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乱象为何难除?商业模式本身就有不可控风险
导读:网络直播乱象频发,最根本的原因是人们对于如何获得“利”的价值扭曲观。在行业发展的同时,监管必须跟上
网络直播乱象频发,最根本的原因是人们对于如何获得“利”的价值扭曲观。在行业发展的同时,监管必须跟上
文 《法人》记者 李立娟
4月6日,国家网信办发布消息,要求“快手”“火山小视频”暂停有关算法推荐功能,并将“王乐乐”“杨青柠”“仙洋”“牌牌琦”“陈山”等违规网络主播纳入跨平台禁播黑名单,禁止其再次注册直播账号。
4月8日,在CCTV4频道的《中国新闻》中,这五位主播再次被点名批评。
无论是未成年怀孕的杨清柠,还是宣传拜金的陈山,抑或是恶语相向挑起争端来获取关注的仙洋,在信息时代的今天,“网红”已经成为很多人认为可以挣快钱的途径。
但是,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新兴产业发展的同时,如何不触犯社会的道德底线、社会价值观,受法律法规的制约,也是必不可少的规范。
行业发展迅速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的《网络表演(直播)社会价值报告》显示,2017年网络表演(直播)市场整体营收规模达到304.5亿元,平台数量200多家。
“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2月,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4.22亿人。其中,游戏直播用户规模达到2.24亿,较2016年底增加7756万,占网民总体的29.0%;真人秀直播用户规模达到2.2亿,较2016年底增加7522万,占网民总体的28.5%。”中研普华研究员闫素飞对《法人》记者如是说。
闫素飞进一步说,2016年上半年,文化部公布第二十五批违法违规互联网文化活动查处名单,查处名单涉及23家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共26个网络表演平台。斗鱼、YY、熊猫TV、战旗TV、龙珠直播等多家网络直播平台因涉嫌提供含有宣扬淫秽、暴力、教唆犯罪、危害社会公德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均被列入该名单。
相关部门集中清理了各大网络表演平台,共关闭严重违规表演房间4313间,整改违规表演房间15795间,解约严重违规网络表演者1502人,处理违规网络表演者16881人。
“直播平台问题多发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其商业模式本身就有不可控的风险,加之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相关法律规制也有欠缺。”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亿达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对《法人》记者说道。
河北社科院法学所刘勇博士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直播平台“屡教不改”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网络直播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是部门规章,强制力不足,不够刚性,也不够全面,真正影响力并不大;二是网络直播平台自身没有严格履行其职责,平台负责人、主播的法律意识都十分淡薄;三是目前对于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处于一个多头监管的局面,各部门缺乏一个统一有力的监管机制,导致查处力度不够。
违规问题多发
针对平台直播违规所产生的社会问题,董毅智说,首先是价值导向问题,如不谨慎,会给社会大众造成浮躁庸俗泛娱乐化的趋势,明显违背我们国家的基本价值观;其次,直播平台的很多直播行为,甚至触犯相关监管和法律规定,比如吸毒、淫秽表演等会造成切实的违法犯罪。另外,直播过程中销售的电商商品的假冒伪劣、商标侵权、质量问题都成为新的电商行业痛点。
闫素飞也认为,违法违规的网络直播专递了不良信息,对青少年的社会化过程产生负面引导和影响;激发不理性和盲目消费;塑造非正常“网红”,引导错误社会价值观等。
刘勇对《法人》记者说,近年来我国网络直播发展迅速,已成为广大网民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同时必须看到,网络直播呈井喷式发展的同时,也衍生出种种乱象。一些互联网直播平台主体责任缺失,平台负责人、主播法律意识十分淡薄,使得网络诈骗、网络暴力等现象越发严重,涉黄涉毒涉赌、伪慈善泛滥成灾,偷拍直播、监控直播事件更是愈演愈烈,对一些网民身心健康造成危害,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
董毅智以网络直播平台的打赏为例进一步对《法人》解释道,直播打赏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还是销售行为,说法不一。最为广泛的观点是,打赏属于用户间的赠与行为。打赏者之所以打赏,通常是因为从被打赏者的表演活动或者文章思想上获得了精神上的满足感,获得了现实的利益。《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另外,对于网络打赏所得是否应纳税,应属于哪一种个人所得税也存在争议:一方面,《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的确定并不以其从纳税义务人的收入中获利为前提;另一方面,从民间披露数据来看,打赏收入普遍不高,在目前税收征管条件下税收机关难以监管该部分收入,若不实行代扣代缴,可能造成税款流失。
董毅智建议,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会同各监管部门主动监管,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规制。
发展与监管应并存
“网络直播行为,相关法律规制还在逐步健全,需要从立法、执法等各个方面强化,包括现实判例的指导。”董毅智对《法人》记者强调。
闫素飞同样认为:“目前我国关于网络直播的法律文件为《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但在实施和监管方面仍然存有一定的难度和漏洞。”
刘勇对《法人》记者解释道,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是现行唯一一部专门针对网络直播的法律规范。该《管理规定》明确了直播平台的主体责任制、资质准入制,并在平台自律、信息安全保障、信息保存等方面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此外,开展直播服务还必须符合《网络安全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而现行的网络直播法律法规基本上都是部门规章,法律位阶、层次和效力较低,威慑力不足,且各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的管理标准不同甚至相互冲突,既存在监管部门权力的重合,又存在监管的空白区域。
作为全民共享平台,网络直播虽然多由个人主持,但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因此无论其内容还是范围都不能破坏公共秩序、损害他人权益。
网络直播有利有弊,对于如何推行绿色直播,董毅智对《法人》记者说:“绿色直播需要平台与监管部门,包括主播及广大用户共同发力,逐步完善,尤其是监管压力较大,需要与时俱进。”
闫素飞同样认为,规范网络直播并不是一蹴而就,而是循序渐进。目前网络直播出现很多问题,根源是人们的社会价值观扭曲,唯利是图。如果每个人对于自己的个人价值和社会地位有清晰的认识,那么就会减少很多负面的东西。
而要想改变这种现象,首先是法律要完善;其次是建立社会诚信和道德体系,对于严重缺失道德底线的人,要依法给予制裁;最后是对经营者普及社会责任教育,使每一家企业都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闫素飞对《法人》记者强调:“在制裁方面,除了黑名单,还要给予实际处罚,如罚款、进行社会教育、严重者可以设定刑罚。”
“首先应该整合现有的与网络直播相关的部门规章,制定一部立法层次高、内容全面系统、尽可能兼顾各方利益诉求的网络直播行政法规,如《互联网直播管理条例》。其次,要加强经营主体的管理,对于严重挑战监管规定,并引发极其恶劣社会影响的平台,除了吊销企业执照,还要将其主要负责人列入产业黑名单。最后,要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权分工,强化部门联合协作机制,加大对互联网直播违法现象的打击力度,增强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刘勇对《法人》记者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