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纠正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 支持企业合理诉求
导读: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对于涉企业家产权错案冤案,要依法及时再审,尽快纠正。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对于涉企业家产权错案冤案,要依法及时再审,尽快纠正。此外,通知还明确应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
尽快纠正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
南都记者了解到,2016年,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要求依法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申诉案件,落实“有错必纠”的要求,并建立专门工作机制,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
针对历史形成的涉产权冤错案件,最高法院成立了甄别纠正工作小组,审查有关申诉案件或再审申请。最高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一年多以来,最高法院对当事人申诉及申请再审的一批案件进行了审查甄别。
昨日发布的通知进一步指出,进一步加大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对于涉企业家产权错案冤案,要依法及时再审,尽快纠正。
同时要求,准确适用国家赔偿法,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公正高效审理涉及企业家的国家赔偿案件,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依法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去年年底,最高法院决定对包括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案,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案在内的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启动再审。
“纠正一起错案胜过制定一打文件。”最高法院研究室负责人称,对确有错误的涉产权案件特别是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产权错案进行再审,将进一步增强企业家的财产财富安全感,稳定企业家的预期,对推进当前正在进行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采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叶万和认为,纠正一些有影响力的冤假错案对社会和法院都有示范作用,但目前来看,涉企业家产权领域纠正冤错案件相对较少。
政府换届违约应支持企业合理诉求
去年8月7日,最高法院出台《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南都记者注意到,通知在该意见基础上,明确提出了进一步加大审判力度、强化企业家合法权益保障的措施。
例如,通知明确要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
针对妥善审理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引发纠纷,规定对于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当事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应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
此外,通知还明确要求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
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通知要求,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同时还明确要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等。
最高法院研究室负责人称,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是企业家们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直接影响到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关系到企业家能否真正做到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因此,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激励企业家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要担刑责
上述负责人指出,司法实践中存在利用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家信誉的情形。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利用诉讼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虚假诉讼”则是指当事人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对此,通知要求各级法院要加大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构成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要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并依法进行制裁;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恶意利用保全措施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问题,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避免超标保全,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此外,通知还明确要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侵权成本低、企业家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通知要点
●进一步加大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对于涉企业家产权错案冤案,要依法及时再审,尽快纠正。
●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
●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
●加大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构成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要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并依法进行制裁;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央明文保护企业家权益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近两年来,中央层面和司法领域出台多部文件保护企业家权益。
2016年2月19日
最高检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要点
●依法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权益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犯罪,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
●依法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强化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2016年8月30日
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要点
●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
2016年11月28日
最高法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要点
●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客观看待企业经营的不规范问题,对定罪依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
●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处置,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
●建立专门工作机制,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
2016年11月28日
最高法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
要点
●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
●坚决纠正以刑事执法介入民事纠纷而导致的错案。
●依法妥善处理因产权混同引发的申诉案件。
●依法妥善处理与政府行为有关的产权申诉案件。依法妥善处理涉案财产处置申诉案件。
●依法审理涉及产权保护的国家赔偿案件。
2017年4月18日
中央深改组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的意见》
要点
●着力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
●引导企业家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创业创新、服务社会,调动广大企业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挥企业家作用。
2017年9月25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
要点
●要求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建立企业家个人信用记录和诚信档案,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2017年12月12日
最高检下发《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
要点
●明确要以“谦抑、审慎、文明”的理念作为办案指导思想,规范和改善自身司法行为,努力为企业家创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