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重大进展!天津市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征求意见稿发布
导读:近日,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天津市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告指出,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包括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城镇老旧房屋更新。
近日,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天津市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指出,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包括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城镇老旧房屋更新。
全市2020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新开工49个、256万平方米、3.2万户。到“十四五”期末,力争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改造内容包括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3类。
我市城镇老旧房屋更新工作是针对非成套等功能设施不全的老旧房屋,结合我市实际,创新运用城市更新理念,通过“保护、提升、重建”等方式,在保护历史文化和城市风貌的同时,进行成套化改造,完善功能设施,改善人居环境。
天津市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要求
1. 坚持以人为本,把握改造重点。以增加人民福祉为目的,从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聚焦群众改善居住条件的迫切需求,更加注重城市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守住城市安全底线,将群众最急需改造的项目优先纳入改造计划。
2. 坚持因地制宜,科学精准施策。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工作全市不搞“一刀切”、不层层下指标。各区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属地作用,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科学制定改造目标,合理确定改造计划,并积极稳妥组织实施,杜绝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3. 坚持居民自愿,探索机制创新。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合理确定改造内容。结合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激发居民参与改造的主动性、积极性,充分调动小区关联单位和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改造,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实行市场化运作。
4. 坚持保护优先,注重历史传承。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不搞千篇一律大拆大建,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和城市风貌,避免“千城一面、万楼一貌”。兼顾完善功能和传承历史,落实历史建筑保护修缮要求,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在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环境品质的同时,展现城市特色,延续历史文脉。
5. 坚持建管并重,加强长效管理。以加强基层党建为引领,将社区治理建设融入改造过程,促进小区治理模式创新,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完善小区长效管理机制。
二、工作任务
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包括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城镇老旧房屋更新。
(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是指全市城镇范围内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的要求实施。
1.工作目标。
全市2020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新开工49个、256万平方米、3.2万户。对我市已建立的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调整完善,到2022年,我市基本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期末,力争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2.改造内容。
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包括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3类。
(1)基础类。为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是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以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等。其中,改造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改造提升小区内部及与小区联系的供水、排水、供电、弱电、道路、供气、供热、消防、安防、生活垃圾分类、移动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光纤入户、架空线规整(入地)等,以及对房屋抗震加固设施(外檐圈梁、构造柱、拉杆等)进行维修、恢复或补强。
(2)完善类。为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型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是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小区内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等。其中,改造建设环境及配套设施包括拆除违法建设,整治小区及周边绿化、照明等环境,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库(场)、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文化休闲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
(3)提升类。为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立足小区及周边实际条件积极推进的内容,主要是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及其智慧化改造,包括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周界防护等智能感知设施,以及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保洁、便民市场、便利店、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
“十四五”期间,我市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各区要对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全覆盖,实施涉及居民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类改造,并结合群众意愿、小区条件和各区实际,积极开展完善类和提升类改造。各区人民政府要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基础上,明确本区城镇老旧小区具体改造内容清单和标准。
中心城区各区要在上两轮老旧小区改造的基础上,建立房屋安全常态化管控机制,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排查鉴定,对严损和危险房屋及时实施改造,并重点实施群众意愿强烈、急需改造的项目,如加装电梯、改造或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保洁、便民市场、便利店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
3.工作计划。
各区人民政府要摸清本区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底数,包括小区数、居民户数、楼栋数、住宅建筑面积等,要建立项目储备库,并结合财政承受能力,区分轻重缓急,科学编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十四五”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不得盲目举债铺摊子,要将严损和危险房屋、群众改造意愿强烈的小区优先纳入改造计划。
(二)城镇老旧房屋更新
我市城镇老旧房屋更新工作是针对非成套等功能设施不全的老旧房屋,结合我市实际,创新运用城市更新理念,通过“保护、提升、重建”等方式,在保护历史文化和城市风貌的同时,进行成套化改造,完善功能设施,改善人居环境。
1.更新范围。
城镇老旧房屋更新范围包括非成套老旧住房和经鉴定确定的危险房屋。非成套老旧住房是指房屋结构简易、使用功能不全,没有独用的卫生间或厨房的房屋。经鉴定确定的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经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房屋。
2.更新方式。
城镇老旧房屋更新方式分为保护、提升、重建三类。
(1)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城镇老旧房屋更新范围内的保护性建筑。从保护城市空间肌理、历史文脉、文化传承角度,进一步完善保护机制,积极开展保护性建筑整修,恢复原来的使用功能或达到成套独用或每户单独使用厨卫设施,增加公共服务设施,扩大公共空间,改善居住条件,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留住城市历史记忆。对文物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通过征而不拆的方式,对房屋实施征收后进行整修。
(2)提升。按照“功能基本完善、结构确保安全”的标准,确定城镇老旧房屋更新范围内可保留的各类老旧住房。开展居住环境进一步提升工作,指导和推动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定期开展建筑结构安全检测和安全性评估,及时加固修缮,消除安全隐患,延长建筑使用寿命。支持通过加装电梯、优化建筑结构等方式,提高建筑的适用性、实用性和舒适性。鼓励各区因地制宜、创新丰富提升内容,实施居民群众生活需要的管线入地、上下水管网改造、消防设施改造、绿化节能改造、海绵化改造及增加公共设施和配套改造等功能项目。提升类项目要保护城市肌理,建筑规模增加不大于现状权属建筑规模的20%。
(3)重建。对不需保护、保留,建筑结构差、年久失修、基本设施缺失的非成套老旧住房和经鉴定确定的危险房屋,可进行拆除重建改造。通过适当提高开发建设强度,增加居住建筑面积,完善公共设施和市政配套等方式,实现居住功能完善、建筑结构安全、配套设施齐全、小区环境改善、居住品质提升的目标。此类项目按照规定、标准配建人防工程。
3.工作计划。
各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城镇老旧房屋更新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协调,结合各区实际,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合理确定更新范围、计划、更新方案和资金投入,把经鉴定的危险房屋等群众最急需的项目以及需要保护的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建筑优先纳入更新计划,实行“一片一策、一楼一案”,成熟一片启动一片,推动城镇老旧房屋更新工作有序开展。
三、组织实施
(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以各区政府为主导,建立改造资金由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机制,建立健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组织实施机制。
1.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市、区财政按照“保基本”的原则,通过安排专项资金的方式,支持基础类改造项目,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老旧小区改造资金补助。市级财政资金支持范围为中心城区老旧小区基础类改造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各区可统筹涉及住宅小区的各类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各区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措改造资金。(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
2.合理落实居民出资责任。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引导推动居民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出资参与改造。允许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允许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各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
3.推动社会力量参与。鼓励专业经营单位出资参与小区改造中相关管线设施设备的改造提升;改造后专营设施设备的产权可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后续维护管理。各区政府可通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落实资产权益等方式,吸引各类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投资参与各类需改造设施的设计、改造、运营。鼓励各类企业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参与改造。(各区人民政府、各专业经营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负责)
4.完善改造标准体系。改造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明确智慧安防建设要求,鼓励运用物防、技防、人防等措施满足安全需要。因改造利用公共空间新建、改建各类设施涉及影响日照间距、占用绿化空间的,可在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基础上一事一议予以解决。可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举措推进海绵化改造和建设。(各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人防办、市城市管理委负责)
5.建立改造项目推进机制。各区政府应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健全项目管理机制,推进项目有序实施。可邀请设计师、工程师进社区,辅导居民有效参与改造,为专业经营单位的工程实施提供支持便利。鼓励选用经济适用、绿色环保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改造项目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须严格落实相关保护修缮要求。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区政府可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开展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各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门负责)
6.建立存量资源整合利用机制。各区要推进老旧小区联动改造,加强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共建共享。加强既有用地集约混合利用,在不违反规划且征得居民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小区及周边存量土地建设各类环境及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盘活各类存量房屋资源,解决服务设施不足的问题。(各区人民政府、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
7.健全动员居民参与机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要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居民自治机制建设、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建立和完善党建引领城市基层治理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统筹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推进改造。搭建沟通议事平台,利用“互联网+共建共治共享”等线上线下手段,开展小区党组织引领的多种形式基层协商,主动了解居民诉求,促进居民形成共识,发动居民积极参与改造方案制定、配合施工、参与监督和后续管理、评价和反馈小区改造效果等。组织引导社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改造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负责)
(二)城镇老旧房屋更新
城镇老旧房屋更新以各区政府为主导,在全面调查摸底、充分尊重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1.制定计划。各区结合实际,编制本区非成套老旧住房和经鉴定确定的危险房屋更新实施计划。同步组织编制更新项目地块策划方案并审定。”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城市更新改造中切实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坚决制止破坏行为的通知》(建办科电〔2020〕34号)要求,对涉及老街区、老厂区、老建筑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各区要预先进行历史文化资源调查,组织专家开展评估论证,确保不破坏地形地貌、不拆除历史遗存、不砍老树。对改造面积大于1公顷或涉及5栋以上具有保护价值建筑的项目,评估论证结果要向市规划资源局报告备案。(各区人民政府、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负责)
2.征询意见。老旧房屋更新实施计划编制后,应当经片区或本幢房屋的产权单位(产权人)同意,以及90%以上的承租人同意且其他承租人不明确反对后方可启动。(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3.批准实施。老旧房屋更新实施计划按规定程序征询意见后,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人民政府可委托建设单位具体实施老旧房屋更新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4.编制方案。实施主体应当向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核定老旧房屋更新项目的规划条件,并按照规划、消防、环保、卫生、人防等其他有关技术标准,委托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老旧房屋更新项目的方案设计。老旧房屋更新项目设计方案应当明确项目范围、建筑改造和环境改造内容、相关技术指标等。
实施主体应当依据老旧房屋更新实施计划、设计方案编制老旧房屋更新项目实施方案。老旧房屋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更新范围、主要内容、资金承担方式、安置方式和方法、协议文本、工程周期等。(各区人民政府、市规划资源局负责)
5.公示签约。实施主体应当将更新项目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在项目范围内进行公示,征得全体产权单位(产权人)、承租人的同意后,与产权单位(产权人)、承租人签订协议。(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6.行政审批。实施主体按照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规定,办理所需行政审批手续。(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7.工程建设。更新项目建设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8.权属登记。老旧房屋更新后的不动产权登记,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市规划资源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配套支持政策
(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1.加快改造项目审批。结合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改造方案,认可后由相关部门直接办理立项、用地、规划审批。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无需再办理用地手续。可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简化相关审批手续。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的社会低风险项目,实行项目建设单位告知承诺制的,可不进行施工图审查。相关各方进行联合验收。建设项目不改变原有建筑外轮廓的,或者涉及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负责)
2.土地支持政策。对利用小区内空地、荒地、绿地及拆除违法建设腾空土地等加装电梯和建设各类设施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涉及利用闲置用房等存量房屋建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可在一定年期内暂不办理变更用地主体和土地使用性质的手续。(市规划资源局、各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
3.税费减免政策。市税务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落实好国务院《指导意见》明确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4.金融服务措施。支持政策性银行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依法合规加大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商业银行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依法合规对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企业和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市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城镇老旧房屋更新
1.对纳入更新的建设项目,经充分论证后可依法依规适当放宽规划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允许建筑高度适度提高,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满足安全、环保要求前提下,增加非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的建筑规模可不纳入地块容积率计算。为保护城市风貌肌理,提升类项目道路红线在满足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现有道路控制,绿地率按照不低于现状水平控制,建筑密度按照不高于现状水平控制。(市规划资源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2.因历史风貌保护等原因,在更新建设项目地块内难以增加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可以按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异地补偿。(市规划资源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3.需要保留的老旧房屋,以应做尽做为原则,对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不作强制性要求,按照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进行修缮并达到消防安全要求,更新后应达到二步节能标准。(各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应急局负责)
4.更新后的增量房屋和腾空的房屋,在安置回迁住户基础上有剩余的,可转让房屋使用权或产权。(各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负责)
5.更新后的房屋单套面积增加的,由房屋产权单位(产权人)、承租人按照改造协议的约定交纳改造成本费,维持原房屋产权类别不变。(各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负责)
6.建设项目不改变原有建筑外轮廓的,或者涉及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资源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7.更新后的房屋为成套住房且符合公有住房出售条件的,可按照房改售房政策,向承租人出售产权。(各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负责)
8.更新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其中:在不改变原土地权利人的条件下,以改扩建方式实施老旧房屋更新,不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维持原供地方式;规划用途变更为商业、住宅或新增建筑面积用于销售产权的,按照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土地价款,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老旧房屋更新,涉及规划经营性用地或新增建筑面积用于销售的,可以土地收储后重新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属于旧城区改建的,也可由区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后,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公开出让方式确定更新主体(土地使用权人),与更新主体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可在一年内分期缴纳。(市规划资源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9.企业原址更新自有老旧房屋,涉及规划用途为商业、住宅或新增建筑面积用于销售产权的,向社会公示,仅有一家意向用地单位的,可按照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土地价款,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有两家及以上意向用地单位的,应土地收储后重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土地出让金可在一年内分期缴纳。(市规划资源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10.对于经论证需对控规修改的项目,区政府组织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经征求项目范围内及周边利害关系人意见,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的,可视为控规修改必要性论证的专题报告。更新实施计划内公产房成套化改造项目,与现行控规规划用地性质相符的,经征得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同意和控规初步论证后,可暂不履行控规修改程序,在今后控规修编中纳入。(各区人民政府、市规划资源局负责)
11.对提升类项目,建筑退线应与周边建筑退让协调;规划管理不再控制建筑间距;日照不应低于现状水平,配套设施等由区政府按照区域统筹考虑确定。对重建类项目,建筑退线应与周边建筑退让协调,不得占压规划道路等规划公共设施用地;不再按照间距系数控制居住建筑间距;新建住宅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小时。(各区人民政府、市规划资源局负责)
12.各区政府根据历史文化资源评估论证结果,对历史文化街区内的传统风貌建筑、与历史风貌无冲突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提出调整保护措施建议的,经市规划资源局同意可予调整。(各区人民政府、市规划资源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
13.老旧房屋更新补交的土地收益,在计提国家和我市有关专项资金后,剩余部分可用于补贴建设项目资金。(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14.老旧房屋更新资金由各区自行筹集和平衡。具体平衡方案为:一是楼栋平衡,有条件的可依法依规适当增加容积率实现平衡;二是片内平衡,各区采取“一片一策”的方式,统筹运用规划政策和更新补交的部分土地收益,实现片内平衡;三是项目总体平衡,片内无法平衡的,可以采取与其他更新项目进行捆绑,实现区内更新项目总体平衡;四是新增地块平衡,更新项目不能实现总体平衡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采用区内其他地块平衡。鼓励各区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各区人民政府、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
15.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对更新后的房屋增加面积部分交纳改造成本费的,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政策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16.拓宽多元化盈利渠道,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支持老旧房屋更新投资主体对投资项目完成后提供持续运营服务并按规定依法收取合理费用。(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17.更新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取得用地、规划手续的当事人按照相关不动产权登记政策办理登记手续。(市规划资源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市级领导机制。成立市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市体育局、能源集团、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市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做好顶层设计,协调各职能部门发挥职能作用,指导推动各区人民政府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二)明确属地责任。各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工作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加强对本区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参照市级领导机制建立区级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镇)、社区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和议事规程,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破解难题,统筹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工作。
(三)落实长效机制。各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津政办规〔2020〕15号),落实更新改造后的老旧小区长效管理机制。对更新改造并验收合格的小区,各区负责组织实施长效管理。市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各区做好接管移交和长效管理工作,推动各区落实消防、电梯等设施设备属地管理职责,巩固老旧小区更新改造成果。
(四)做好宣传引导。市有关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优秀项目、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的认识,着力引导群众转变观念,变“要我改”为“我要改”,形成社会各界支持、群众积极参与的浓厚氛围。要准确解读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政策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来源: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