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文化:宗亲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导读:宗亲会是宗族成员代表选举产生的引导宗族开展祭祀祖先、交流亲情等活动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
宗亲会是宗族成员代表选举产生的引导宗族开展祭祀祖先、交流亲情等活动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
从广义看,他属于社会组织的一种。宗亲会不属于社团组织,因为社团组织的特点是会员直接选举制。宗亲会没有会员,只有出席会议的代表参与选举理事会成员。
《辞海》中解释社会组织云:“人们为了执行某种社会职能,完成特定目标而建立的共同活动的群体。”
宗亲会正是具有这个特征。另外宗亲会还有一个其他社会团体组织不同的特点,前者限于宗族内部,后者面对全社会;前者社会功能弱,而后者社会功能强。从狭义看,宗亲会不是一个完全的社会组织,只是一个实实在在的面对亲人的封闭性宗族组织。
宗亲会对于宗族成员活动具有引领、指导的作用。从形态特征看,宗亲会是宗族成员活动的平台,是一个纽带,通过宗亲会,把宗族成员召集起来。从事活动的主要内容为怀恩祭祖、联络亲情、宣扬优良家风和优秀传统文化、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组织族人编修家谱等。
离“集会”这个概念近,离“结社”这个概念远。宗亲会更不以组织名义(身份)介入政治活动。
宗亲会虽然脱胎于旧时代的“族长制”,但其功能大大弱化,没有制定“戒条”、没有实施“家法”,也没有命令、指挥等等权力,不过是一个松散的亲人聚会的平台罢了。
海外有多种姓氏联合组成宗亲会的个别例子,大陆目前还没有这样的例子出现。本文不提倡跨越姓氏建立联合式宗亲会。
从“官”与“民”的概念剖析,宗亲会属于民间组织范畴。
从我国宪法条文看,宗亲会的建立符合宪法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不过,我国目前将宗亲会组织纳入社团组织对待,第一是不予审批,严格控制,第二是出现之后可以视为非法。
1998年10月25日施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2016年2月6日公布修改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都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而宗族没有上级主管部门(此点可以认为宗亲会组织的建立在条例管辖之外)。
“两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 )指出:“各地民政部门要严格控制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民间组织,禁止设立气功功法类、特定群体(退伍军人、下岗待业人员、打工者等)类、宗族类和不利于民族团结的民间组织以及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民间组织。”
“两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指出:“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
但宗亲会组织没有纳入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管理范围。只有“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才属于直接登记管理范围。
宗亲会组织没有主管部门,何况有明文规定实行严格控制,亦不属于直接登记范围,所以要想通过民政部门审批是不可能的。
不过,在这个问题上,宪法与具体政策产生了抵触。是具体法规和政策服从宪法还是宪法服从具体法规和政策?答案令人尴尬。
要充分认识宗亲会组织的特殊性,一个是他的相对封闭性,属于宗族内部组织;再一个是与任何组织不同,具有面宽量大的特点。
不要将宗亲会的负面作用看得过大,相信全国各地大多数宗亲会领导班子水平是具备基本素养的,知政策,懂法律,明要害。如果引导得好,对稳定社会,促进社会文明建设是有益处的。
正因为宗亲会组织有一定的负面作用,所以政府不应隔山观望,而应主动介入实施引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