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
导读:2022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以下简称《执业细则》),并将于2022年2月27日开始实施。
引言
2022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以下简称《执业细则》),并将于2022年2月27日开始实施。
经查阅中国证监会网站,《执业细则》最早于2019年8月23日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期间,科创板开板、创业板开始实施注册制,中国证监会发布了《首发业务若干问题的解答》《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等首发业务指导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亦发布了科创板和创业板首发业务审核问答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以上文件,下文统称《审核问答文件》)。相关部门在最大程度作了统筹协调,着重吸收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先进经验后出台了《执业细则》。
《执业细则》出台前,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依据的主要规定如下:
以上文件是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基础规定,尤其是《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二十余年未做修订,《执业细则》的发布和实施,将进一步明确律师工作的范围和要求,是对《编报规则第12号》有力补充和完善。
本文结合实务工作经验,现对《执业细则》的相关内容予以归纳整理。
一
《执业细则》的主要框架
《执业细则》分为11个章节,共68条。包括总则、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业务、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和其他。
《编报规则第12号》对于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规定了二十三个部分。两个文件相比较,《执业细则》将发行人的重大合同情况、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等放在“发行人的业务”章节,将发行人的章程修改、三会治理、董监高资质和变化等放在“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章节,将发行人对外担保、税务、环保、产品质量、诉讼仲裁等放在“发行人的规范运作”章节。《执业细则》并对律师查验内容做了较多的补充。
二
《执业细则》的相关规定
(一)合理信赖制度
《执业细则》给首发律师建立了“合理信赖制度”。
《执业细则》第四条规定:“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查验过程中的境内法律事项应当尽到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负有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制作、出具专业意见依赖保荐机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等的基础工作或者专业意见的,应当保持职业怀疑。在履行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的基础上,形成合理信赖,包括开展以下工作:
(一)全面阅读保荐机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二)核查保荐机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专业资质、经验及独立性;
(三)关注保荐机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前提及假设是否符合所在行业的工作惯例;
(四)核查所信赖的基础工作或者专业意见是否属于该机构的专业领域,并具有相应的资料支持。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开展前款第(二)(三)(四)项工作的,应当制作工作记录,并取得相关证据作为底稿留存。
保荐机构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基础工作或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异常、前后重大矛盾、重大差异等情形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不得主张对其的合理信赖。”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月28日发布的《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2022]27号)第三条第(三)“完善合理信赖制度,进一步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规定,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能够证明其符合合理信赖条件的,可以依法免除行政法律责任。
(二)《执业细则》和《编报规则第12号》相比,吸收了《审核问答文件》的较多规定,将律师从事首发法律业务的核查和验证内容进行了较多的补充和完善,明晰勤勉尽责标准,督促执业律师归位尽责。(具体内容请见附件《<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的规定与<执业细则>相关规定对照表》)
三
实务建议
(一)《执业细则》与《编报规则第12号》的关系
《执业细则》第一条规定,《执业细则》是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所制定。《执业细则》是对《编报规则第12号》的补充和完善。所以,笔者认为,律师在从事首发法律业务中,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正文部分的整体框架仍然应按照《编报规则第12号》的规定,原则分23个部分进行表述。
(二)《执业细则》是对律师从事首发法律业务的最低要求
相比较《编报规则第12号》《执业细则》增加补充了很多内容,但这仅仅是对律师从事首发法律业务的最低要求。《审核问答文件》中对于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和发表法律意见的内容已经规定的较为详实。因此,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除了要落实《执业细则》的相关规定外,还需落实《审核问答文件》中的要求。
为便于学习和理解《执业细则》的主要内容,笔者将《编报规则第12号》与《执业细则》逐条进行比对。需要说明的是:
(一)由于《执业细则》是对《编报规则第12号》的补充和完善,不是修改,因此逐条比对中,存在增加内容较多的情况。
(二)《编报规则第12号》关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正文体系共计23个部分的规定,而《执业细则》除总则外共归纳为9个部分。附件对比表按照《编报规则第12号》23个部分的逻辑,相应对照《执业细则》的相关规定,因此对比表中《执业细则》的相关条文顺序笔者做了相应调整。
●附件:《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的规定与《执业细则》相关规定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