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硕科技冲刺创业板:一半营收来自美的集团,实控人股权分散含隐患
导读:近日,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硕科技”),在新三板摘牌一年后,正式向深交所递交创业板上市申请。
记者 葛爱峰 见习记者 夏高琴 南京报道
近日,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硕科技”),在新三板摘牌一年后,正式向深交所递交创业板上市申请。
本次IPO,美硕科技拟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1800万股,拟募集资金5.56亿元,募集资金将用于继电器及水阀系列产品生产线扩建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其中继电器及水阀系列产品生产线扩建项目投入占据了此次发行拟募集资金的一大半。
美硕科技在回复《华夏时报》记者采访函时表示:“产能限制使公司目前已经不能满足国内外客户的快速交付需求,现有生产能力难以满足继电器及流体电磁阀系列产品的生产需求。为突破产能瓶颈,公司亟需新建生产车间、引入高效生产线来解决场地不足、设备不足等问题,此外还需扩增技术人员投入到新能源继电器、5G通讯继电器、磁保持继电器产品开发和优化现有家用继电器产品生产工艺中。”
但《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美硕科技的客户主要是美的集团、奥克斯、格兰仕、TCL等家电领域知名企业,其中美的集团作为公司第一大客户,2018-2020年以及2021年1-6月美的集团为美硕科技贡献超半数以上的营收。此外公司实际控制人系黄晓湖、刘小龙、虞彭鑫、黄正芳、陈海多五位股东,股权较为分散,虽然五位实控人已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但后续协议的到期,或将给公司控制权增添不确定因素。
拟进一步扩大通用继电器业务
2018年至2021年6月,美硕科技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2.89亿元、3.94亿元、4.63亿元、2.83亿元;同期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119.05万元、5988.23万元、6714.73万元、2972.59万元。其中通用继电器业务收入占据了公司营收的8成以上。报告期内,通用继电器业务收入分别为2.54亿元、3.50亿元、4.20亿元以及2.54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8.29%、89.10%、91.01%和89.99%。
本次IPO,美硕科技拟募集资金5.56亿元,其中3.3亿元将用于继电器及水阀系列产品生产线扩建项目、6600万元将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1.6亿元将用来补充流动资金。扩建项目作为此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入最大的一项,该项目建成后主要生产继电器及水阀系列产品,达产后预计产能将达到家用继电器20000万件/年、新能源继电器400万件/年、5G通讯继电器4000万件/年、磁保持继电器2000万件/年、汽车继电器4000万件/年、水阀2500万件/年。招股书显示,2020年通用继电器及汽车继电器的设备产能分别为29660.4万颗、264万颗,产能利用率分别为94.15%、44.49%。
扩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势必会给美硕科技带来挑战。
对此美硕科技在回复《华夏时报》记者采访函时表示:“公司已经构建了美的集团、奥克斯、TCL、HELLA等国内外家用电器、汽车电子领域为主的稳定客户体系,公司与他们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在长期合作中熟悉对方的经营流程和风格特点,日常沟通顺畅、合作关系稳定,客户对公司的满意度较高,有较大的粘性。这些客户资源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公司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也为本次募投项目的产能消化提供了重要保障。”
客户集中度较高
成立于2007年的美硕科技主营业务为继电器类控制件及其衍生执行件流体电磁阀类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产品主要包括通用继电器、汽车继电器、磁保持继电器、通讯继电器及流体电磁阀等,应用于家用电器、智能家居、汽车制造、智能电表、工业控制和通讯设施等领域。
据了解,公司通用继电器产品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八成,导致公司客户结构中家电领域客户集中度较高。招股书显示,美硕科技2018-2021年上半年对前五大客户实现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2135.29万元、30398.72万元、35854.89万元、20369.79万元,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6.69%、77.09%、77.49%、71.9%。对此公司表示,家电行业注重品牌效应,龙头企业较为集中,包括美的集团、格力电器、海尔智家等,客户集中度较高具备合理性。
值得关注的是,公司前五大客户里,美的集团占据了大头。2018-2021年上半年,美硕科技对美的集团实现的销售收入为16727.73万元、23944.14万元、28808.16万元、16055.94万元,占美硕科技营业收入的比例为57.95%、60.72%、62.26%、56.67%。而其他四家大客户,2018年-2021年上半年合计销售金额占美硕科技营收比例均不超过20%,不到美的集团的一半。
公司介绍,公司最早于2011年就与美的集团发生了业务合作,之后陆续与家用空调事业部、生活电器事业部、微波和清洁事业部、洗衣机事业部、暖通与楼宇事业部、冰箱事业部等都建立了稳定的业务合作。目前公司已经和美的集团深度绑定,双方形成牢固的合作关系。公司强调,与美的集团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实际控制人股权分散
一边是业务和客户高度集中,另一边实际控制人股权却较为分散。目前公司实际控制人系黄晓湖、刘小龙、虞彭鑫、黄正芳、陈海多五位股东。
据了解,2007年2月6日,黄正芳、刘小龙、黄晓湖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在经历一系列股改、增资等操作后,公司股东增至10人。分别是黄晓湖、刘小龙、虞彭鑫、黄正芳、陈海多、温州浚泉信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平阳欧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方小波 、乐清盛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乐清美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而美硕科技股东黄晓湖、刘小龙、虞彭鑫、黄正芳、陈海多作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分别持有公司27.73%、20.24%、17.83%、16.66%和11.99%股份。
为保证五位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关系的稳定性和一致性,2016年6月,五人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2021年3月,上述实际控制人再次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共同实际控制人之间若遇到表决意见冲突时,刘小龙、虞彭鑫、黄正芳及陈海多在行使公司股东、董事权利时与黄晓湖保持一致行动,上述五人构成了对公司的共同控制。
IPG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告诉《华夏时报》记者:“这种协议在资本市场十分常见,在协议有效期内和不违反协议的相关约定的情况下,这种协议约束力是持续有效的。协议到期后面临是否能够续约以及续约条件的变动风险,由此也对公司控制权带来了不确定性隐患。”
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菅峰也对本报记者表示:“这种协议属于民法上的民事协议,受民法典的约束。只要没有无效情形的发生,司法上就认定为有效。签署这类协议后,一致行动人之间就应该采取一致的法律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当然,签署这类协议可以约定违约责任,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更可以约定协议的履行期限。一旦签署了这类协议,在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就应该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采取一致行动,否则,就构成违约。履行期限届满,协议当事人可以重新谈判并签署这类协议,也可以不再签署这类协议。届时,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动,就看公司的章程是如何规定的了。”
美硕科技在回复记者采访时表示:“自股份公司成立至今,各方在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前,均充分沟通,并在此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从未出现过会议表决分歧的情况,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聘任以及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策均能保持一致。”不过对于上述协议何时到期,美硕科技未直接回答,仅表示:“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到期时间及后续相关安排请关注公司的上市后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