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突然“拒绝”收租,交租无门的一公司用了这招避免违约
导读:公证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物:(二)提存。”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通讯员 王波
主办单位:广东省普法办、广东省公证协会
承办单位:羊城晚报、广东普法网
前段时间,中山市某公司(下称“中山公司”)由于经营需要一直租用着珠海市某公司(下称“珠海公司”)的一处房产。中山公司定期按照珠海公司提供的账户划转租金,珠海公司也都正常收取,合作关系很融洽。
可是,珠海公司最近突然取消了原来的收款账号,中山公司多次与其联系也得不到明确的解释。中山公司的法务人员不免担心,如果这样的情况持续下去,很可能超过合同约定期限都无法支付租金,难免会让人误解是自己公司违约,这究竟该怎么办呢?
该公司法务人员便来到中山市香山公证处进行咨询,看能否将租金交给到公证处,以此来证明自己公司是积极履约的。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结合中山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其制定了公证方案:首先,由中山公司向珠海公司邮寄送达履约通知书,要求对方提供接受租金的有效方式,并告知其如因其自身原因造成中山公司履约困难的,将会把租金提存到公证机构。同时,就邮寄送达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以固定证据。其次,在珠海公司仍然无正当理由拒收租金的情况下,中山公司办理公证提存,在合同约定时限将应付租金提存到公证处专用的提存账户,就可以视为中山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了交付租金的义务。
办理公证提存后,公证员告知中山公司应及时将提存的情况通知珠海公司。同时,公证机构也将领取提存物的时间、方法以及在规定时间不领取提存物的后果以书面方式通知了珠海公司。
在接到领取通知不久后,珠海公司便到公证处领取了提存租金。
民法典: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存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证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物:(二)提存。”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中山公司通过办理公证提存和保全证据公证,既保证了该公司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又为日后证明其积极履约、预防纠纷保留了充分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