)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问题5的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人认定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并具有充分证据;(2)说明是否已将发行人主要股东比照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进行核查。
反馈2(补充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公司章程》约定现任董事会讲行资格审查的范围、机制及出具审查结果的依据,是否存在现任董事会通过资格审查实质控制董事或监事提名的情形,是否存在侵犯公司股东权益的情形,是否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章程约定的董事选聘程序是否规范、透明,发行人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是否健全;(2)结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补充说明微创咨询提名现任董事会6名非独立董事中的3名董事,是否已构成实际控制发行人;(3)补充说明发行人认定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理由是否充分,未将微创咨询认定为控股股东、未将隆晓辉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三)报告期内实控人变更的案例
1、德科立-2022.3.9科创板过会-报告期内实控人变更
2022年3月9日,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申请获得上市委审核通过。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共发生3次控制权变更(第1次控制权变更发生在2013年10月,中兴通讯将持有65%股权转让给中科白云;第2次控制权变更发生在2016年1月,中科白云、中科创投将持有51.85%及27.92%股权转让给硕贝德控股;第3次控制权变更发生在2019年5月,硕贝德控股将其持有的德科立有限40.11%股权以11230.80万元转让给泰可领科);上市委现场问询的第二个问题显示,实际控制人在2019年通过管理层收购的方式取得控制权。2019年5月实控人变更,2020年11月13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2021年10月申报科创板IPO,间隔29个月,符合科创板IPO中“最近2年实控人没有发生变更”的规定。德科立可能是科创板IPO过会案例中从实控人变更到IPO申报最短期限的公司。管理层收购时总共借款了2.2亿元。
一反问询:(1)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历次控制权变更的原因、背景,股份转让价格、确定依据及公允性,履行的决策审批程序,历任控股股东、实控人之间及与目前公司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协议安排,公司的控制权是否具有稳定性,结合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成立时间、发展情况的比较情况,分析控制权变更频繁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中兴通讯出资设立中兴光电子及转让所持全部股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交易双方公司章程以及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3)兰忆超、陆建明及江苏银行向管理层提供大额借款的原因及资金来源,结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分析资金借出方是否与实控人存在股份代持或一致行动关系,公司实控人的认定是否准确,结合自然人借款方控制企业或关联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分析是否存在通过实控人认定规避同业竞争、股份锁定等有关控股股东、实控人监管要求的情况。
二反问询:沈明与沈小平的关系,实际控制人与兰忆超、陆建明、钱明颖、沈良、沈明及前述人员的关联方是否存在共同投资或其他协议安排,兰忆超、陆建明提供借款的具体资金来源、是否与沈小平或通鼎集团相关,实控人还款资金来源的具体明细,并进一步论述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通过实控人认定规避同业竞争的情况,认定自然人借款方与实控人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是否存在相反证据,是否实质构成一致行动或股份代持关系。
上市委现场问询: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实际控制人在2019年通过管理层收购的方式取得控制权,以及收购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股东间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和披露是否准确以及发行人的控制权是否稳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