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i~上市 > 上市 > 正文

上交所:受疫情影响延期披露年报原则上不晚于6月3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20-04-09 11:03:17 编辑:夕歌

导读:4月8日晚间,上交所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做好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指出,上市公司因其自身或聘请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受疫情影响无法完成审计工作,客观上不能按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告》及通知规定延期披露,但原则上不晚于2020年6月30日。

4月8日晚间,上交所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做好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指出,上市公司因其自身或聘请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受疫情影响无法完成审计工作,客观上不能按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告》及通知规定延期披露,但原则上不晚于2020年6月30日。

上交所表示,上市公司拟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原则上应当在2020年4月20日前发布年度报告延期披露的临时报告;确有困难的,最迟不晚于2020年4月30日。对拟延期披露但未在4月20日前发布临时报告的上市公司,上交所将视情况提请属地证监局进行核查。

上市公司拟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可以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披露的内容及格式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执行。同时,其年度股东大会可相应顺延至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披露后2个月内召开,且不晚于2020年8月31日。

2019年年报披露可延期,但2020年一季报时间不变。上市公司仍应当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且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前述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的披露时间。

此外,上市公司前期披露其股票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风险,或按照此通知规定披露的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显示其股票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风险的,应当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并每周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直至披露2019年经审计的年度报告。(记者 祁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