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最新证监会25条新规全梳理!转板制度全文+最新IPO排队名单
导读:最新证监会25条新规全梳理!转板制度全文+最新IPO排队名单。
1号公告《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金管理办法》,这条暂时不需要过多关注,因为只有到了公司涉嫌违法被投资者维权时才会涉及到。
2号公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这条主要需要上市公司现行《公司章程》要跟着一起修订,具体来看变动也不大,主要体现在三会职权上,比如对于股东大会新增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审议、一年内对外担保超过总资产30%要过股东大会、不再要求上市公司要想尽办法为股东参会提供便利(疫情常态下,线下股东大会确实会遇到困难)、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新增对外捐赠(应该是茅台捐赠事件引起的变化),主要就是这些,剩下的也都是上位法或者其他有规定的。
3号公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没啥需要注意的变化,可以略过。
4号公告《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主要是根据2005年证监会发的《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为基础,把其他零零散散的规则合到了一起,相比于2005年的规定,1、新规明确了回购股份的几种初衷(减少注册资本、股权激励、债转股、维护公司价值等),2、回购股份不再要向证监会报备材料3、回购股份也不强求聘第三方中介出报告(为企业省点钱)4、审议程序上明确了涉及注册资本的要股东大会审议,其他的回购行为具体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5、没有按照回购报告书回购,证监会会出具警示函等措施(说实话,这个威慑不够呀)
5号公告《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主要针对的是当下逐渐火热的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再上市的行为,基本上就是把《境外分拆通知》和《境内分拆规定》合并了,规范了哪些可以分拆,哪些不能分拆,当然,分拆上市的企业还是占少数,有涉及相关的可以去研究下。
6号公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022年修订)》,老办法整合,没有新的变化。
7号公告《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长期停牌以前是A股老大难问题,不过现在已经解决了,解决方式就是不让随便停牌,就是要停牌也不能停太久,新发的规则也是整合,并未有新变化。
8号公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2年修订)》,主要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变动发公告的格式,根据上位法调整,基本没有新变化。
9号公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22年修订)》,无具体变化。
10号公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2年修订)》,也属于是在《26号准则》的基础上根据已经发行的上位法进行调整,未有实质性变化。
11号公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22年修订)》,规范保险行业上市公司的。
12号公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22年修订)》,规范银行行业上市公司的。
13号公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和征求意见稿时差不多,强调违规买入的股份不能投票、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14号公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一次的独董制度还是2001年的,这一次发布新规也算是对独董的首次系统性规定,此前一波独董辞职监管层应该也有关注到,此次新规,整体上和现有的独董运行体制没有大变化,只体现在细微上,比如独董有提议换会计所的权利,但是过去没有规定要不要半数独董同意,新规就规定了。
15号公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根据2012年规定进行的修改。1、引入科创板募集资金使用要求,在第七条中新增“科创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2、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表述“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修改为,“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16号公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承诺换个字就是信用,各方的承诺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预期,所以在2013年旧规的背景下进行了修订,主要为1、增加了承诺方将上市公司董监高、交易对方纳入承诺主体适用范围;2、从信息披露上加强,确保承诺人能按时履行承诺,环境发生变化无法履行旧承诺要及时公告新承诺3、董监高要积极作为,督促各方履行承诺4、明确了哪些承诺不可变更;
17号公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基本上无变化。
18号公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标的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明确了资金占用的解决时点,需要监管层受理的,要在监管层受理前解决;不需要申报的,要在股东大会审议前解决。
19号公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将定期报告修改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明确季度报告的窗口期为“公告前十日内”,删除“重大事项披露后2日内不得买卖”的要求(确实鸡肋);
20号公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2022年修订)》,主要是规定了豁免要约的情形,收购人在上市公司出现严重财务困难(连续2年亏损、最近1年净资产为负、最近一年亏损且主营停顿半年)收购上市公司可以豁免要约。
21号公告《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这个没啥好说的,用于规范监管现场检查上市公司的。
22号公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统一了下抬头,其他也未有实质性变化。
23号公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也是统一了一下抬头,未有新的变化。
24号公告《关于废止4部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包括《2008年深入推进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公告》、《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2007年《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立案稽查及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
25号公告《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转板,应当已在北交所上市满一年,其在原精选层挂牌时间和北交所上市时间可合并计算。转板属于股票上市地的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依法无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由上交所、深交所依据上市规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转板程序主要包括: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提出转板申请,上交所、 深交所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企业在北交所终止上市后,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交易。
附一:
【第25号公告】《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2〕25号
现公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月7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更好发挥各市场的功能,激发市场活力,为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差异化、便利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总体安排,就北交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转板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导向。顺应市场需求,尊重企业意愿,允许符合条件的北交所上市公司自主作出转板决定,自主选择转入的交易所及板块。提高转板透明度,审核过程、标准全部公开。
(二)统筹兼顾。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加强沟通协调,做好制度规则的衔接,促进各板块协调发展,保障企业合法权利。
(三)试点先行。坚持稳起步,初期在上交所、深交所各选择一个板块试点。试点一段时间后,评估完善转板机制。
(四)防控风险。强化底线思维,切实防范转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做好应对极端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准备,确保平稳实施。
二、主要制度安排
(一)转入板块范围。试点期间,符合条件的北交所上市公司可以申请转板至上交所科创板或深交所创业板。
(二)转板条件。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转板,应当已在北交所连续上市满一年,且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曾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原精选层挂牌的,精选层挂牌时间与北交所上市时间合并计算。转板条件应当与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条件保持基本一致,上交所、深交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差异化要求。
(三)转板程序。转板属于股票上市地的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依法无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由上交所、深交所依据上市规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转板程序主要包括: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提出转板申请,上交所、深交所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企业在北交所终止上市后,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交易。
(四)转板保荐。提出转板申请的北交所上市公司,按照上交所、深交所有关规定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上市保荐人。
鉴于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时,已经保荐机构核查,并在上市后接受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对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的保荐要求和程序可以适当调整完善。
(五)股份限售安排。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的,股份限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上交所、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在计算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后的股份限售期时,原则上可以扣除在全国股转系统原精选层和北交所已经限售的时间。上交所、深交所对转板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所持股份的限售期作出规定。
三、监管安排
(一)严格转板审核。上交所、深交所建立高效透明的转板审核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审核。上交所、深交所在转板审核中,发现转板申请文件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问题且未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依据业务规则对拟转板公司采取现场检查等自律管理措施。转板的审核程序、申报受理情况、问询过程及审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明确转板衔接。北交所应当强化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督促申请转板的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加强异常交易监管,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上交所、深交所建立转板审核沟通机制,确保审核尺度基本一致。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建立转板监管衔接机制,就涉及的重要监管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及时妥善解决转板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
(三)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深交所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充分核查验证并发表明确意见。上交所、深交所在转板审核中,发现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未按照规定履职尽责的,可以依据业务规则对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采取现场检查等自律管理措施。
(四)加强交易所审核工作监督。上交所、深交所在作出转板审核决定后,应当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上交所、深交所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交易所审核工作进行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五)强化责任追究。申请转板的上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于转板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等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
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中国结算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指导意见,制定或修订有关业务规则,明确上述有关安排。
附二:
最新IPO排队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