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经济纠纷视角下职务侵占罪的辩护策略
导读:近年来,民营企业队伍一方面逐步壮大,另一方面由于部分内部的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股东高管的法律意识淡薄,使得职务侵占罪近年来成为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的重点罪名。
近年来,民营企业队伍一方面逐步壮大,另一方面由于部分内部的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股东高管的法律意识淡薄,使得职务侵占罪近年来成为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的重点罪名。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罪法定刑的调整,将最高刑期调整为无期徒刑,体现了国家对该罪的打击态度,这一变化应该引起民营企业及股东高管的重视。本文试结合律所刑事团队近期就该罪成功辩护的案例,来聊聊从经济纠纷角度进行职务侵占罪的有效辩护的策略。
案情摘要:
王某是一位民营企业家,早期创立一家视频直播公司,通过某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该直播公司的股权,担任该直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经理职务。
后因市场原因,在保留管理权情况下引入某风投机构成为大股东。该风投机构因与王某间管理理念产生分歧,免去王某法定代表人身份。王某私人支付宝账户中存有公司直播打赏等费用共计160万元,为维护其股东利益,王某将全部160余万元资金转移至其妻子公司账户保管。后因大股东控告,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王某被刑事拘留。
海润天睿刑事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工作,通过多次访谈、会见,确定以经济纠纷作为案件切入点,以王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且公司未遭受经济损失作为辩护要点,最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批准逮捕,王某成功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期满后,又依法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解除取保候审的申请》,同时申请撤销案件,近期公安机关依法撤案,案件圆满结束。
图:取保候审决定书
图: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书
一、从犯罪构成出发寻找案件辩护要点
分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出发点和落脚点均应是该罪的犯罪构成,以上案例能够成功辩护,同样离不开团队律师结合案件情况对犯罪构成全面、详细、准确的把握和分析。
(一)职务侵占罪关注要点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就该罪名进行辩护重点应该关注以下两点:
第一,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务的便利条件。但是这里的“管理”“经营”“经手”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经手,应是指对单位财物的支配与控制。
第二,必须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按照通说,包括将基于职务管理的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以及利用职务之便窃取、骗取等行为。
(二)案件有效辩护过程
本案的成功辩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运用经济纠纷证明王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公司未遭受经济损失,就此及时出具法律意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不批捕成功取保;第二,取保候审到期,经申请,公安机关依法审查及时解保;第三,解保一年后因符合撤案条件,经申请,公安机关依法审查撤销案件。
1、运用经济纠纷证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公司未遭受经济损失,从而成功取保
团队律师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结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分析认为,解决本案的关键是证明王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并没有使公司遭受损失。以此为出发点,经过与王某的深入沟通、分析,团队律师发现本案王某对被害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高于王某被控告的职务侵占的金额。团队律师通过收集整理上述客观证据,证明了王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公司未遭受经济损失,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不批捕,王某成功取保。
2、公安机关依法及时解保
根据《刑诉法》规定,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为一年,到期后应当解除。公安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在王某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期满后,经申请及时办理了解除取保候审的相关手续。
3、公安机关依法审查撤销案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一)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
(二)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案件情形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侦查的,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撤销案件,继续侦查。
撤销案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停止侦查活动,并解除相关的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
撤销案件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因王某与公司存在经济纠纷,王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公司未遭受财产损失,辩护律师借此协助王某与公司达成了谅解。王某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一年期满后,辩护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第一项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申请撤销案件,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王某情节显著轻微,达成被害人谅解,无需再移送审查起诉,该案确实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撤销案件的情形,故于近期出具了撤销案件的决定书,本案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二、以经济纠纷为切入点进行职务侵占罪辩护的思路探讨
通过上述案件可以看出:职务侵占罪具既是职务犯罪,又是财产犯罪,一方面对于公司的管理秩序造成了损害,另一方面又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益。此外,职务侵占罪具有刑民交叉的特点,有相当一部分是因股东之间、高管之间、公司与员工之间的经济纠纷而产生。作为被控告方的辩护律师可以对全案进行审查,重点关注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实际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这一关键问题。如果当事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经济纠纷这一客观事实,那么可以此为切入点展开辩护。
(一)何为经济纠纷?
所谓经济纠纷,指员工/股东与被害人(公司)之间存在竞业补偿金、劳动补充/赔偿金、未结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销费用、股东分红、股东借款等债权债务经济纠纷。在辩护实践中,如果当事人涉嫌职务侵占,且与被害人(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应做如下审查,为当事人争取有利地位:
(1)当事人与被害人(公司)之间是否具有债权债务等经济纠纷,该经济纠纷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证据证明,是否超过被控侵占金额。
(2)当事人是否向被害人(公司)主张过该债权,客观上是否有证据证明其主张过。
若经审查,存在以上情形,且有一定客观证据佐证,则可据此向公安机关提出即使当事人取得了公司的财产,但因公司对其负有高于被占有财产价值的债务,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并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上述案例中,律师就是通过证明王某对公司享有的债权高达200余万元,该金额大于其被控职务侵占的160余万元,该事实为本案的成功辩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具体探讨如下:
(二)当事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经济纠纷的前提下,辩护要点可从以下几点切入:
策略1:从构成要件的结果角度出发,以经济纠纷为由证明控告方财产实际未遭受损害。职务侵占罪为侵犯财产罪,侵犯财产罪要求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害。因此如果存在经济纠纷,辩护律师可以当事人与控告方存在经济纠纷为由,综合利用多种证据,以此证明虽然当事人占有了控告方一定数额的财产,但因控告方对当事人也负有客观合法真实且更高的债务,控告方未遭受财产损失。本案中,王某与公司的经济纠纷数额远高于其侵占的数额,即使王某侵占公司财产,由此可以证明公司财产未遭受损失。
策略2:从责任要素角度排除非法占有为目的。职务侵占罪要求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求具有排除意思及利用意思。如果当事人不具有排除意思,则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可以从客观证据角度出发审查如下几点,证明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1)因工作疏忽或被他人利用从而导致实施了占有公司财物行为;
(2)因维护当事人个人民事权益而实施的占有;
(3)暂时性占有,而非永久性占有。
本案中王某作为公司的股东,面对公司失去控制的前提下,转移公司财物是为了公司财产及个人合法权益,其主观目的并非为了将公司财物非法所有,因此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策略3:以经济纠纷作为有利条件积极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刑事谅解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协商一致的结果,谅解书是双方在达成的民事协议的基础上出具谅解文书。辩护律师可积极协助当事人与被害人积极展开沟通、谈判,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将谅解书交公安机关审查,向公安机关表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质损害后果,最终使公安机关的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的。本案中,辩护律师代表王某与公司通过多轮的谈判、沟通,双方达成和解,取得了公司对王某的谅解,促使案件最终圆满结束。
三、结语
民营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的《2019-2020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在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上传的刑事判决案例中,民营企业家犯罪占比93.89%,涉案罪名中,职务侵占罪数373次,占比15.98%,排名第二。在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罪频发的现实状况下,国家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加重了该罪的刑罚力度,应该引起民营企业相关人员的重视,也给律师的辩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旨在结合办案过程中一些的成功经验,共同探讨职务侵占罪辩护要点和思路,希望能够为同行、企业管理人员及其他读者带来一些帮助和启发。
附:关联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四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施行)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注:6万)、五倍执行(注:100万)。其中数额巨大,刑法修正案十一后暂无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当事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4、《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一)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
(二)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案件情形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侦查的,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撤销案件,继续侦查。
撤销案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停止侦查活动,并解除相关的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
撤销案件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