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开出年内首张罚单:两人用196个账户操控股价亏逾3亿
导读:证监会2021年1号行政处罚和2021年1号市场禁入决定书显示,熊模昌、吴国荣因操纵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华平股份,300074)股票价格,利用196个账户亏损约3 24亿元,熊模昌被给予警告,合计处以205万元罚款,吴国荣被给予警告,合计处以185万元罚款。
近日,证监会开出了2021年首张罚单。证监会2021年1号行政处罚和2021年1号市场禁入决定书显示,熊模昌、吴国荣因操纵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华平股份,300074)股票价格,利用196个账户亏损约3.24亿元,熊模昌被给予警告,合计处以205万元罚款,吴国荣被给予警告,合计处以185万元罚款。证监会还决定,对吴国荣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规定,证监会对熊模昌、吴国荣操纵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平股份)股票价格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熊模昌、吴国荣未听证也未提供陈述申辩材料。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熊模昌、吴国荣)》〔2021〕1号显示,熊模昌、吴国荣存在:利用相关证券账户操纵华平股份;交易“华平股份”期间增持数量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未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等违法事实。
熊模昌、吴国荣利用相关证券账户操纵华平股份
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以下称操纵期间或涉案期间),吴国荣控制使用“白某飞”等186个个人账户和“金谷·信惠18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等10个机构账户,共计196个证券账户(以下称账户组)。熊模昌与吴国荣签订《委托增持代持协议》等相关协议约定,熊模昌向吴国荣支付保证金,吴国荣按照1:4的比例提供配资资金。熊模昌通过熊某松、熊某楚、熊某概的银行账户,分三个阶段累计向吴国荣指定银行账户划转资金17200万元,吴国荣按配资比例转至其控制的配资账户。
吴国荣通过周某珍、李某等人帮助寻找并确定配资账户后,经李某莉、李某、汤某仁等银行账户向配资账户划转保证金及利息。
吴国荣使用其控制的196个证券账户在操纵期间内,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用盘中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方式交易“华平股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及成交量,吴国荣主观操纵市场的意图明显。操纵期间未能盈利。
操纵期间,吴国荣控制的配资账户存在多次小单多笔拉抬股价行为,账户组多次出现申买价格大于申买前最新市场成交价情形,拉抬股价意图明显。从操纵期间股票价格变动情况来看,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15日(多日跌停的前一交易日),华平股份股票价格从6.35元/股上涨至7.1元/股,涨幅11.8%,期间最高价8.86元/股,6月19日至6月26日股票出现多日跌停,截至6月26日,收盘价为3.81元/股。操纵期间账户组亏损32372.33万元。
熊模昌与吴国荣的合作模式为熊模昌提供配资保证金,要求吴国荣买入“华平股份”数量占流通股数量的15%,并维持股价,吴国荣负责配资并操作账户实施交易。熊模昌可以登录账户进行查看,但是无权进行操作,增持专用账户出售全部代持股票后,剩余盈利由吴国荣、熊模昌按照6:4比例进行分配,二人存在约定实施操纵职责分工和收益分配的事实,共同完成操纵行为。
未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
熊模昌与吴国荣签订协议,委托吴国荣控制使用账户组增持“华平股份”,由吴国荣为熊模昌按照1:4比例提供融资安排,并约定盈利分成,上述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相关规定,二人构成一致行动人。
涉案期间,熊模昌持有9.78%“华平股份”,其与一致行动人吴国荣通过吴国荣控制的账户组大量买入“华平股份”,2018年2月6日,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20.39%,与熊模昌共同持有的股份达到30%,未按规定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且在2018年2月6日后仍持续交易“华平股份”。熊模昌及其一致行动人吴国荣构成未按规定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要约的违法行为。
熊模昌通过其控制的私募产品进行大宗交易虚假减持“华平股份”
熊模昌系华平股份原始股东,截至2015年年底熊模昌持股6683.32万股,占比12.66%,系华平股份第二大股东。2016年5月、6月,熊模昌将其个人证券账户交给上海迎水卢某文开展打新股业务使用。由于打新股业务按账户进行核算,尽管熊模昌证券账户市值较高,但也仅能获得一份打新资格。为了赚取更大的收益,卢某文帮助熊模昌设计一个减持方案,即分别成立勤远韶昌1号私募投资基金、勤远韶昌2号私募投资基金和涌津涌鑫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涌津涌鑫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将熊模昌个人证券账户内的持有的2.563%的“华平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至上述四只产品中,再使用熊模昌及上述四只产品共计五个账户进行打新业务。
上述四只产品资金均来源于熊模昌,产品成立后由熊模昌实际控制,卢某文进行操作管理。产品清算后资金划归至熊模昌。华平股份收到熊模昌权益变动通知后,分别于2016年11月4日和2016年11月16日对熊模昌减持情况予以公告。
综上,熊模昌向华平股份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有关减持情况与事实不符,导致华平股份后续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指出,上述各违法事实,有《公司资产管理表》、借款协议、华平股份委托代持补仓及利息通知律师函、委托增持代持协议、银行账户及交易流水、账户组证券交易数据、减持公告、熊模昌证券账户结算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会表示,熊模昌、吴国荣操纵“华平股份”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熊模昌及其一致行动人吴国荣交易“华平股份”期间增持数量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未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14年修正《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所述行为。熊模昌虚假减持“华平股份”,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三条、2014年修正《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熊模昌、吴国荣操纵华平股份的行为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对熊模昌处以120万元罚款,对吴国荣处以180万元罚款;对熊模昌及其一致行动人吴国荣增持数量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未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其中对熊模昌处以25万元罚款,对吴国荣处以5万元罚款。对熊模昌虚假减持“华平股份”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综上,对熊模昌给予警告,合计处以205万元罚款,对吴国荣给予警告,合计处以185万元罚款。
证监会对吴国荣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此外,证监会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吴国荣)》〔2021〕1号显示,吴国荣操纵“华平股份”金额巨大,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违法情节严重。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吴国荣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