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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过半,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激战正酣,且看民事诉讼助力争夺的六大作用和五个关键点

来源:灰犀牛观察 发布时间: 2021-08-23 16:22:46 编辑:夕歌

导读:2021年过半,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频繁爆发,争夺手段日趋多样,通过民事诉讼打击对方越来越多地被运用。本文通过统计上市公司控制权运用民事诉讼手段的典型案例,总结常见诉讼案由,分析民事诉讼在控制权争夺战中的六大作用,并提出运用民事诉讼助力控制权争夺的五点建议。

作者:王善忠 魏晗羽 汪月

2021年过半,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频繁爆发,争夺手段日趋多样,通过民事诉讼打击对方越来越多地被运用。本文通过统计上市公司控制权运用民事诉讼手段的典型案例,总结常见诉讼案由,分析民事诉讼在控制权争夺战中的六大作用,并提出运用民事诉讼助力控制权争夺的五点建议。

目  录

Part 1: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的常见民事诉讼案由

Part 2:民事诉讼在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中的六大作用——以皖通科技为例

(1)向对方施压,争取中小股东支持

(2)提供取消临时股东大会的理由,为股东增持赢得时间

(3)反击对方的施压,化解负面影响

(4)限制进攻方的表决权

(5)打击对方在公司的代言人,为罢免提供理由

(6)反击对方限制表决权的行为

Part 3:民事诉讼助力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五个关键点

(1)不计较个案胜负,民事诉讼的目的是服务于整个控制权争夺的胜负

(2)合理选择启动民事诉讼的时间点,减少对方及时救济的可能性

(3)及时采用行为保全/先予执行措施,注意防范不利后果

(4)合理选择诉讼案由,确定管辖法院

(5)行政与司法手段相配合,赢得监管部门支持,提高胜诉机率

结语与提示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事件频发,攻守双方为了自身利益争斗不断。控制权之争的常用手段主要有限制对方表决权、拖延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民事诉讼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皖通科技(002331.SZ)、西藏旅游(600749.SH)、康达尔(000048.SZ,现为京基智农)、中超控股(002471.CN)、新华百货(600785.SH)等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攻守双方均根据争夺需要启动民事诉讼程序。

Part 1

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的

常见民事诉讼案由

选择民事诉讼手段的首要前提是确定合适的案由,之后才能启动。据我们统计,控制权争夺战中常见的民事诉讼案由包括: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和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具体案例如下:

Part 2

民事诉讼在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中的六大作用

——以皖通科技为例

民事诉讼如何助力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我们以皖通科技控制权争夺为例,详细分析民事诉讼在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中的作用。

2020年3月,皖通科技爆发控制权争夺,两大股东南方银谷和西藏景源正式争夺皖通科技的控制权,尤其是2020年6月,南方银谷和原实际控制人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终止之后,西藏景源、南方银谷两大阵营利用控制皖通科技董事会的机会,提起了一系列针对对方的诉讼。

本节将以皖通科技为例,按照诉讼发生的时间顺序,分析民事诉讼在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的重要作用。

(1)向对方施压,争取中小股东支持

以皖通科技起诉易增辉、赛英科技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为例。2018年初,赛英科技成为皖通科技的全资子公司,2020年9月,西藏景源控制的皖通科技通过决议免去易增辉等人赛英科技的董事职务,但赛英科技和易增辉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手续。2020年10月,皖通科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易增辉和赛英科技变更董事、法定代表人登记。

此次诉讼除为达到变更登记的目的外,皖通科技明显是在向易增辉施加压力,营造其私自控制赛英科技,导致皖通科技对赛英科技失控的氛围,争取中小股东的支持。

(2)提供取消临时股东大会的理由,为股东增持赢得时间

以皖通科技起诉易增辉公司增资纠纷案为例。2020年10月15日,皖通科技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将于2020年11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同日,皖通科技管理层以易增辉违反收购承诺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注销易增辉所持皖通科技的全部股份。2020年11月9日,皖通科技申请冻结易增辉持有的全部14,343,958股股份,占公司股份的3.48%。

2020年11月17日,晚间公告称,监事会“变卦”,11月13日决议取消临时股东大会,理由是:“公司与易增辉之间的增资纠纷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易增辉持有公司股份已经被法院裁定司法冻结,易增辉的股东身份存在不确定性。”监事会此举虽有法律风险,但大大拖延了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为正在增持股份的西藏景源方争取了时间,11月19日,皖通科技公告称西藏景源再次增持2.0154%。

(3)反击对方的施压,化解负面影响


以易增辉等三人起诉皖通科技股权转让纠纷案为例。2020年12月10日,皖通科技发布公告称,易增辉等人起诉公司,要求其继续履行股份转让协议,并撤销免去原告赛英科技董事职务的股东决定。

根据前文介绍,皖通科技曾诉易增辉、赛英科技,要求变更赛英科技工商登记。易增辉为应对此种不利局面,从其与皖通科技的股权转让合同入手,起诉要求皖通科技遵守保持赛英科技管理层稳定的约定,不得罢免易增辉在赛英科技的职务。

易增辉的反击行为试图证明皖通科技不遵守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化解其控制子公司的负面形象,赢得同情分。

(4)限制进攻方的表决权

以股东郭育沛起诉皖通科技和西藏景源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为例。2021年3月22日,皖通科技收到民事起诉状,自然人股东郭育沛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西藏景源的收购行为无效,并限制西藏景源的表决权。

郭育沛认为西藏景源买入皖通科技股份达到5%时及其所持有皖通科技的股份比例每增加5%时,均未履行向证监会报告,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报告义务,其违规买入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5)打击对方在公司的代言人,为罢免提供理由

以皖通科技起诉监事袁照云、陈延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为例。2021年4月7日,皖通科技发布公告:皖通科技起诉监事袁照云和陈延风,主张二人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和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南方银谷控制皖通科技董事会后,通过各种方式拖延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造成西藏景源无法罢免南方银谷提名的董事。鉴于此,西藏景源向监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但南方银谷认为监事会召开程序违规,因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支出律师费7万余元,要求监事袁照云和陈延风(西藏景源阵营)承担上述律师费。此后,南方银谷还提出议案,要求罢免袁照云和陈延风的监事职务。

在本案中,袁照云和陈延风未配合拖延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南方银谷认为二人属于西藏景源阵营,为打击对方,先行起诉二人损害公司利益,为罢免提供理由。

(6)反击对方限制表决权的行为

以西藏景源起诉皖通科技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案为例。2021年4月26日,皖通科技收到传票,西藏景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关于西藏景源存在违规增持情形并限制表决权的董事会决议。

2020年3月30日,南方银谷控制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以西藏景源隐瞒一致行动人且违规增持为由,限制西藏景源的表决权。针对上述董事会决议,西藏景源认为有权裁定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合规,有权限制股东表决权的只有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董事会无权认定。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董事会决议,以反击南方银谷限制其表决权的行为。

Part 3

民事诉讼助力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五个关键点

(1)不计较个案胜负,民事诉讼的目的是服务于整个控制权争夺的胜负

在皖通科技的系列诉讼中,部分案件胜诉的几率不大。例如皖通科技监事袁照云、陈延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案,一审败诉;又如股东郭育沛起诉皖通科技和西藏景源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根据既往判例,法院不会判决违规增持的股份行为无效,也不会直接限制股东表决权,郭育沛明显会败诉。

既然是明知必然败诉的案件,为何还要提起呢?我们认为,上述诉讼的真实目的不是为了个案胜负,而是服务于整个控制权争夺,比如皖通科技起诉监事袁照云和陈延风案的目的很可能是打击对方人员,郭育沛起诉皖通高科技和西藏景源案的目的很可能是为了给限制西藏景源表决权制造影响。

(2)合理选择启动民事诉讼的时间点,减少对方及时救济的可能性

例如皖通科技起诉易增辉公司增资纠纷一案中,临时股东大会原定于2020年11月20日召开。确定开会日期后,皖通科技(西藏景源阵营)迅速启动诉讼和行为保全。11月13日,公司收到法院冻结易增辉股份的裁定,监事会当天作出决议取消临时股东大会,但直到11月18日才发布公告。南方银谷根本没有救济时间,只能接受临时股东大会被取消的结果。

(3)及时采用行为保全/先予执行措施,注意防范不利后果

皖通科技控制权争夺中未出现对公司决议的行为保全,但是,在其他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中,股东多次对不利决议提出行为保全,阻止决议的实施。

比如成都路桥控制权争夺中,李勤自2015年8月以来不断买入成都路桥(002628.SZ)股份,曾稳坐成都路桥单一最大股东之位。但其在举牌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四川证监局于2016年初对李勤采取了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后成都路桥董事会作出决议,以违规增持为由,限制了李勤的表决权。在提起“李勤与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李勤针对该决议启动了行为保全,决议暂缓实施,最终扭转了不利局面。

又如大亚圣象(000910.SZ)一案中,意博瑞特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证照返还之后立刻办理公司变更登记,防止对方滥用公章。由于诉讼周期较长,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先予执行,以保障公司利益或自身利益。

(4)合理选择诉讼案由,确定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与公司有关的原则上实行专属管辖,即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现行的《案由规定》中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三级案由共有24个,并非均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控制权争夺的常见纠纷中,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公司决议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增资纠纷等;另外股权转让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上市公司收购纠纷,这些案由则应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6的规定综合考虑确定管辖法院。[1]

有观点认为,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侵权纠纷,应当适当侵权纠纷管辖规则(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不能想当然地适用公司住所地管辖规则。[2]对于当事人需争取管辖的某些案件,合理诉讼案由对于确定管辖法院至关重要。

(5)行政与司法手段相配合,赢得监管部门支持,提高胜诉机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信息披露义务以及收购本身的合法性、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若公司或股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导致收购被有关监管部门开展调查、责令改正、甚至暂停或停止收购的后果。[3]例如上述西藏景源被皖通科技董事会限制表决权一案中,由于诉讼周期较长,难以及时得到救济。为了避免被限制表决权产生的不利影响,西藏景源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先行举报皖通科技董事会的违规行为,由监管部门对皖通科技展开调查,确认对方的违规行为,提高胜诉机率。

结语与提示

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不仅是资本的较量,也是规则的角力。民事诉讼在控制权争夺中具有六大作用,但若运用不当,无法起到助力的作用,因此,在启动民事诉讼之前,要统筹考虑整个控制权争夺战的全局,不计较个案胜负,选择恰当的启动时间和完美的诉讼方案,力争做到事半功倍,助力控制权争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