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菲集团诉“拉菲庄园”商标侵权案迎来终审,一审赔偿金高达7917万
导读:近日,拉菲集团诉“拉菲庄园”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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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拉菲集团诉“拉菲庄园”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据了解,一审原告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认为,金色希望公司、拉菲庄园公司、华夏公司、骏腾公司、佩伦公司、醉牛公司、久圣公司在商品及包装、广告宣传、销售使用“LAFEI MANOR”“拉菲庄园”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损害其驰名商标荣誉;金色希望公司、拉菲庄园公司伪造产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金色希望等七公司实施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七被告通过侵权行为获得了巨额非法利润,遂诉至法院要求七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审被告金色希望公司等七被告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利用他人的竞争优势和机会,严重损害了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的利益,损害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应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7917万元。
一审争议焦点为∶1.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2.被告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3.被告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4.如果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金色希望公司等称,“LAFITE”商标被翻译为“拉菲”“拉斐”“拉菲特”等,故“拉菲”并不是“LAFITE”商标唯一固定的中文翻译,且媒体对于“LAFITE”文字的翻译亦不属于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的宣传,不能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创设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故"拉菲"与"LAFITE"商标之间并未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无权主张其对“拉菲”标识享有商标权利。
对此,法院认为,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给予外文商标对应中文译名的保护亦要维护此种基本功能。当外文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因商标权人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愿的使用行为,使得该外文商标与其具体中文译名之间建立对应关系时,需要对外文商标的中文译名给予保护,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防止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本案中,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LAFITE”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在实际使用或宣传“LAFITE”品牌及产品的过程中,“LAFITE”商标常与中文“拉菲”同时使用,两者之间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故“拉菲”可以作为“LAFITE”商标的中文译名获得保护。
“拉菲”系“LAFITE”音译的直接呼叫,“拉菲”名称的使用亦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广泛性,零点公司出具的《某葡萄酒品牌市场调查报告》即显示84.8%的受访者认为“拉菲”代表"LAFITE,法国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出品的葡萄酒",故经过长期的商业使用,“拉菲”已经与“LAFITE”商标及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的产品之间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拉菲”可以作为“LAFITE”商标的中文译名获得保护。
同时,金色希望公司还申请注册与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LAFITE”等商标近似的“拉菲酒堡”“拉菲酒庄”“LAFEI MANOR””等商标,该行为亦难谓正当,故金色希望公司等关于其有权使用“拉菲庄园”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金色希望公司等七被告生产、销售及宣传带有“拉菲庄园”“LAFEI MANOR”及两者组合标识的葡萄酒,侵害了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LAFITE”“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商标专用权。
江苏高院认为,拉菲庄园公司在后注册、使用“拉菲庄园”字号,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主观上具有攀附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知名度的主观故意,扰乱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侵害了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涉案“LAFITE”商标专用权,且不论是否突出使用“拉菲庄园”字号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故应判令拉菲庄园公司变更其企业名称,其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拉菲”字样。
法院认为,拉菲庄园公司、骏腾公司、佩伦公司、醉牛公司等通过官方网站、广告等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法院采用“被告获利=销售额×利润率”的计算方式,分别计算拉菲庄园公司的获利为25256207.22元,华夏公司的获利为12419409.84元,骏腾公司的获利为3853392.69元,佩伦公司的获利为1016920.59元。
法院认为,金色希望公司、拉菲庄园公司、华夏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规模巨大,侵权情节严重,侵权人主观故意明显,对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的损害极大,法院确定以拉菲庄园公司、华夏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基数,适用两倍惩罚性赔偿。
本案二审走向如何,我们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