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策与法 > 创业法制 > 正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集中“季节”——看违规披露的刑事风险

来源:徐红亮律师 发布时间: 2021-04-26 16:41:24 编辑:夕歌

导读:《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161条规定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进行较大的修改和调整,一句话概括:加大打击力度,剑指信息披露乱象。

据证券时报报道:截至4月13日,有1413家公司公布2020年年报,其中951家净利润同比增长,462家下降,940家营业收入同比增长,473家下降,净利润和营业收入同时增长的公司有英科医疗等759家,利润收入均下降的有幸福蓝海等281家,业绩增幅翻倍的公司有234家。

可以预测,接下来的四月份,上市公司2020年年报披露将会更加集中、更加丰富,令人目不暇接。

谈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除了修订后的《证券法》以单独一章(10个条款)规定“信息披露”之外,便是对资本市场颇具威慑力的《刑法》的修订。《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161条规定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进行较大的修改和调整,一句话概括:加大打击力度,剑指信息披露乱象。

《证券法》和《刑法》修订后的实施开始时间分别为2020年和2021年的3月1日,中间恰恰时隔一年时间,这一年中资本市场发生重大的变化:创业板注册制落地、创业板开始20%的涨跌幅限制、科创板成员已达268家等等。尽管如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话题仍然被关注、时常被谈起,这不仅仅引发披露义务主体上市公司的关注,更是千千万万个投资者最为关心的内容之一。

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件中最为常见的是虚增营收、虚增利润。例如康美药业(600518),2016年至2018年上半年,康美药业分别虚增营收89.99亿元、100.32亿元、84.84亿元,2018年年报虚增营收16.13亿元;两年半时间虚增营业利润39.36亿元,占同期公告营业利润的三分之一。新闻报道的上海市第一例、第二例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件,其中的方式也都体现为虚增营业收入和虚增利润。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康美药业涉及的信息披露案件目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刑法是社会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剥夺公民的自由、财产,乃至生命,无疑刑法有着极强的威慑力。从刑事法律角度来看,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这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行为方式,也被理论界称之为该罪的客观方面。

所谓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当然包括本文讨论的上市公司,此处的法律依据是《证券法》,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负有向社会披露重要信息的责任和义务,这不仅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进入资本市场,必须遵守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而依法披露信息是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之一。事实上,有形的商品销售也一样,有必要在商品上如实标注商品的品名、产地、含量、规格等,以便市场消费者选择。如此来看,上市公司依法如实披露信息,但不难理解和接受。

近几年,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成为一个热门词汇,而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造假也成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最普遍的表现形式,有的虚增利润额、有的虚增业绩、虚构交易内容、虚列空转流水,还有表现为业绩预报后的“大变脸”等等。财务数据是投资者判断一只股票的最直观参考标准,也是影响交易的最重要因素。不披露和不如实披露均违反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这两种行为都一样可以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其在危害性方面,不相上下。

法律、法规要求上市公司不但要披露信息,还要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披露的内容是指重要信息,关于重要信息的范畴,《证券法》第80条、81条有明确的规定,感兴趣的读者朋友们可以查阅。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刑法》第161条的修订,则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大打击力度。将原来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修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取消了对罚金刑的限制,交人民法院根据具体的案件自由裁量、掌握。从三有期徒刑到五年有期徒刑,充分说明国家打击这种犯罪的决心和信心。不仅仅如此,还有在一般情节之外,加入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理,即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想象,这种“重拳”对资本市场中的不法行为还是有一定的震慑作用的。

第二、扩展犯罪主体。《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这一罪名是针对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而现在还包括了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事实上,这是一种主体的“穿透”,即透过上市公司本身看“幕后那只手”,“剑指”有决策权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让背后有话语权且无视规则、破坏规则的责任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此前,躲在背后指使他人实施违规披露信息而逃避刑事责任追究的将成为“过去式”。

第三、行为方式的涵盖更全面。值得注意的是:针对那种不直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但是隐瞒重要事项,实际知道但“假装不知道”的这种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也纳入刑法打击范畴。当然,这种对重要事项的隐瞒不能随意进行扩张解释,还必须同时具备另外一个条件,即刑法的上的因果关系因素——隐瞒重要事项的行为与违规披露、不披露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限定,可以有效控制刑法的打击面,避免“利剑出鞘而伤及无辜”。

上市公司2020年年报集中披露“季节”即将到来,让那些野蛮的、狡猾的、无视规则、吃相难看的违规信息披露者有心无胆!

作者:徐红亮,德衡律师集团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中心总监、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