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再融资政策全面松绑:打算改这七处
导读:11月8日,证监会宣布,拟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再融资规则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A股的再融资政策即将全面松绑!
11月8日,证监会宣布,拟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再融资规则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证监会介绍,修订主要从三个角度进行。
一是精简发行条件,拓宽创业板再融资服务覆盖面。
取消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取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将创业板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由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
二是优化非公开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
具体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为战略投资者等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和锁定机制,将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折改为8折。
将锁定期由现在的36个月和12个月分别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且不适用减持规则的相关限制。
将目前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数量由分别不超过10名和5名,统一调整为不超过35名。
三是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选择发行窗口。将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新规放松了再融资管制,为上市公司提供便利的融资渠道,这一点很重要的,这也表现了监管层对企业的扶持。
他说:“新规无论是对债券融资还是股权融资,都是一种放松管制,便利融资,带有很浓重的支持含义。 再融资制度的改革对市场来说是一件好事,短期来说,再融资条件放松使得再融资更加便利,可能是一种利空。但长期来看,市场包容性提升,支持创新企业的成长和发展,对市场还是有利的。”
值得一提的是,创业板的再融资政策松绑不少,董登新认为,对创业板来说,新规有望提升创业板的包容性,开启了改革的进程,可以说是在为注册制改革做前期准备,创业板会越来越包容,也意味着投资者需要提高风险意识,防范风险。
董登新同时提醒:“创业板会回复市场属性,和科创板一样会是一个高成长、高风险的市场,未来可能还会放松行政管制,这就需要投资者有足够的风险承担能力和风险意识。”
证监会表示,推动再融资制度改革,是为了提升再融资的便捷性和制度包容性,提高股权融资比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具体来看,再融资新政的修订透露出监管层的三大思路。
一是大力推动上市公司提高质量。
精简优化现行再融资发行条件,降低硬性门槛,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切实提高公司治理和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支持上市公司便捷融资,促进上市公司真实透明合规,让投资者认可的公司融到更多发展资金,有望切实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夯实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二是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理念。
建立更加严格、全面、深入、精准的信息披露要求,督促上市公司以投资者投资决策需求为导向,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审核标准、程序、 内容、过程公开透明,将增强市场可预期性。
三是努力提高上市公司融资效率。
调整再融资市场化发行定价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形成买卖双方充分博弈,市场决定发行成败的良性局面,将提升再融资的便捷性。
具体来看,本次修订的文件涉及三份,包括《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最主要的修订内容包括以下7处。
1,修改《创业板再融资办法》第9条第1项的规定,取消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
2,修改《创业板再融资办法》第9条第5项的规定,取消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
3,修改《创业板再融资办法》第11条第1项的规定,取消创业板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的条件,将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
4,修改《主板再融资办法》第37条、《创业板再融资办法》第15条的规定,将目前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数量分别不超过10名和5名,统一调整为不超过35名。
5,修改《主板再融资办法》第38条、《创业板再融资办法》第16条的规定,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和锁定机制,将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折改为8折,将锁定期由现在的36个月和12个月分别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且不适用减持规则的限制。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和锁定机制与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保持一致。
6,修改《主板再融资办法》第47条、《创业板再融资办法》第38条的规定,将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7,修改《实施细则》第7条的规定,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规定,即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但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为战略投资者等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