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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自贸区设分所

来源:中新经纬 发布时间: 2021-01-14 11:40:12 编辑:夕歌

导读:财政部表示,支持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先行试点,在北京自贸试验区设立一家分所,允许其使用含“北京自贸试验区”字样的分所名称,标准用名为XX会计师事务所北京自贸试验区分所或北京XX会计师事务所自贸试验区分所。

1月1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并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表示,支持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先行试点,在北京自贸试验区设立一家分所,允许其使用含“北京自贸试验区”字样的分所名称,标准用名为XX会计师事务所北京自贸试验区分所或北京XX会计师事务所自贸试验区分所。

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所,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审批流程依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明确,总所设立登记在北京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北京自贸试验区分所由总所实施集中统一管理。总所设立登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计师事务所,且已在北京市设立分所的,其北京自贸试验区分所负责人由总所首席合伙人兼任,可授权北京分所负责人行使北京自贸试验区分所管理职责。总所设立登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计师事务所,且在本《通知》施行之前尚未在北京市设立分所的,如其申请设立北京自贸试验区分所,不再接受其设立北京分所的申请。

拟在北京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北京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由其依法审批。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北京自贸试验区分所的,由该会计师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对其北京自贸试验区分所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该书面承诺应由首席合伙人签字确认,并由审批机关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予以公示。

财政部指出,会计师事务所要抓住在北京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所的机遇,一手抓内部治理和质量控制,一手抓人才储备和业务开拓,积极开展高端型、综合型、外向型、国际化业务,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和人才“走出去”,不断提升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对北京自贸试验区分所的实质性统一管理,在年度报备信息中单独说明北京自贸试验区分所的业务开展情况,有关要求在布置年度报备工作时另行规定。

财政部表示,对于北京自贸试验区分所未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的,要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发现的其他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反馈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