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天城律所秦政: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戴上“紧箍咒”
导读: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一方面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戴上“紧箍咒”,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上市公司提高内部治理水平和规范市场运作,可以有效督促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守法经营、依法披露,提高经营透明度,培育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作者:林倩
近日广州中院发布了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该案正式由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并公告了与投资者权利有关的程序要求,中国资本市场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成立。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秦政表示,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案成为“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第一案。这是我国资本市场和证券司法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标志性事件,无论是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还是对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并将产生积极深远影响。
在秦政看来,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一方面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戴上“紧箍咒”,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上市公司提高内部治理水平和规范市场运作,可以有效督促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守法经营、依法披露,提高经营透明度,培育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秦政认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资本市场上广大投资者维权难的问题,为广大受到虚假陈述欺诈的中小投资者的民事索赔提供了便捷程序。《证券法》修改以前是需要投资者自主提起诉讼,虽然已经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解决了实体审理的问题,但是,程序上没有特殊安排,导致维权成本高,效率低下等问题。该制度大大降低诉讼维权的门槛,最大限度地将适格投资者纳入救济范围。
同时,秦政指出,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立案登记、诉讼文书送达、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工作,使得“集体诉讼”程序上更加便捷高效。另外“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是该制度的最大亮点。如果不愿意参加“集体诉讼”,也可以明示退出的方式,自行另外提起诉讼。既解决了共性和个性的问题,也提高维权效率、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