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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修订“创投条例”:率先明确创投定位、丰富募资方式、鼓励投早投小,全方位支持创投业发展

来源:创业资本汇 发布时间: 2021-10-08 15:44:58 编辑:夕歌

导读:9月30日下午,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再次就《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早在今年7月,该《条例》已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并随后进行了充分研究和反复修改。

深圳创投业即将开启崭新的发展篇章。

9月30日下午,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再次就《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早在今年7月,该《条例》已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并随后进行了充分研究和反复修改。

据介绍,此次《征求意见稿》是在深入调研经济特区创投机构和全面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系统谋划、聚焦行业“募投管退”难点问题,对2003年《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进行的系统性修订。

值得一提的是,在该《条例》发布的同一天,证券时报也推出了大型专题报道——《深度丨曾经领跑如今掉队,五大原因导致深圳创投业“失速”,如何破局?》,该调查报道展现了深圳创投业当前的发展状况和面临的问题,受到了深圳创投界空前的关注和热议。

有业内人士认为,时隔三个月,深圳再次就创投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并积极响应业界呼声和诉求,深入研究和解决行业发展问题,体现了深圳对大力发展创投业的决心和动力。

深圳创投业的三大难题

一直以来,深圳高度重视创业投资行业发展。从2003年全国率先制定出台《条例》,到2010年、2014年、2017年先后出台了促进股权投资发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试点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促进创投业发展等方面的专项政策,再到领先全国成立了规模百亿级的天使母基金,深圳创业投资行业如今已蔚然成风,涌现出深创投、达晨创投、同创伟业、松禾资本等一批具有影响力的本土风投创投企业。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6月底,深圳登记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2349家,全国占比15.7%,位居全国第二,管理基金规模1.2万亿元,居全国第三。本土创投行业的蓬勃发展成为推动深圳高科技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培养扶持形成了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截至2021年9月,深圳经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169家,在全国大中城市中排名第四。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深圳创投面临的市场环境和行业生态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深圳创投业虽然仍占据“三分天下有其一”的行业地位,但却面临不少发展的难点问题。《条例》在修订说明中指出:

一是,近年来受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和有关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创业投资行业发展面临较大困难,出现了募资难、投资难、退出难等多方面的普遍问题,深圳本土头部机构以人民币基金为主的产业结构在募资来源上受到影响较大;

二是,深圳创投行业相比北京、上海等城市在美元基金领域差距较为明显,行业发展增速有所放缓,相对位置出现下滑;

三是,近年来长三角等区域针对风投创投及其先进制造和生物医药等领域,持续加大投入和财税扶持,客观对深圳创投及其被投项目产生“挤出”效应,特区创业投资专注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科技的作用发挥不充分,影响了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新《条例》呈现多个亮点突破

记者留意到,本次《条例》的修订实现了几大亮点突破:

首先,率先明确创业投资定位及主体划型。据了解,现行法规和政策对创投投资缺乏清晰的定位,创业投资的定义和主体划型也没有形成行业共识的问题。而此次《条例》明确了特区创业投资的定位,强调创业投资是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和产业创新高地以及“双区”建设的重要抓手,突出创业投资作为城市创新发展战略的核心支撑。同时,按照差异化扶持和监管逻辑,将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主体划分为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和天使投资人,并根据是否存在资金募集行为,将创业投资企业划分为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和非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

其次,针对创投募资难问题,此次修订的《条例》也进一步丰富了创投的募资方式。一是鼓励市、区两级发起设立各类政策性引导基金,建立覆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并购重组投资的基金体系;二是鼓励发展市场化母基金行业,打造国际化专业化法治化的大湾区母基金集聚地,鼓励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资金依法通过市场化母基金等渠道进入创业投资行业;三是支持科研院所基金发展;四是鼓励投贷联动、股债联动和投保联动等;五是支持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通过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做专做大做强。

再次,针对创业投资机构较少“投早、投小、投科技、投绿色”,以及资金闲置、运作效率不高的问题。《条例》提出:一是鼓励创业投资主体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微企业;二是鼓励创业投资主体聚焦于解决卡脖子领域、基础前沿研究、原始创新等领域科技创新企业;三是鼓励创业投资主体进行绿色产业投资,通过资本投入为节能减排、新能源等项目提供投融资服务;四是鼓励创业投资主体进行长期投资;五是允许创业投资主体利用阶段性闲置资金,从事与其资金期限匹配的固定收益类短期投资。

此外,针对发展创投人才、为创投行业发展提供完善的配设建设,尤其在业内呼吁较多的税收优惠方面,《条例》提出:一是将创业投资人才纳入高端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安居范围,对于符合条件的人才,参照特区金融机构同等待遇,享受人才奖励、落户、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和出入境等便利服务;二是将创业投资行业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范围,为创业投资主体提供优质办公配套环境;三是研究争取鼓励创业投资主体投资特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绿色产业及创新领域的中小微创业创新创造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主体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四是探索争取在特定区域开展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在单一基金核算下亏损跨年结转试点以及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次《条例》还在完善创业投资主体登记、发展创业投资主体、支持双向开放和跨境合作等方面均做了相关修订,以更好的支持创新创业创投的持续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