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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计划2020年新能源车产能达50万辆 实现年销售收入1000亿元

来源: 云南网 发布时间: 2018-06-07 13:33:20 编辑:诚富

导读:日前,云南省工信委公开征求对《云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日前,云南省工信委公开征求对《云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到2020年,云南将形成年产50万辆新能源汽车生产能力

到2020年,云南将形成年产50万辆新能源汽车生产能力,其中乘用车45万辆、商用车5万辆,形成年产动力电池10Gwh的能力,实现年销售收入1000亿元。滇中城市群聚集发展格局基本成型,乘用车、客车、专用车等门类基本齐全,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配套基本完整,生产、销售、运营、回收体系基本完善。力争3-5年内,全省形成年产100万辆新能源汽车生产能力,实现年销售收入2000亿元,形成完整产业链。

3年推广新能源汽车20万辆

以滇中城市群及其它条件较好的州市为主体,以公交、出租、物流、公务、旅游、共享汽车、市政等公共服务领域为突破口,通过公共领域示范带动社会消费。2018-2020年推广新能源汽车20万辆,三年分别推广3万辆、6万辆、11万辆新能源汽车,其中昆明、曲靖、玉溪、楚雄、红河、大理、丽江等7州市推广量占到全省推广总数的80%。

到2020年,规划建成350座集中式充换电站

到2020年,全省规划建成350座集中式充换电站、16.3万个以上分散式充电桩,全省高速公路实现全覆盖。全省县级城市、骨干道路、主要旅游景区等实现基本覆盖。

新增或更新的市内交通用车总量的比例不低于60%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公共机构要带头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在办公区域积极建设充电配套设施,一般公务用车、特定业务用车和固定区域内执勤执法用车等优先采购、使用和租用纯电动汽车。从2018年起,省本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占本单位当年新增或更新的市内交通用车总量的比例不低于60%,且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鼓励省属国有企业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 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60%

2018-2020年,昆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60%,至2020年,新能源车占比不低于公交车总量的30%;丽江、玉溪、大理、曲靖、红河、楚雄6州市3年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中,新能源车应分别达到30%、40%、50%;保山、德宏、普洱、昭通、文山、西双版纳6州市3年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中,新能源车应分别达到15%、25%、30%;怒江、迪庆、临沧等3个州、市结合当地充电基础设施情况自行确定。认真落实国家公交运营补贴政策。

新增或更新出租车 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

大力推进出租、物流、市政等特定行业更新使用新能源汽车。从2018—2020年,昆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出租车、城市物流车、市政特定作业车,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丽江、玉溪、大理、曲靖、红河、楚雄等6个州市新增或更新上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3年应分别达到30%、40%、50%;保山、德宏、普洱、昭通、文山、西双版纳等6个州市新增或更新的上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3年应分别达到15%、25%、30%。怒江、迪庆、临沧等3个州、市结合当地充电基础设施情况自行确定。

大型公共建筑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

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新建商场、宾馆、医院、文体场馆、办公楼、交通枢纽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其它车位具备预接条件;既有的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应通过改造使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逐步达到总停车位的10%以上。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新建居住区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

新建居住区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其中不少于5%的车位应与住宅项目同步建成充电设施,达到同步使用要求。加大业主委员会协调力度,分类推进现有居民小区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已建成的居民区充电桩有偿共享,鼓励不同车企充电设施相互共享。

高速公路服务区实现充电停车位全覆盖

城际快充网络建设。全省主要高速公路服务区实现充电停车位全覆盖,每个服务区充电车位占总停车位的10%以上;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车位达到20%以上,其余车位应具备扩充接入条件。鼓励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建设充电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