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发布1号公告!三大基本业务规则征求意见
导读: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证券交易和会员管理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9月5日,全国股转系统官网发布“北证公告〔2021〕1号”,对北交所上市、交易、会员管理等三大基本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证券交易和会员管理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9月5日,全国股转系统官网发布“北证公告〔2021〕1号”,对北交所上市、交易、会员管理等三大基本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业务规则分别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简称《交易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试行)》(简称《会员管理规则》)。
三大规则是证券交易所履行法定职责、按照证券法规定必备的基本业务规则,构建了北交所公司监管、证券交易和会员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其中,《上市规则》规定了北交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监管要求,《交易规则》规定了北交所的证券交易制度,《会员管理规则》规定了北交所的会员资格等管理要求。
设定市值条件和财务条件四套上市标准
《上市规则》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围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总体目标,强化了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北交所对精选层现有的分层管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票停复牌等单项业务规则,作出了体系化整合,同时吸收借鉴了现行上市公司监管的成熟经验,形成了上市公司的总体监管架构和全链条监管安排。
北交所的公开发行和注册审核分属北交所、证监会。其中,公司的发行条件由证监会的北交所注册办法明确,上市条件,则由北交所《上市规则》明确。
具体来看,《上市规则》包括发行上市、持续监管、退市机制、监管处理等四部分主要内容。其中,针对企业发行上市,《上市规则》明确了上市条件与程序、上市保荐与持续督导、募集资金管理等内容。
与精选层的挂牌条件保持一致,北交所设置了市值条件和财务条件的四套标准,具有较好的包容性。标准一侧重财务指标,市值起辅助作用;标准二侧重关注市值标准,适应盈利模式清晰、业务快速发展的企业;标准三针对具有一定研发能力且研发成果已初步实现业务收入的企业;标准四主要面向市场高度认可、研发创新能力强的创新型未盈利企业。
买卖申报最低数量为100股,1股为单位递增
《交易规则》中,北交所的交易制度整体延续了精选层以连续竞价为核心的交易制度,涨跌幅限制、申报规则、价格稳定机制等其他主要规定均保持不变,体现中小企业股票的交易特点,同时确保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主要包括:实行3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给予市场充分的价格博弈空间,保障价格发现效率。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实施临时停牌机制,即当盘中成交价格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时,盘中临时停牌10分钟,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
买卖申报的最低数量为100股,每笔申报可以1股为单位递增。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成交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可以进行大宗交易。
公司制交易所将实行会员管理制度
北交所作为公司制交易所,为何实行会员管理制度?北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交所作为公司制交易所实行会员管理,是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资格载体。
北交所实行会员管理,一是为了落实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对于交易所会员管理制度提出的明确要求;二是便于市场理解,在公司制下,交易所对参与市场业务的证券公司的监管要求,与会员制交易所总体一致;三是会员管理制度符合境内外公司制交易所的实践,境内外公司制交易所对参与市场业务的证券公司实施会员管理,已有成熟经验。
此次征求意见的《会员管理规则》明确,建立会员资格与日常管理制度,明确了会员资格取得、灭失的条件和程序,并对会员日常业务管理机制提出要求。明确了会员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的要求,重点加强交易风险防控,健全信息隔离制度。强化会员客户管理职责,要求会员对客户与产品进行适当性匹配,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交易,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了信息使用和技术系统管理,要求会员有效管理客户使用交易信息行为,不得滥用证券交易信息,保障交易及相关系统的持续稳定运行。加强会员监督管理,明确交易所可对会员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违反业务规则的情形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