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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客户、相同问题!信永中和、中审众环及4名注册会计师收警示函

来源:IPO上市号 发布时间: 2022-02-11 16:37:50 编辑:夕歌

导读:同一客户、相同问题!信永中和、中审众环及4名注册会计师收警示函。

01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鲍琼、赵光枣:

经查,你们在执行云能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能租赁或公司)发行公司债券2017年至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和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存在以下问题:

2017年至2019年云能租赁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2家公司的中国银行尾号5797账户、招商银行尾号0301账户和华夏银行尾号8755账户(以下简称被归集账户)的资金被实时、全额归集至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能集团)的银行账户。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被归集账户实际余额均为0,财务报告中披露的对应银行存款余额分别为144,766,770.10元、131,042,180.55元和461,425,549.79元。

你们审计时已知悉云能租赁相关银行存款余额被实时、全额归集至云能集团银行账户的情况,未对被归集账户和零余额账户实施函证程序,未识别相关银行存款列报存在的错报。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十条第一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12月8日

02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韦军、代洁:

经查,你们在执行公司债券发行主体云能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能租赁或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2020年,云能租赁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2家公司的中国银行尾号5797账户、招商银行尾号0301账户和华夏银行尾号8755账户(以下简称被归集账户)的资金被实时、全额归集至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能集团)的银行账户。2020年12月31日,被归集账户实际余额为0,财务报告中披露的对应银行存款余额为80,898,668.49元。

你们审计时已知悉云能租赁相关银行存款余额被实时、全额归集至云能集团银行账户的情况,对被归集账户发函金额为0,未合理分析银行存款函证确认金额与账面金额不一致的合理性,未识别相关银行存款列报存在的错报。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十条第一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