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学教授薛军谈电商业务发展焦点问题
导读:《电子商务法》的制定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法律基础。但是,中国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还会遇到很多的问题。我们也只有在电子商务精神的指引下,遇到实际问题的时候,客观的实事求是的以一种审慎包容的态度,以一种前瞻性的态度来对待这些新的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5月29日消息,在2019中国电子商务大会电商法论坛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发表了题为《电子商务法与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演讲。他表示,电商领域的垄断问题、消费者保护问题,《电子商务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法》是补充适用的关系,反垄断的认知要归属到《反垄断法》的体系中去,这才能适应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体系的建立。建设营商环境是要谈具体的营商环境,电商领域的营商环境体系也是要重点建设和改善的。打击网络黑灰产,建构一个比较清朗的电商营商环境也是党和国家政府的重要任务。线上、线下都有营商环境的需求。
据悉, “2019中国电子商务大会”于5月28日至6月1日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召开。本届大会由商务部、北京市人民政府主办,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北京市商务局承办。
作为“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京交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会以“数据驱动·开放融合”为主题,旨在分享全球电商发展最前沿的理念和成果,洞悉全球电商最新发展趋势,聚焦探讨电商热点话题,进一步突出高端化、国际化和专业化特点,引领全球电商发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
温馨提示:本文为速记初审稿,保证现场嘉宾原意,未经删节,或存纰漏,敬请谅解。
以下为演讲实录:
薛军:非常高兴有机会与在座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就《电子商务法》的制定与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主题谈一谈我个人的心得和体会。我今天主要从两个方面给大家报告。第一个方面是《电子商务法》的主要规定,怎么给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提供比较稳妥的法律政策框架。第二方面是结合当下社会上关注的电子商务规范发展中的五个重点问题,谈一谈我的主要看法。
《电子商务法》于今年1月1号开始实施,这部是中国电子商务领域综合性的法律,它的出台为我国未来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政策框架。就我个人解读,政策框架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以线上、线下为原则,明确了我国电子商务产业的法律地位。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商业模式日益由线下转向线上,并且线上和线下融合发展。在这样的过程中,我们的法律必须要回答电子商务这种新的模式、新的业态与传统的商务模式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样的,原则上我们认为线上、线下是平等一致的。
体现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线下主体要合法合规纳税,线上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必须合法合规纳税。线下经营者要亮照经营,线上经营者同样也有相关义务。如果线下经营者从事的相关活动是需要经过国家的特别许可,需要具备特殊资质的,对线上经营者同样适用。《电子商务法》以一系列的法律规范确定了法律面前不同商业模式地位等同的原则。
《电子商务法》针对线上经营的特点,结合商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做进一步的优化。去年工商总局的企业注册局发布了《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注册的相关规定》,允许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以网络IP作为电影场所,体现了对网络经营特点的尊重。
第二,《电子商务法》明确了四种类型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以比较包容的态度,把当前主要的电子商务主体类型给予明确的立法地位,使得各类电商主体拥有了自己的法律属性,这四类主体分别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的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进行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微商,或者其他类型的直播电商,在《电子商务法》中都有明确的地位,从法律地位来讲都可以找到自己恰当的地位。
第三,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提出合规经营的基本要求。比如,从事的服务、提供的商品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买卖或提供法律禁止、限制的产品;要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等等。
第四,《电子商务法》对新型的电商主体(平台经营者)提出了一系列的比较明确具体的要求。进入平台经济以后,平台经营者是电子商务模式的中枢神经。因此,围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确立了一系列的法律责任。比如,对于平台类经营者主体信息的查验审核义务;对于相应的证照资质的审核义务;相应信息的报送义务;网络经营稳定性的保障义务;信息的保存义务;合法信息的审查义务。这样一系列权利义务明确了中国语境下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五,《电子商务法》特别重视对消费者保护的规范。在《电子商务法》中间,针对电商领域当前特别突出的消费维权问题做出专门的规定。其中,对刷单炒信用的问题、杀熟的问题、强制搭售的问题、广告推送的问题、快递物流中的送达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都做出了专门的规定。
以上五点内容我做了非常简要的概括,《电子商务法》是未来发展电商的坚实的法律基础。
下面我想着重跟各位专家和领导汇报的是随着《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实施以及中国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出现的五大类的合规经营和发展中存在的焦点问题。
第一,当前非常受到关注的电商领域的竞争秩序问题。即电商平台“二选一”问题,具体来讲,某一个平台要求平台内的经营者采用单平台,也就是只能跟一个平台合作。个人认为针对单平台的归属或者多平台的归属,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电子商务法》有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就是保护平台内的中小商家,面对强大的平台经营者,具有自己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因此,《电子商务法》的第35号主要是保护中小商家的自主经营权不被侵犯,不被平台经营者收取不合理的费用、设置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至于电商领域的垄断问题、消费者保护问题,《电子商务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法》是补充适用的关系,反垄断的认知要归属到《反垄断法》的体系中去,这才能适应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体系的建立。
第二,电商领域的诚信体系建设问题。商家普遍存在刷单炒信用的现象,一方面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另一方面从事刷单炒信用的商家对其他合法合规经营的商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进行刷单炒信的平台类商家也会对平台信誉产生一定的影响。《电子商务法》关于建构诚信的电商交易环境,还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民法》的《侵权责任法》的配合,从去年开始,已经有法院针对专业的刷单平台给出刑法的定性,认为相关行为构成了非法经营罪或者是构成了破坏交易罪。在罪行法定的基础之上,对于破坏电商领域交易秩序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或者承担除行政责任之外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也是具有必要性的。
电商诚信环境的建设,除了法律之外,还要通过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以及相应的信用监管体制进行配合。为此,商务部、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都通过信用信息的公示等方式对电商领域诚信环境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目前特别受到关注的网络黑灰产的问题,网络上有很多数量的人群抓住经营者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的问题,或者是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嫌标签不规范或者公示义务履行不到位,以及标价的错误或者优惠券设计上的漏洞,大肆攫取电商的经营利益,使得电商的获客成本大大增加,使得电商经营者陷入恐惧。根据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网络黑灰产可以从民事的、行政的和刑事的三个角度来进行规范和治理。对于相应的行为,可以构成民法上的诈骗、欺诈,或者刑法上的诈骗罪、盗窃罪。
我们国家正在努力建设中国的营商环境。个人认为建设营商环境是要谈具体的营商环境,电商领域的营商环境体系也是要重点建设和改善的。打击网络黑灰产,建构一个比较清朗的电商营商环境也是党和国家政府的重要任务。线上、线下都有营商环境的需求。
第四,电商新模式的创新与合法性、合规性边界的准确把握。除了经典的平台型电商模式之外,还出现了一些新型的电商模式。例如,社交电商、内容电商等等。在一些具体行业出现了像共享单车、网约车、分享住宿、民宿等分享经济的新类型。这样一种新的模式在法律上如何定性。特别是前段时间社会舆论特别关注的社交电商模式,这种模式是不是构成所有的传销,大家是有不同认知的。对于一种模式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我们不应该以一种传统的过于机械的形式主义的判断标准来掌握,而是要适时判断这新模式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让特定人群从中受到损害、是否会对国家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是否会发生典型的群体性事件。如果某种模式的发展过程中没有产生任何社会性的问题,仅仅是被界定为具有某种的不合法性,我们就贸然的对它下一些定论,我们认为并不是特别的吻合审慎包容的监管要求。监管界要充分听取业界和学术界的最新研究意见,适时的对传统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使得它能够适应新的电商时代的特点。
第五,电商规范发展的焦点问题是涉及到数字化时代的监管体制中政府与企业合理边界的界定问题。现在很多人习惯于谈以网管网,这就使得平台承担了管理者的角色,给平台赋予管理责任的同时,也要给平台赋能。否则的话,一方面让平台承担太多的责任,也承担很多法律的风险,使得平台左右为难。我们一方面让平台承担知识产权打假的责任,又一方面认为平台要对所有方面的合法性进行非常好的判断,这是不现实的。
在建构数字化监管体系中,政府与平台边界的问题,政府让平台提供数据进行协助的时候,一定要尊重相应的数据的产权,有可能构成平台的核心资产,有可能构成平台的核心商业秘密。在要求平台提供数据的时候,一定要本着目的限定、最小负担的原则为平台设计相关的责任。否则的话,平台有可能仅仅因为履行相应的数据提供和报送义务使得自己的核心数据资产和商业秘密存在泄漏的风险。
通过以上五个问题的归纳可以发现,《电子商务法》的制定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法律基础。但是,中国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还会遇到很多的问题。我们也只有在电子商务精神的指引下,遇到实际问题的时候,客观的实事求是的以一种审慎包容的态度,以一种前瞻性的态度来对待这些新的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以上就是我个人的不成熟的看法,供各位批评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