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客户名单拟可获得商业秘密保护
导读: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4日发布《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提出,权利人经过商业成本的付出,形成了在一定期间内相对固定的且具有独特交易习惯等内容的客户名单,可以获得商业秘密保护。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4日发布《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提出,权利人经过商业成本的付出,形成了在一定期间内相对固定的且具有独特交易习惯等内容的客户名单,可以获得商业秘密保护。
市场监管总局介绍,为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止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激励研发与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衔接《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对《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修订工作。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18日。
《征求意见稿》共六章39条,分为总则、商业秘密界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对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查处、法律责任和附则。
《征求意见稿》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细化,对以盗窃等方式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情形、对“披露”“使用”等概念、对“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要求”、对“限制性使用商业秘密”等予以细化和界定。
其中,《征求意见稿》提出,权利人经过商业成本的付出,形成了在一定期间内相对固定的且具有独特交易习惯等内容的客户名单,可以获得商业秘密保护。
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
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对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查处上,《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权利人提交材料的要求、委托鉴定、案件中止等内容。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认定处理。二是对权利人在举报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明确。三是明确商业秘密案件引入鉴定或专家意见的情形;四是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认定和采信规则。五是对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证据进行保全的情形进行规定。六是对案件中止、司法移送、责令停止侵权等程序性内容予以细化。
此外,《征求意见稿》在保留原规定关于法律责任、侵权产品处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等内容基础上,增加了对“情节严重”认定、违法所得及造成权利人损害的计算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