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保险集团拟赴港IPO 证监会已接收申请材料
导读:4月6日,证监会公布阳光保险集团《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包括普通股、优先股等各类股票及股票的派生形式)审批》进度,目前进度已达接收材料阶段。
记者吴敏 北京报道
4月7日,《华夏时报》记者从证监会网站获悉,4月6日,证监会公布阳光保险集团《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包括普通股、优先股等各类股票及股票的派生形式)审批》进度,目前进度已达接收材料阶段。
据了解,阳光保险集团计划在港交所上市,如今证监会已接收申请材料,这意味着该公司有望正式启动赴港上市路。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室副主任王向楠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为满足IPO条件和持续上市交易要求,险企会提升公司治理和管理水平。同时,上市让险企获得大量外部关注,提升品牌影响力。此外,上市是险企的一个融资来源,促进壮大规模和更好发展,也将盈利通过分红和增值回报公众股东。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有近200家保险公司,但上市险企却十分稀少。当前,仅有8家上市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其中,5家大型保险机构为A、H等两地以上上市,包括中国人寿、中国人保、中国平安、中国太保、新华保险;3家险企为单独在H股上市,包括中国太平、中国再保险、众安在线。
近年来,有不少险企酝酿冲击IPO,如中融人寿、利安人寿、锦泰财险、众诚保险等。但离上市最近的则是国元农险,去年底,证监会已接收国元农险A股IPO的申请材料,但目前还未有进一步的消息。
在王向楠看来,一直以来,险企上市难的原因在于,为数众多的中小保险公司盈利状况不佳,一些公司的公司治理不规范,使得无法满足上市要求。但他认为,从规模、盈利和成长性等财务或业务指标,从股东意愿、股权结构以及各项合规经营指标看,阳光保险集团上市的概率相对大。
亦有业内人士认为,作为中国保险公司前十梯队的阳光保险,本身业务结构完善,寿险业务具备优秀成长性,财险业务走出车险综改和信用保证保险市场变化之后,未来也将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在保险科技的布局方面,阳光保险也有一定的前瞻性,本次启动赴港上市,或将为丰富港股市场的投资结构带来积极影响。
那么,此次冲击IPO的阳光保险集团成色几何?资料显示,阳光保险集团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03.5亿。从股权架构来看,该公司并无实际控股人。偿付能力报告显示,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包括北京锐藤宜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天诚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拉萨丰铭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等共9家。
目前阳光保险集团旗下已拥有财产保险、人寿保险、信用保证保险、资产管理、医疗健康等多家专业子公司。短短十余年,阳光保险就已跻身中国保险公司前十梯队。截至2021年末,我国共有13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阳光保险集团即为其一。
从近3年年报数据看,阳光保险集团营收和净利保持着持续增长态势。2018年至2020年,该公司合并营业收入分别约为:861亿元、1021亿元、1150亿元;合并净利润分别约为:41亿元、51亿元和57亿元。
保险业务收入方面也表现出逐年增长,2018年至2020年阳光保险集团分别实现保费收入727亿元、879亿元和926亿元。主要业务结构上,上述三年寿险业务分别约为380亿元、481亿元、551亿元,占比已近保险业务收入六成。
本报记者注意到,除了谋求上市外,阳光保险集团早在2016年便推出了员工持股计划。
保险机构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员工意愿,经公司自主决定,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权并长期持有,股权收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
王向楠向本报记者表示:“员工持股让公司的员工更有主人感,更有动力为了为公司满足上市条件,以及公司上市后继续发展而努力。将员工的部分日常报酬采用公司股权的方式支付,其员工乐于接受,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2015年,原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条件、程序等进行了规范。根据监管要求,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条件需要满足五点要求,即连续经营3年以上,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最近1年公司盈利;公司治理结构健全;上年末以来分类监管评价为B类或以上;近2年未受到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且没有正在调查中的重大案件;公司薪酬管理体系稳健,与风险合规管理有效衔接。
根据阳光保险集团2020年年度信息披露,在原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后,2016年4月7日,阳光保险集团员工持股计划完成标的股权过户登记,正式成为公司的股东。截至2020年底,该公司持股计划总份额17.6312亿份;对应公司股份为4.4078亿股;持股员工3970人。
据了解,参与持股计划的人员包括与阳光保险集团及控股子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且在岗时间不少于两年的核心骨干、关键岗位人员。此外还包括2007年12月31日前与阳光保险集团及控股子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至今仍在职的部分老员工,以及经过董事会特别批准,在岗时间虽不满两年但对公司战略或业务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关键岗位骨干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