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链类型与产业链效率基准
导读:本文首先根据产品本身特性与技术条件对产业链类型进行划分,进而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以产业链整体效率为对象的产业链效率评判基准。这将为基于产业链的市场竞争策略以及相应的经济规制的理论研究提供概念性基础。
作者|郁义鸿
一、引言
经济学的理论问题来自于对现实中观察到的经济现象的提炼,同时理论研究也应该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指导。但就产业链问题的研究而言,理论与现实存在脱节。
在中国具有典型意义的产业链问题主要包括电信、电力、铁路等垄断行业的改革问题,超市向供应商索取通道费”的问题,以及近年来成为热点的煤炭电力纵向关系问题,等等,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大多借助于现代产业组织理论中纵向控制领域的研究成果。然而,这一重要领域至今仍未形成一个系统的理论框架。其表现之一同时也是其原因之一是,对于如何衡量作为整体的产业链的效率这一基本问题,在理论上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现有理论对于市场绩效及经济规制的研究是建立在单个市场效率基准的基础上的,因而严重削弱了其对经济现实的解释能力和政策指导意义。就此而言,现有理论并没有真正将产业链作为研究对象。
要构建一个系统的理论体系,需要对一些具有基础性的概念给出严格的定义。在经济现实中,对应于不同的最终产品,产业链呈现出各种不同的形态。产业链的不同是由产品特性决定的,这里的产品特性既包括最终产品本身的特性,同时还包括整个产业链中各个相关产品本身的特性以及这些产品之间的投入产出关系的特性。这些特性主要是由技术因素决定的。理论研究的抽象性要求我们对不同的产业链形态进行提炼,以找出它们的共性,而这种提炼首先要求我们将产业链的描述抽象化。进一步,对于产业链理论的构建非常重要的是,我们需要给出产业链效率的概念界定,并给出其评价的基准。由于产业链本身可能具有不同的类型,这种效率的评价基准也将根据产业链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本文根据产品本身特性与技术条件对产业链类型进行划分,进而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以产业链整体效率为对象的产业链效率评判基准。这将为基于产业链的市场竞争策略以及相应的经济规制的理论研究提供概念性基础。
二、产业链类型的划分
产业链是指,在一种最终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中一从最初的自然资源到最终产品到达消费者手中一所包含的各个环节所构成的整个的生产链条。在产业链中,每一个环节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产业,因此,一个产业链也就是一个由多个相互链接的产业所构成的完整的链条。产业链类型是指,在一个产业链中的两个上下游产业之间或两个相邻市场之间的关联方式。产业链类型是由产品特性与生产技术所决定的。
所有的产业链不管是由多少个环节构成的,我们都可以将其分解为两个相关产业之间或相邻市场之间的关系,这可以看成是产业链构成的元素”。这些关系具有不同的关联方式,据此可以对这些元素”进行分类。这些元素”首先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由上游产业与下游产业之间的纵向关系所构成,另一类则由两个并行的产业之间的横向关系所构成。
对于具有纵向关系的产业链环节,两个行业之间存在的是上下游关系,其产品分别具有投入品和最终产品的特性。我们不妨将上游行业的产品记为产品A,将下游行业的产品记为产品B。通常假定,下游厂商是直接面向消费者的生产者或上游产品的零售商。
对于这样的上下游关系,可以根据产品A是否为中间产品这一属性加以区分。可能存在三种不同情况:一是最终产品,二是纯粹的中间产品,第三种可能是,产品A既可以作为产品B的投入品,又可以作为最终产品直接面向消费者。我们分别称其为类型I、类型II和类型III。
产业链类型I——产品A本身就是最终产品。在这种情况下,所谓下游行业是产品A的分销环节。这一类型的纵向关系是现有理论关注最多备,也是在现实中可以大量看到的。作为理论抽象,我们可以把零售作为一个不可缺少的'生产环节”加以分析,而制造商是否建立自己的分销体系则是一个是否实行前向一体化的策略选择问题。同时,由于零售商提供的服务可能存在差异,因而对消费者来说,不同的零售商提供的服务可以视为不同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可认为零售商B的产品”与制造商A的产品属于两个不同的市场。
产业链类型II——产品A是纯粹的,中间产品”,也就是说,产品A只能作为产品B的投入品。这里的中间产品可包括一大类基础设施,如铁路的路轨、电信网络、电力骨干网、民航机场、某些交通基础设施,等等。有意思的是,除了实物形态的基础设施之外,可能还存在一些虚拟”形态的基础设施。一个典型的例子是计算机操作系统与应用软件之间的关系。此时操作系统是基础设施,而应用软件则可以视为运作于该基础设施之上的下游产品”。另一个例子是影院与电影胶片,缺了电影胶片,影院几乎没有其他用途;但电影胶片只要有放映机,甚至可以在露天放映。在产业组织理论中,典型的接入定价问题主要与这种类型的产业链有关。还有一种情况是,如3G时代的移动通信行业,当所有的手机都由移动运营商定制,并由移动运营商销售给消费者的时候,所谓终端”——手机作为完全的投入品,变成了'上游产品二但此时的手机并不是基础设施。
当然,现实中更常见的是那些真正的中间产品,如各种汽车零部件都是整车的投入品,且它们自己除了用于维修更换或升级换代之外都不能直接面对消费者;又如皮鞋制造中所用到的皮革与其他原材料也都是纯粹的投入品,等等。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类型II与类型I相比,在产品B与消费者之间不再存在零售环节。这种差异与现实中产业的对应性需根据产业特性来把握。对于产品A是基础设施而产品B属于服务业这种情况来说,在产品B与消费者之间确实不存在分销体系。而对产品B属于制造业的情况来说,分销体系是可能存在的,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类型II与类型I恰恰是产业链中顺序相贯的前后两个环节。因此,对两种类型的分析各自反映了理论关注的重点所在。
还需说明的是,我们假定上游产品没有其他用途,而对下游产品来说,该上游产品也是其必不可少的投入品。这样的抽象假定符合理论研究的要求,也具有现实意义的典型性。特别是,如上所述的基础设施通常具有很强的垄断性,因而也是反垄断政策研究所特别关注的。当然在现实中,我们可以看到大量的原材料都具有广泛的用途,如煤炭可以用来发电,也可以用来制造焦炭,还可以用来制造煤气等;而另一方面,电力行业中的火电厂是使用煤炭的,但同时还存在水力发电,还有核电站,等等。这就导致上下游两方面对对方的产品都不是惟一选择的情况。对于前一种情况,应该说实际上涉及了几个不同的产业链。我们的产业链是针对一种最终产品来定义的,因此,当煤炭用于发电时,它属于电力产业链的一个环节;当煤炭用于制造煤气的时候,它却属于燃气行业产业链的一部分,等等。对这种同时跨越几个产业链的一种投入品,相关的论题只有在应用研究中才是有意义的,而当我们进行应用研究的时候,这里的产业链类型的元素”可以作为基本的建筑材料”加以运用。另一方面,由于电力是同质产品,不管采用什么方式发电,不管采用什么能源,对消费者来说是没有区别的,因此,它们确实属于同一个产业链。但总体而言,这种情况的研究主要具有实践意义。
产业链类型III—产品A既可以作为最终产品直接面向消费者,也可以作为产品B的投入品。典型的例子如:电信中的市内电话是直接面向消费者的电信服务,同时又是长途电话的投入品;葡萄既是直接的消费品,同时又是葡萄酒行业的不可缺少的投入品,等等。如图1所示。
值得强调的是,在这种情况下,产品A确实是产品B生产加工过程中的投入品,因此,产品A是产品B 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正因为如此,产品B与产品A将不再是同质产品,至少应属于不同的细分市场。例如,市话网络是长话接入所必须的基础设施,但通过市话网络提供给消费者的长话服务与市话服务应属于不同的细分市场。对于葡萄与葡萄酒的情形,显然这两种产品更属于完全不同的市场。由此可见,在产业链类型Ⅰ中,产品B不过是在产品A之上附加了相关的服务,它们本质上属于同一个市场;而在产业链类型Ⅲ中,两种产品虽然可能具有较强的替代性,但至少可视为两个不同的细分市场。
以上归纳的是产业链纵向关联的三种基本类型。从横向关联的角度,Tirole(1988)提到了下游厂商使用数种投入品来生产最终产品的情况,此时的下游厂商可以是一个生产者,也可以是一个向消费者销售互补性产品的零售商。Rey,Seapight和Tiro]e(2001)也提到了两种产品具有互补性的某些情况,这些都属于产业链环节之间的横向关联。但笔者以为,就横向关联的情况来说,只有在两种中间产品之间存在严格互补性的情况下,我们才可能将其视为同属于一个产业链。这是因为,如果将范围扩展到非严格互补品的情况,由于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是非常宽泛的,我们将面临无法界定产业链边界的尴尬境地。另一方面,我们也将只考虑下游厂商是生产者的情况。我们把这种情况称为产业链类型Ⅳ,如图2所示。对于下游厂商是向消费者销售互补性产品的零售商的这种情况,可以将产业链类型I与类型Ⅳ结合起来进行分析。
在现实中,制造业产品的各个零部件之间都存在这种严格互补的关系,如汽车发动机与汽车方向盘等其他零部件之间,电脑的各个零部件之间,等等。对于服务业来说,在厂商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所需的各种投入之间,也会存在严格互补的情况,但并非所有投入品之间都是严格互补的。
产业链类型的基本分类是所有基于产业链的竞争策略及相关的经济规制研究的基础。由于产业链类型是由产品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在相当长时期内,在技术条件给定的情况下,两个产业之间的纵向关联或横向关联所具有的类型是不会改变的。那么,对厂商来说,当他们在不同的产业链竞争策略之间进行选择的时候,就必须要考虑这种最基本的环境因素。厂商策略血的激励来自于可能获得的增加的利润,而利润能否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将取决于产业链类型的特性。同样地,各种策略是否具有反竞争的效应,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一基本环境。
三、产业链效率与产业链效率基准
在一定意义上,效率基准是经济学的一块基石。对经济理论研究来说,当我们明确了企业竞争策略背后的动机和激励,并对企业在各种不同环境下出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将采取的行为做出预测之后,我们就需要回答,这些行为对市场效率和社会福利将会带来怎样的后果。进一步,对这种后果即市场绩效的评价就构成了经济规制政策制定的前提。
对于单个市场的相关研究来说,经济理论已经相当成熟。在给定的假设条件下,就其所限定的研究对象而言,微观经济理论几乎已经达到无懈可击的完美境界,这种完美性在严密的数学工具的支持下更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然而,在现代经济学中,对经典理论的批评也从未停止过。除了其假设条件的过于理想化之外,这种批评主要集中在其所有分析的静态特性方面。就效率评价这块理论基石而言,毫无疑问也同样反映出这种静态特性。本文不准备对动态效率的评价进行讨论,只就产业链理论体系的构建所需的效率基准展开分析。
我们的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在现有的与产业链有关的理论研究中,所采用的效率基准是什么?其合理性如何?二是一个系统的产业链理论需要建立怎样的效率评价基准?这两方面的问题是紧密相关的。
我们从双重加价问题开始讨论。
双重加价(DoubleMaiginaljzation:Spengler,1950)是指,当上游厂商与下游厂商构成如类型I或类型II那样的产业链,并在各自的市场上占据完全垄断地位的情况下,他们独立地进行序贯决策的结果。假设上游厂商的边际成本为常数MC=c,下游厂商没有任何附加成本。那么,在纵向一体化情况下,厂商利润(两家厂商利润之和)最大化的零售价格为
其销售数量将为
这里D(•)为需求曲线。然而,当上下游厂商为纵向分离时,上游厂商将确定其批发价格为
而该价格将成为零售商的边际成本。于是,零售商再一次的垄断定价将导致最终的市场价格为
其相应地从上游厂商处购买的产品数量将为
这一结果与单个市场的垄断定价相比,更远地偏离了完全竞争的最优均衡,后者应有价格p*=c以及产量q*=D(p*)。
从现有大量文献的论述来看,双重加价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许多纵向控制问题研究的效率基准。最典型的是在纵向一体化问题的研究中,对其做出肯定结论首先就是以双重加价的结果为参照物的。如Tirole(1988)所说,纵向一体化的目的就是避免双重价格扭曲,这种情况的发生是由于每个企业在生产的每个阶段都加上自己的价格一成本边际。”纵向一体化(或等价地,充分纵向约束)的福利分析很简单……双重加价的消除使福利提高是清楚无疑的。”
双重加价的结果是一个最坏的结果。因此,当我们以最坏的结果为效率基准来对纵向一体化进行评价的时候,就好比把一种严重的但还不至于被判死刑的罪行与一种该被判死刑的罪行作比较,然后得出这种重罪导致的结果还相当不错的结论。事实上,在单个市场的效率评价中,完全垄断无疑被认为是一种最坏的市场结构,其均衡结果也导致最差的市场效率与社会福利。
以最坏情况作为基准所存在的缺陷是明显的,实际上,此时我们无法知道也无法评价,纵向一体化是否给我们带来以及究竟带来多少市场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损失。特别是,在单个市场的分析中以完全竞争均衡结果为基准的时候,我们可以准确地对垄断带来的效率和福利损失做出评价,而在产业链情况下,我们现在甚至没有这样一个最优的均衡结果,能够作为对所有基于产业链的竞争策略的市场效率和社会福利效应的评价基准。综观微观经济学理论体系,或许可以说产业链这一概念是超越了其研究范围的。但当产业组织理论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时候,其研究领域的扩展方向之一就是从单个市场扩展为多个市场特别是整个产业营。产业链相关问题的研究正代表了这一方向。那么,相应地就需要给出产业链效率的概念及其相应的评价基准。
所谓产业链效率,就是将产业链作费一个整体进行衡量的效率,其相应的评价基准就是当产业链各个环节都实现完全竞争市场均衡下的市场效率与社会福利。
那么,是否可以将单个市场的最优基准直接用于产业链效率的评价呢?答案是否定的。事实上,产业链效率的度量至少需要考虑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于上游市场生产中间产品A的情形,其市场效率和社会福利该如何评价?二是如果说两个市场的效率评价可以各自进行的话,它们的社会福利应如何加总?
下面我们将根据基本的产业链类型所具有的各自不同的特性,建立起相应的效率基准。
在一个中间产品市场上,供给与需求双方都是生产性厂商。为了得到其竞争均衡的结果,我们需要知道这一市场上的供给曲线与需求曲线。那么,就供给方面来说,由于经济主体是同样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厂商,因此,其基本规律与最终产品市场应无区别,即在边际成本递增的假设下,在一个竞争性市场上,产品A的供给曲线应是向上倾斜的。
就需求方面来说,此时的问题是,中间产品A的需求曲线是如何决定的?中间产品A的需求是一种派生需求,是由对最终产品B的需求所引致的。如果简化假定产品A只能作为最终产品B的投入品,容易知道,对钢材的需求就是对汽车需求的派生需求,对煤炭的需求就是对电力需求的派生需求,等等。此时,与最终产品B的需求曲线的获得相类似,我们需要分析当厂商作为中间产品A的需求一方的时候,其利润最大化行为将'引致”一条怎样的需求曲线?
假定最终产品市场B是完全竞争的。因此,对厂商B来说,它是其产品B的价格的接受者。再假定产品B与产品A是一一匹配的,即每件产品B使用且仅使用一件中间产品A。不妨假定厂商B的固定成本为零,在厂商B的可变成本中,除了投入品A之外的其他平均可变成本为AVCB,且为常数。因此可知,厂商B的边际成本为AVCB+PA,且厂商B的利润最大化一阶条件为:
(1)
其中pB是产品B的市场价格,对厂商B来说是常数。直观来说,厂商B对产品A进行购买的利润最大化条件就是,使其边际成本之和等于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再简化假定AVCB=0,则(1.1)式简化为:
(2)
显然,对于厂商A来说,其利润最大化的必要条件为:
(3)
由于两个市场之间存在如此紧密的联系,其均衡状态必须联立求解。假设市场A的供给曲线为
市场B的需求曲线为
再加上均衡条件
和
即可求得两个市场的均衡价格与产量,如图3所示。
综上所述,在一系列简化假定下,当一个中间产品市场和一个最终产品市场以上述方式紧密关联的情况下,其效率最优的必要条件应为:
(4)
那么,此时的帕累托最优社会福利应如何度量呢?上述结论的直观意义是,在一系列严格假定下,中间产品的派生需求就是最终产品市场的需求,而最终产品市场的生产成本则完全来自中间产品的生产。此时厂商B是一个纯粹的“二传手”,它在中间产品的传递过程中并不产生任何成本,因而也不附加任何价值,其利润为零。因此,帕累托最优社会福利应包括两部分,其消费者剩余部分来自最终产品市场B,而其生产者剩余部分则来自中间产品市场A,记社会福利为W,即可有:
(5)
上述市场效率与社会福利的评价基准是在最抽象意义上建立起来的,且可以直接应用于类型I和类型II的情况。
对于类型III,需要考虑面临具有实质性差异的两个不同市场的情况。仍然假设两个市场均具有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产品B与产品A是一一匹配的;厂商B的固定成本为零,厂商B的边际成本为
且AVCB为常数。但这里我们需假设AVCB>0。因此,厂商B的利润最大化一阶条件仍由(1)式给出,而厂商A利润最大化的必要条件仍由(3)式表示。
一个重要差别在于,产品A有着独立的、不同于市场B的最终需求曲线,记为
于是,市场A的总需求曲线应是其最终需求曲线与其派生需求曲线之和。但需注意,此时市场B的价格将由厂商B的一阶条件决定,因此,市场A的均衡条件为:
此时两个市场的均衡状态如图4所示。
由此可见,对于产业链类型III来说,除了必须假设其除了产品A之外的边际成本不为零,其市场效率的基准与基本模型没有差异,即价格等于边际成本。就此而言,产业链效率基准与单个市场没有差异。但就帕累托最优社会福利来说,如图4可见,此时应为:
(7)
如图4所示,此时厂商B产生了额外成本,但利润为零,市场B的生产者剩余也就为零。
对于产业链类型我们考察三个市场均属于完全竞争的情况。对于两个不同的中间产品市场,容易看到,其竞争均衡的条件应分别为:
(8)
而对于市场D,在简单假设其没有其他投入品的情况下,其边际成本就是两种投入品的边际成本之和,因此,其均衡条件即为:
(9)
对于类型IV的社会福利,由对类型I派生需求的分析容易得到,在产业链完全竞争均衡下的最大化社会福利为:
(10)
四、结论
从单个市场的研究扩展到以产业链为对象的研究,是经济理论特别是产业组织理论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产业链研究是处于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之间的中间层次的研究,就其所具有的现实经济背景以及理论发展的重要性而言,笔者以为,它可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
产业组织理论中的纵向控制问题研究是产业链理论的现实理论基础,但该领域本身至今未形成系统完整的理论框架。其主要原因同时也是其主要表现之一是,理论上至今没有给出真正以产业链为整体的市场效率与社会福利的评价基准。该领域的研究始终以单个市场的效率和社会福利的评价为基础,以此来分析厂商竞争策略的市场效应以及相应的政府规制政策,这就不能不给其理论成果带来局限性。就此而言,现有理论还不是真正的产业链理论。
理论体系的构建首先要求对一些具有基础性的概念给出严格的界定。笔者以为,从产业组织理论角度来说,产业链类型与产业链效率及其基准是产业链问题研究中最具有基础性的概念。这是因为,产业链类型主要是由产品特性及其生产技术所决定的,它构成了厂商竞争的基本环境。在此基础上,当各个关联产业分别形成各自的市场结构时,其总和就形成产业链的整体市场结构,而正是这样一种产业链整体的市场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将决定厂商的纵向控制策略和横向的竞争策略。进一步,产业链市场结构与厂商的产业链竞争行为的相互作用将决定产业链的整体效率。因而,产业链效率及其相应的评价基准同样是具有基础性的概念。这一概念也是以产业链类型为基础的,同时其本身也构成厂商竞争行为评价及相应的政府规制政策研究的基础。
本文归纳了产业链的四种基本类型,其中三种是产业链纵向关系的类型,一种是横向关联类型。这种产业链类型由最终产品与中间产品本身的特性其相应的技术条件所决定,与产业链市场结构无关。进一步,针对每一种产业链类型,本文讨论了应如何以产业链为整体进行市场效率和相应的社会福利的评价,并在完全竞争假设的基础上,建立了对应于不同产业链类型的效率基准和社会福利基准。这种市场绩效评价基准的建立,为对基于产业链的竞争策略特别是相应的经济规制问题的研究提供了基础。
在本文所界定的基本概念基础上,理论概念的进一步扩展可考虑以下几个方向。一是自然垄断特性的影响。这主要体现在类型II中,其一大类情况是,作为中间产品”的是基础设施,且这些基础设施具有较典型的自然垄断特性。众所周知,垄断是导致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之一,因而产业组织理论与经济规制的主要论题之一就是反垄断。但自然垄断却具有技术和成本效率方面的合理性。因此,如何在考虑了显著的规模经济性的条件下来设定一个次优的基准,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二是面向应用的扩展。如同样对产业链类型II,当用于现实经济问题的分析时,我们可能面临如前所述的煤电关系这种情况,即煤炭不仅仅作为电力的投入,而电力也不仅仅以煤炭为投入品。此时如何对本文所建立的最优效率与社会福利的基准进行拓展,是一个更具实践意义的问题。三是我们所界定的产业链效率基准仍然是静态的。对于产业链如何设定动态的效率基准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对此的讨论无疑需要建立在单个市场动态效率基准的基础之上,而后者本身的建立也还需要更深入的研究。这也是我们未来的研究方向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