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会长洪磊:私募与公募并无本质不同
导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日前举行的第20届中国风险投资论坛”上表示,截至2018年一季度末,私募基金累计投资于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再融资未流通项目8 56万个,形成资本金4 72万亿元,较2017年末增加6100亿元。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日前举行的第20届中国风险投资论坛”上表示,截至2018年一季度末,私募基金累计投资于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再融资未流通项目8.56万个,形成资本金4.72万亿元,较2017年末增加6100亿元。投早投小趋势显著,为创新型企业发展提供关键支持,在投项目中,投向中小企业项目合计4.54万个,在投本金1.66万亿元。从行业分布看,互联网等计算机运用、机械制造等工业资本品、医药生物、医疗器械与服务、传媒等产业升级及新经济代表领域成为布局重点,在投项目企业数量合计4.15万个,在投本金合计2.03万亿元。
与单一主体利用自有资金从事股权投资活动相比,私募基金依赖对外募集形成可投资本,基于投资者的利益作出投资决策,对基金投资者负有信托关系下的受托人义务,这是私募基金的本质所在,也是纳入资本市场统一监管的逻辑所在,符合全球私募基金行业监管的普遍经验。投资者出于充分的信任将资产处置权交付给基金管理人,并愿意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正因如此,管理人就必须履行勤勉、尽责、审慎、公正等一系列受托义务要求,始终将投资者利益置于首位。在这一点上,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并无本质不同。
虽然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性质不同,实施的手段和保障措施不同,但二者均为法律授权的对行业行使规范权力的主体,是法律基于行业特征作出的针对性安排,体现了法治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因此,私募机构按照《基金法》要求,在行业协会登记备案,接受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持续监管,依法合规开展集合资金、组合投资活动,行使从资金到资产的金融转换功能,事实上具备了“持牌”特征,应当在《基金法》下得到公平待遇。
发言的原文如下: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下午好!
作为本次论坛的共同承办方,我谨代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出席本次会议的领导和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对民建中央、广东省委省政府、深圳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今年是第20届中国风险投资论坛,也是基金业发展20周年。看似巧合的两件事,恰恰体现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20年前的1998年,成思危先生在全国两会上提出了《关于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打开了制度空间。20年来,包括早期投资、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在内的各类风险投资活动推动中国经济最有活力的部分茁壮成长,今天已经结出丰硕成果。这一历史性进步值得我们铭记,更激励我们继续努力,开创新的征程!
借此机会,我想向大家汇报一些个人对基金行业的认识,供大家批评指正。
一、私募股权基金是创新资本形成的重要来源
从科技革命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看,科技革命是推动经济增长的根本动力。近代以来,蒸汽技术、电力技术、计算机及信息技术推动了工业现代化,主要发达国家已经越过依赖物力人力资本密集投入的大投资、大建设时期,走到了新一轮技术革命的前沿。对于我国而言,赶超型经济基本走到尽头,未来面临经济增长动能不足、系统性风险增多、大国博弈和制度竞争加剧的严峻挑战,必须找到由科技创新驱动的发展道路。创新发展是从理论到应用、从技术到产业的全景式变革。理论创新支撑了技术创新,技术创新支撑了应用创新,产品和服务创新借助社会化大生产形成新的产业,形成经济增长的持续动力。
在创新发展浪潮中,金融是关键变量。金融的核心竞争力体现为资本形成能力,尤其是为创新活动、创新型企业提供风险资本的能力,以及为此而形成的制度化安排。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最大不同就是风险属性和风险承担能力的不同。从全球经验看,以金融中介为主导的金融体系更加稳定,但风险承担能力不足,无法为全社会提供足够的风险资本,无法支撑广泛的技术创新。资本市场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包容性和风险分担机制,投资和融资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对接,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均可以在资本市场找到资本扩张的均衡价格,为技术创新形成现实生产力提供有效支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技术创新及其应用为投资目的,为新技术找到产业化扩张路径,能够持续推动企业成长和产业升级,是风险定价和风险分担机制最充分、创新资本形成能力最强的资源运用机制。截至2018年一季度末,私募基金累计投资于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再融资未流通项目8.56万个,形成资本金4.72万亿元,较2017年末增加6100亿元。投早投小趋势显著,为创新型企业发展提供关键支持,在投项目中,投向中小企业项目合计4.54万个,在投本金1.66万亿元。从行业分布看,互联网等计算机运用、机械制造等工业资本品、医药生物、医疗器械与服务、传媒等产业升级及新经济代表领域成为布局重点,在投项目企业数量合计4.15万个,在投本金合计2.03万亿元。
二、私募基金自律的重点是落实受托人义务
私募基金发展的前提是投资人的信任,最大的风险是对基金本质的背离。与单一主体利用自有资金从事股权投资活动相比,私募基金依赖对外募集形成可投资本,基于投资者的利益作出投资决策,对基金投资者负有信托关系下的受托人义务,这是私募基金的本质所在,也是纳入资本市场统一监管的逻辑所在,符合全球私募基金行业监管的普遍经验。投资者出于充分的信任将资产处置权交付给基金管理人,并愿意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正因如此,管理人就必须履行勤勉、尽责、审慎、公正等一系列受托义务要求,始终将投资者利益置于首位。在这一点上,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并无本质不同。
在公募基金治理方面,围绕受托人义务已经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管规则,利益冲突问题得到有效防范。1997年11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实施。2004年6月,《基金法》正式实施。2012年12月,《基金法》完成修订,将私募基金纳入规范。基金行业自发展之初即建立了基金财产独立和第三方托管制度,从根本上保证了基金持有人的财产安全。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募集、销售、托管、投资运作、信息披露、内部控制以及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相继明确,基金管理人的受托义务得到全面强化。为解决基金估值偏离风险,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和行业协会一系列会计核算指引,持续完善了公募基金公允价值估值体系。其中,率先引入中债收益率曲线作为债券估值定价基准,将公允价值确定的影子定价对货币市场基金估值偏离度进行控制,为货币市场基金完全实现公允价值定价奠定良好基础。20年以来,公募基金已经在净值化管理和公允价值计量方面形成行业最佳实践。2011年《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技术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并完成基金注册登记数据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机构的集中备份存储。”中央数据交换平台的建立,为行业数据安全高效流转和大数据监管奠定了基础,极大提高了基金账户的安全性和不可篡改性,有效保护了投资者权益。
公募基金治理得益于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强大的异常行为监测系统。自2003年以来,证监会陆续发布了基金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投资组合等编报规则,以及基金日报、周报、季报、半年报、年报等的内容与格式准则,运用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形成了覆盖基金运作全过程的数字化信息披露体系。自2006年开始,中国证监会开始建设基金综合监管系统(FIRST系统),实现了基金非现场监管体系与手段的全面升级,在推动公募基金公平交易、规范运作、防范道德风险与市场风险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公募基金治理也得益于领先的行业国际化水平。2002年《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颁布,明确在我国加入WTO后三年内,将外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由33%提升至49%,并允许外资股东并列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截至2017年底,我国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数量已达到45家,占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总数近40%。国际知名资产管理机构进入我国市场,带来了先进的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经验,显著提升了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内控水平。
经过上述发展,公募基金已经成为信托关系履行最彻底、风险管理最严格的机构投资者,对完善资本市场、提升直接融资效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信托关系下的受托人义务同样是私募基金治理的核心,有效防范利益冲突是私募监管和自律的基本方向。立足于基金的共同本质和私募的特殊性,兼顾原则性与灵活性的行业治理体系正在形成。在法律法规方面,《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奠定了私募基金的基础性法律制度体系框架,明确了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等重要基础制度,确立了私募基金行业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的法定管理体制。自律规则方面,协会相继出台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基金募集、基金合同、机构内控、信息披露、服务业务、基金估值等“7+2”自律规则体系,覆盖“募投管退”业务全链条,将信托责任和“卖者尽责、买责自负”原则细化为具体的执业标准与行为规范,推动私募基金行业符合资产管理业务本质,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2017年12月7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公布的中国“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更新评估核心成果报告中,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监管与自律管理领域获得“完全实施”的最高评估等级。
事实上,私募基金是少有的不设行政许可、无需国家和政府信用背书的金融服务活动。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其诞生那天起,就是其自身发展和市场信用的主宰者。行业监管和自律要做的工作就是尊重行业本质要求和发展规律,创造有利于信用揭示、信用约束、信用竞争、信用发展的市场环境。4年来,基金业协会持续建设、不断迭代“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基于该平台之利,创造性地推出一系列行业信用管理公共品,包括会员信用信息报告、不予登记公示、分类公示、异常公示、失联公示等,形成信用聚合效应。截至2018年4月末,协会累计注销1.4万家长期无展业意愿机构,已将354家机构列入失联公示名单,已将3827家未按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机构列入异常机构名录,已公示92家不予登记申请机构,涉及律师事务所76家,相关律师165人。此外,截至2017年末,协会共对52家机构采取撤销管理人登记、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措施,对23名从业人员进行纪律处分。私募基金行业结构持续改善,登记机构专业合规能力显著提升,行业管理规模增速不减,围绕机构登记、产品备案、基金投资的三重市场化博弈机制逐渐赢得行业共识。私募基金管理人外部信用约束与自我信用积累良性循环,私募基金管理人关注的焦点逐步从监管准入回归自身信用声誉、客户利益和实体经济需求,行业生态明显改善。
公私募基金的共同经验表明,信托关系是资产管理业的根本关系,恪尽受托人义务、切实防范利益冲突是赢得投资人信任的前提,是资产管理的根本要求。《基金法》忠实贯彻信托关系,围绕基金财产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和基金管理人的受托义务建立了完整的制度框架,应当成为资产管理行业的根本大法。基金行业监管和自律在实践中不断发展,与国际成熟市场理念、原则充分接轨,是信托关系最忠实的实践者、维护者。
三、创造有利环境,推动私募基金更好服务创新发展
展望未来,私募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必将在更大程度上提升资本市场功能,为长期资本形成提供强大助力。我们需要为此付出更多努力。
一是要全面准确理解《基金法》法理精神,为私募基金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的《基金法释义》明确指出,除企业自身的内部管理外,基金活动的规范管理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政府监管,二是行业自律。“二者的目标都是确保国家证券投资基金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规范发展。”虽然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性质不同,实施的手段和保障措施不同,但二者均为法律授权的对行业行使规范权力的主体,是法律基于行业特征作出的针对性安排,体现了法治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因此,私募机构按照《基金法》要求,在行业协会登记备案,接受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持续监管,依法合规开展集合资金、组合投资活动,行使从资金到资产的金融转换功能,事实上具备了“持牌”特征,应当在《基金法》下得到公平待遇。
二是要依法制定行政规则,特别是税收规则。《基金法》第五条规定,“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同时,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基金法释义》明确指出,“基金并没有独立的利益,因此不视为单独的纳税主体。”因此,基于基金财产的纳税义务,其义务主体只能是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只是代扣代缴主体。基金财产虽然由基金管理人运营,但并非管理人资产,将管理人作为基金产品纳税义务人,对基金财产征收增值税,违背了《基金法》规定的税收法则。从更深意义上看,税收有三重价值,一是维持政府正常运转,从而为公众提供安全、秩序、基础设施和公共福利;二是调节贫富差距,缓解收入不平等和代际传承带来的社会不公;三是调节经济活动,促进创新和可持续发展。作为赶超型经济体,我们的税制更多地体现了前两重价值,对于第三重价值重视不足,这恰恰是我们与发达经济体竞争的短板所在。以基金行业为例,我们既缺少鼓励长期投资的税优安排,也缺少鼓励技术创新、鼓励为技术创新提供资本形成的税收设计。值得欣喜的是,我国第三支柱养老金制度已经启动,并且得到税收政策的有力支持。我们期待税收政策能够在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创新型发展的历史大局中再进一步,更加重视税收的第三重内涵,全方位推动技术创新,契合投资基金活动特征,作出有利于风险投资、有利于长期资本形成的制度化安排。
40年来,深圳始终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试验田,经济活力有目共睹,引领了我国经济创新发展的潮流。在私募基金领域,深圳同样充满活力。截至2018年5月末,在协会登记的深圳市私募基金管理人4566家,管理资产规模达到1.81万亿元;其中,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2402家,管理资产规模达到1.18万亿元,在全国36个证监辖区中名列前茅。我们相信,私募基金一定能够融入深圳市创新发展大局,为创新之城作出更多贡献!
最后,预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