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拟允许对破产企业的土地、房产分割转让
导读:《关于完善企业破产配套制度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经市级或县级自然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对破产企业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土地、房产分割转让。
发改委官网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关于完善企业破产配套制度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经市级或县级自然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对破产企业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土地、房产分割转让。
《征求意见稿》明确,基本原则有三:一是保障与监督相结合,二是加强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三是注重保护企业职工权益,四是坚决打击逃废债行为。
《征求意见稿》提出,优化破产企业注销和状态变更登记制度,包括建立破产状态自主公示制度、进一步落实破产企业简易注销制度及建立破产企业相关人员任职限制登记制度。
关于建立破产企业相关人员任职限制登记制度,《征求意见稿》解释,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被人民法院判令承担相应责任,依法自该企业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申请对相关人员的上述资格限制进行登记,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加强金融机构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支持。一是建立和完善与破产程序相衔接的业务流程。金融机构应当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债务人财产等法定职责,在金融服务方面建立和完善与破产程序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金融对企业重整、和解的支持。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指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清算组成员参与破产案件。
二是便利管理人账户开立和展期。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向银行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银行应针对管理人账户的开立确定统一规程,在充分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缩短账户开立周期,提升管理人账户权限。鼓励适当减免管理人账户开立使用的相关费用,优化账户展期手续办理流程,并在账户有效期届满前及时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在终止执行职务后,及时办理管理人账户注销手续。
三是支持管理人依法接管、调查债务人账户。管理人有权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接管破产企业账户,依法办理破产企业账户资金划转、非正常户激活或注销、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调查、破产企业征信信息查询等业务。管理人办理上述业务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办理。
四是协助配合推进破产程序。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在企业破产中的协调、协商作用。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明确内部管理流程,合理下放表决权行使权限,促进金融机构在破产程序中,尤其是重整程序中积极妥善高效行使表决权。金融机构破产的,管理人与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沟通,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五是加强对破产重整企业的融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对有重整价值和可能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不良资产处置基金,参与企业重整。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不良资产处置基金等各类基金在破产程序中按照市场化原则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融资。
六是修复重整企业的金融信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或者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应裁定文书,申请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鼓励金融机构对重整后企业的正常合理融资需求参照正常企业依规予以审批,进一步做好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
《征求意见稿》指出,便利破产企业涉税事务处理,包括保障破产企业必要发票供应、依法核销破产企业欠缴的税款、便利税务登记注销、修复企业纳税信用及落实重整与和解中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征求意见稿》还提及,完善资产处置配套机制。其一是有效盘活土地资产,经市级或县级自然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对破产企业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土地、房产分割转让。对因相关规划调整等因素确需为不动产处置设置附加条件的,应及时向管理人告知具体明晰的标准及其依据。二是妥善认定资产权属,三是依法解除破产企业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