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用公序良法激活市场活力
导读:11月27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契机,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大力度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破堵点、解难题。
特约评论员 刘晓忠
11月27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契机,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大力度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破堵点、解难题。
2020年1月1日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近年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系统化、法制化的经验总结,有助于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清晰化政府与市场边界,将政府行政工作聚焦在解决经济社会负外部性的公共服务上,有助于更进一步履行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行权,促进经济社会的公平竞争环境建设,推动各级政府树立公共服务的行权理念。
必须指出,十九大以来提出的“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应该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主动脉。优良的营商环境,最敦实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从法律和制度上清晰化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即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就需要“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
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则需要尊重经济社会规律,尊重市场、敬畏市场,惟有从信念上对经济社会规律和市场秉持敬畏之心,才能有效理解“有可为、有可不为”的真正边界,将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立足于构建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防护型保障体系和透明性担保体系,使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够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润滑剂,切实有效地降低经济社会的运行成本,避免政府的公共服务事与愿违地额外增加经济社会的运行成本。
具体而言,透明性担保体系就是政府通过不断完善程序法和实体法,保障为经济社会主体提供公序良法的运营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防范在经济社会出现自由悖逆,即避免一方行使自身的合法权益时无形中损害法律赋予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就是清晰厘定各种产权,以及经济社会主体在市场的行为,搭建公共服务中性的市场竞争环境,进而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供有效的制度和法律保障。
如刚刚结束的双11购物节中出现的“二选一”现象,就属于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等的行为,就是在妨碍市场的公平竞争,损害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权利。因此,完善的透明性担保体系,就旨在为经济社会营造风清气正的公序良法。
同时,防护型保障体系就是政府通过不断完善公共社会保障等,为经济社会主体提供免于恐慌的自由,为经济社会提供试错容错的制度环境。《社会保障法》《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法》等法律,就是在为经济社会主体提供有尊严的社会保障和福利体系,为在经济社会竞争中暂时失利的群体提供尊严和基本生存的福利保障,让人们有再次为高质量生活奋斗的信念和最低物质保障。
而且,完善的防护型保障体系,会使经济社会主体愿意用积极的奋斗来应对失败,给人以对美好未来的希望,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激发人们的创新创业激情,推动社会和谐共处,避免出现社群对峙。
显然,不断完善的透明性担保体系和防护型保障体系,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充分必要条件。当前要走出一种陷阱,即优化营商环境就是主要运用各种优惠政策吸引经济社会主体,要知道各种优惠政策只具有短期激励效用,甚至并非经济社会主体的必需品,完善的透明性担保体系和防护型保障体系所搭建的公序良法,才是经济社会主体的必需品,也才能为经济社会主体带来长效的稳定预期,降低甚至彻底消除经济社会主体所面临的不安全感。
当然,完善的透明性担保体系和防护型保障体系的搭建,需要的是一个开门立法的程序法护航,只有让更广泛的人群参与法律和制度的设计,抑或通过各种方式,广开言路,极大地将人们关注的领域和提出的建议,在法律和制度中得到体现,才能提高法律和制度对经济社会的敏感性适应能力,才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济社会主体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为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提供风清气正的优良环境。
当前优化营商环境正在进入制度化、法治化的关键时期,期待2020年1月1日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能够事半功倍地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真正推动政府公权力实现以公共服务为主导,不断完善防护型保护体系和透明性担保体系,激发经济社会内生活力,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市场主体参与中国发展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