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策与法 > 创业政策 > 正文

市科技局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办法(试行)》及政策解读意见的通知

来源:科服网 发布时间: 2019-03-05 10:43:01 编辑:夕歌

导读: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新旧动能转换,加快高成长企业梯度培育,支撑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及政策解读。

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新旧动能转换,加快高成长企业梯度培育,支撑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及政策解读。

为充分了解各方面意见,现就《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政策解读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箱:tjkw@mail.kxjs.tj.gov.cn

2.传真:58832965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3月4日。

感谢参与和支持!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2月25日

来源: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kxjs.tj.gov.cn

相关附件

附件1:《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新旧动能转换,加快高成长企业梯度培育,支撑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雏鹰企业是指创立时间1年以上5年以下,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初创企业,拥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团队,技术新、模式新,未来具有较高的发展潜力;瞪羚企业是指创立时间不超过15年,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的创新型企业,商业模式得到市场认可,进入爆发式增长阶段。

第三条 天津市雏鹰、瞪羚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各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推荐,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负责审核并发布,市科技局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建设“天津市雏鹰企业评价服务系统”和“天津市雏鹰企业信息库”(以下分别简称“雏鹰企业系统”“雏鹰企业信息库”)、“天津市瞪羚企业评价服务系统”和“天津市瞪羚企业信息库”(以下分别简称“瞪羚企业系统”“瞪羚企业信息库”)。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负责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和雏鹰企业信息库、瞪羚企业信息库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等。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填报企业信息,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分别纳入雏鹰企业信息库、瞪羚企业信息库。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评价天津市雏鹰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天津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时间1年(含)以上5年(含)以内(按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计算);

(二)企业在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企业上一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

(四)企业拥有至少1项知识产权;

(五)在满足前四条的基础上,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评价为天津市雏鹰企业: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

3.企业近五年入围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或获得省部级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名次;

4.企业拥有1项(含)以上I类知识产权或5项(含)以上II类知识产权;

5.企业近五年内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6.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7.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六条 申报评价瞪羚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在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需满足以下增长率指标条件之一:

(1)企业注册时间15年以内(按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计算),基期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近四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2)企业注册时间15年以内(按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计算),基期企业职工总数100人及以上,近四年企业职工总数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3)企业注册时间5年以内(按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计算),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4)企业注册时间10年以内(按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计算),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四)创新能力指标

近四年平均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强度(即R&D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大于2.5%(注册时间不足四年的,根据实际投入年份数据计算)。

第三章 信息填报与登记入库

第七条 企业可对照本办法申报条件自主评价是否符合天津市雏鹰、瞪羚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信息表。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填报信息表内容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查。内容不完整的,在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推荐到第三方评价机构。

第三方评价机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负责对各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第三方评价机构在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公告发布,纳入雏鹰企业信息库、瞪羚企业信息库,赋予天津市雏鹰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瞪羚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有异议的,由各区科技管理部门核实处理。

有关单位可通过雏鹰企业信息库、瞪羚企业信息库查验企业的登记编号。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第三方评价机构公告情况,为入库企业印发“天津市雏鹰企业”、“天津市瞪羚企业”证书。

第九条 登记编号实行动态管理,从公告之日起两年有效。到期后需再次申请评价,仍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程序办理。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5月31日前通过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对企业信息表进行更新。

第十条 已入库企业发生更名或与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填报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经评价入库的天津市雏鹰、瞪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登记编号,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二)在申报评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2:《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办法(试行)》政策解读(征求意见稿)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新旧动能转换,加快高成长企业梯度培育,支撑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天津市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总体部署,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组织与实施

天津市雏鹰、瞪羚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各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推荐,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审核并发布,市科技局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1.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负责天津市雏鹰、瞪羚企业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服务监督,解决雏鹰、瞪羚企业评价工作中重大问题;建立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促进天津市雏鹰、瞪羚企业相关政策的落实;公开招标确定第三方评价机构。

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负责“天津市雏鹰企业评价服务系统”和“天津市雏鹰企业信息库”、“天津市瞪羚企业评价服务系统”和“天津市瞪羚企业信息库”(以下分别简称“雏鹰企业系统”“雏鹰企业信息库”“瞪羚企业系统”“瞪羚企业信息库”)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等。

2.各区科技管理部门

各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区的天津市雏鹰、瞪羚企业评价工作;编制本区天津市雏鹰、瞪羚企业评价工作年度情况报告;负责《天津市雏鹰企业注册登记表》和《天津市雏鹰企业信息表》、《天津市瞪羚企业注册登记表》和和《天津市瞪羚企业信息表》初步审查工作;组织已入库企业抽查工作;核实处理相关异议、投诉、举报信息;各区科技管理部门应保障评价工作人员和经费,不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

3.第三方评价机构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负责审核企业评价信息,以及审核结果的公示、公告;协助市科技局开展评价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服务监督等工作。

4.参与企业

在天津市注册的居民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自愿和属地原则参与天津市雏鹰、瞪羚企业评价工作。参与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则以及《评价办法》和本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严禁弄虚作假。

(二)评价工作流程

天津市雏鹰、瞪羚企业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评价工作在“科服网”上的“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网址:www.tten.cn)专版中进行。评价工作流程示意如下;

1.企业注册登记

(1)企业申请注册。企业在“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上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用户名进行注册,在线填报《天津市雏鹰企业注册登记表》和《天津市雏鹰企业注册登记承诺书》(分别见附件1、附件2)、《天津市瞪羚企业注册登记表》和《天津市瞪羚企业注册登记承诺书》(分别见附件5、附件6),并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上传,注册信息中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息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与营业执照一致,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手机及电子邮箱应确保本人正常使用。

(2)注册信息核对。各区科技管理部门对《天津市雏鹰企业注册登记表》、《天津市瞪羚企业注册登记表》及上传相关文档进行审核,结果以邮件或短信形式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可补正后再次提交。

2.企业自主评价

(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可进入“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天津市雏鹰企业信息表》、《天津市瞪羚企业信息表》(分别见附件3、附件7,以下简称《信息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

(2)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天津市雏鹰、瞪羚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原件。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3.初步审查

各区科技管理部门应通过“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填写《天津雏鹰企业信息初审表》、《天津瞪羚企业信息初审表》(分别见附件4、附件8)。

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表》是否完整;

(2)《信息表》中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

(3)《信息表》首页是否加盖企业公章;

(4)《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

上述内容有一项不合格,初步审查不通过,系统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的,视同第一次填报。

4.推荐上报

初步审查通过的,各区科技管理部门对《信息表》进行汇总并推荐上报至第三方评价机构。

5.第三方评价机构审核及入库公告

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据各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第三方评价机构在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公告发布,纳入雏鹰企业信息库、瞪羚企业信息库,赋予天津市雏鹰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瞪羚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登记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包括为14位数字或字母(4位年份+2位各区代码+1位成立年份标识+1位直接确认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公众可通过雏鹰、瞪羚企业信息库查询天津市雏鹰、瞪羚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公示有异议的,由各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6.印发证书

市科技局根据第三方评价机构公告情况,为入库企业印发“天津市雏鹰企业”、“天津市瞪羚企业”证书。

7.年度更新

(1)登记编号实行动态管理,从公告之日起两年有效。到期后需再次申请评价,从而取得新的登记编号。

(2)入库企业应在每年5月31日前,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主动更新《天津市雏鹰企业信息表》、《天津市瞪羚企业信息表》。参与企业应重视年度更新工作,以便能够及时享受天津市雏鹰、瞪羚企业优惠政策。

(三)评价条件和指标具体说明

1.企业信用

《评价办法》所指的“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出具的意见和国家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为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企业应导出信用中国查询结果(pdf格式文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pdf格式文件)并上传。

2.营业收入

雏鹰企业评价所指的营业收入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以企业纳税时报送给税务部门的上一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主表数据或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为准。企业应扫描上传纳税报表或审计报告作为证明文件。

瞪羚企业评价所指的营业收入以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数据为准。企业应扫描上传审计报告作为证明文件。

3.企业职工总数

《评价办法》所指的企业职工总数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为准,需提供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企业应扫描上传缴纳证明作为证明文件。企业职工总数均按照全年季平均数计算,季平均数=(季初数+季末数)÷2;全年季平均数=全年各季平均数之和÷4。

4.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强度

《评价办法》所指的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强度以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数据为准,若财务审计报告无法提供研发费用支出,需提供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企业应扫描上传审计报告作为证明文件。

5.高新技术企业

《评价办法》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是企业拥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编号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可查,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企业证书为准。企业应扫描上传证书作为证明文件。

6.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

《评价办法》所指的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应是企业拥有的经天津市软件行业协会评估认定的有效期内的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评估信息可在“天津软件之窗”(天津市软件行业协会主办)查询。企业应扫描上传证书作为证明文件。

7.创新创业大赛

《评价办法》所指“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是指举办方为国家部委级单位,近五年内入围决赛的企业可提供由举办方发布的入围决赛通知书等佐证材料。“省部级创新创业大赛”是指举办方为省部级单位,获奖企业可提供由举办方颁布的近五年的获奖证书。近五年包括填报当年。企业应扫描上传证书、通知等作为证明文件。

8.知识产权

《评价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评价申请企业。

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不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企业应扫描上传专利证书等作为证明文件。

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进行评价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植物新品种可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http://www.cnpvp.cn)和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http://www.cnpvp.net)查询;国家级农作物品种是指农业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告的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新药证书;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软件著作权可在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http://www.ccopyright.com.cn)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

9.研发机构

《评价办法》所指的企业近五年内拥有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以出具的研发机构批准、认定文件或证书为准。近五年包括填报当年。企业应扫描上传证书、文件等作为证明文件。

10.科技奖励

《评价办法》所指的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的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奖励证书为准,近五年包括填报当年。企业或企业在职职工应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企业应扫描上传证书、文件等作为证明文件。

11.制定标准

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出具相关标准文本或证明文件。国家标准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网站发布的国家标准为准,行业标准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网站备案的行业标准为准,国际标准应是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网站公布的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标准。企业应排名标准起草单位前五名。近五年包括填报当年。企业应扫描上传证书、文件等作为证明文件。

(四)变更与监督管理

1.信息变更

《评价办法》所称的入库企业发生变更是指企业《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前提下,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三个月内通过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扫描上传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更新《天津市雏鹰企业注册登记表》、《天津市瞪羚企业注册登记表》,其登记编号不变。

2.信息抽查

第三方评价机构每年随机确定抽查企业名单,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5%,各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抽查的具体执行。

各区科技管理部门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核对《天津市雏鹰企业信息表》、《天津市瞪羚企业信息表》与证明材料的数据一致性。不一致且影响企业入库达标的,应组织实地检查。对抽查中发现不符合天津市雏鹰、瞪羚企业条件的,撤销其登记编号。

3.投诉异议处理

对被投诉或有异议的企业,市、各区科技管理部门应认真核实并视情况组织实地检查,及时作出处理。对不符合天津市雏鹰、瞪羚企业条件的已入库企业,应提请第三方评价机构撤销其登记编号。

4.撤销登记编号

第三方评价机构在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上公告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市科技局公告其“天津市雏鹰企业”、“天津市瞪羚企业”证书失效。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报天津市雏鹰、瞪羚企业评价。其中,企业因“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而被撤销登记编号的,当年及第二年不得再次申报天津市雏鹰、瞪羚企业评价。

三、附件清单

附件1.天津市雏鹰企业注册登记表

附件2.天津市雏鹰企业注册登记承诺书

附件3.天津市雏鹰企业信息表

附件4.天津市雏鹰企业信息初审表

附件5.天津市瞪羚企业注册登记表

附件6.天津市瞪羚企业注册登记承诺书

附件7.天津市瞪羚企业信息表

附件8.天津市瞪羚企业信息初审表

附件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注意事项

(一)参加评价企业应对所提交材料内容及附件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真实、准确地填报、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如有不实之处,应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二)参加评价企业在成为“雏鹰企业系统”、“瞪羚企业系统”的注册企业后,愿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电话等方式获得相关通知信息,并承诺按要求通过网络完成评价材料的上报工作。

(三)参加评价企业在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