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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股东”企业IPO过会数增至4家 实质性障碍消失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 2018-06-13 16:51:11 编辑:诚富

导读:6月12日,又一家携带“三类股东”(即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和契约型私募基金产品)IPO企业成功过会,当日,证监会通报的今年第86次发审委会议结果显示,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6月12日,又一家携带“三类股东”(即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和契约型私募基金产品)IPO企业成功过会,当日,证监会通报的今年第86次发审委会议结果显示,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安信证券新三板研报显示,在IPO审核趋严的环境下,截至目前共有4家携带“三类股东”的新三板企业成功IPO过会。

目前,已过会的“三类股东”企业案例显示,“穿透+清理”是成功闯关IPO的根本所在。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基本可以证实“三类股东”不构成企业IPO过会的实质性障碍,但需要对“三类股东”实施穿透核查,不能实现穿透的需要企业主动清理。但企业在主动清理“三类股东”过程中,存在较高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有些“三类股东”提出较高回购成本,甚至不配合穿透核查,给“三类股东”企业带来较高时间和资金成本,成为企业闯关IPO的“软成本”。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由于此前有“三类股东”企业主动撤回IPO申请,因此引发其他“三类股东”企业主动清理“三类股东”的现象,但却遭遇部分“三类股东”的为难,甚至出现了漫天要价的情况,增加了企业清理难度以及时间、资金成本。

在发审委会议上,捷昌驱动被要求说明 “三类股东”是否符合监管要求。目前对拟IPO公司存在“三类股东”的,证监会主要提出四项监管要求。一是基于证券法、公司法和IPO办法的基本要求,公司稳定性、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明确性是基本条件,为保证拟上市公司的稳定性、确保控股股东履行诚信义务,监管部门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二是鉴于目前管理部门对资管业务正在规范过程中,为确保“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要求“三类股东”已经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三是监管部门将从源头上防范利益输送行为,防控潜在风险,从严监管高杠杆结构化产品和层层嵌套的投资主体,要求存在这些情形的发行人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计划,并对“三类股东”做穿透式披露,同时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四是为确保能够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三类股东”对其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

在此之前,捷昌驱动的IPO过会历程比较曲折:自2017年5月24日起,因保荐代表人离职,捷昌驱动IPO进程处于中止审核状态。2017年12月25日,捷昌驱动因尚有相关事项需要进一步核查,被证监会取消第十七届发审委第80次发审委会议对公司发行申报文件的审核。

九泰基金为捷昌驱动最大的“三类股东”,九泰基金产业投资部专户投资经理黄振威12日向记者表示,与携带“三类股东”的文灿股份、海容冷链相比,捷昌驱动此次顺利过会最大的看点在于其IPO上会过程较为“曲折”,从去年12月份捷昌驱动取消上会到今天成功IPO过会,九泰基金从投前、投中、投后始终贯穿该企业IPO的整个过程,陪伴企业经历了新三板停牌申报IPO、审核排队、“三类股东”核查穿透到最终过会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