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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大河并购重组研究院王雪松:完善SPAC机制 为优质“新经济”企业上市提供快车道

来源:中证网 发布时间: 2022-01-07 11:25:47 编辑:夕歌

导读:中关村大河并购重组研究院院长王雪松近日发表观点称,要研究借鉴SPAC的设计逻辑,充分发挥投资机构挖掘潜力企业、培育创新型企业的作用,重视完善创新型企业和优质投资机构的正向激励机制。

中关村大河并购重组研究院院长王雪松近日发表观点称,要研究借鉴SPAC的设计逻辑,充分发挥投资机构挖掘潜力企业、培育创新型企业的作用,重视完善创新型企业和优质投资机构的正向激励机制。

SPAC全称是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ies,具体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SPAC IPO,由发起人设立一个SPAC公司,该公司是无实际经营业务的现金壳公司,发起人以很低的代价可取得上市后SPAC公司中20%的股份;第二个阶段是De-SPAC,即上市后的SPAC寻找实体公司并完成合并或反向收购,让渡自己的上市身份及现金壳。SPAC是一种融合了传统IPO及借壳上市特点的一种创新上市融资模式,是传统IPO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紧密结合体。

SPAC的优势不仅体现在充分发挥投资管理机构的作用,将发起人的专业投资能力快速变现,便利发起人根据资本市场有效利用资金,更体现在有利于实体企业快速上市,比如中小企业、创新型企业进入二级市场难度降低等。此外,SPAC也能够增加投资者的投资选择。

针对目前并购后SPAC的收益长期跑输指数的情况,王雪松认为,SPAC的发展面临两大挑战。首先,发起人是否坚持长期价值投资,在这个机制下,发起人的能力、声誉和投资导向十分重要,如果发起人具备良好的项目识别能力,有丰富的一级市场投资管理经验,准备长期持有De-SPAC后公司股票,陪伴企业长期成长,注重的是长期利益,那么SPAC这个机制就能正向运转;其次,实体企业通过SPAC上市的成本能否降低,SPAC上市综合成本的高企,主要来自认股权证对拟上市公司实体原股东股份的稀释。

王雪松建议,研究探讨SPAC模式及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并鼓励秉持长期投资理念的投资机构赋能产业,进一步释放投资机构在支持经济创新发展方面的巨大作用,提供更多能够适应“新经济”企业上市需求的新通道,助力科技创新企业的快速成长。(记者 张凌之 实习记者 杨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