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众筹发展四大核心问题
导读:在互联网金融进入迷茫期,亟需重新探讨众筹发展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法律问题特征等行业存在和发展的几个核心问题。
在互联网金融进入迷茫期,亟需重新探讨众筹发展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法律问题特征等行业存在和发展的几个核心问题。
厘清众筹发展四大核心问题
文/赵予
众筹是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自诞生以来展示出独特的魅力。
众筹诞生和发展的时代必要性
1)经济发展造就巨额居民储蓄
改革开放近40年的高速经济发展造就了我国国强民富的现状,政府财政收入除了承担公共事务运行成本以外,还大量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转移支付。而民众收入基本上用于消费、储蓄、投资三大支出渠道。
2)民众储蓄的低利率催生投资出口
民众的三大支出渠道中,最传统的是储蓄,但储蓄收益率太低。近年来,大量的理财产品、资管产品销售火爆证明了居民迫切需要新的投资渠道。而另一方面,不时发生的非法集资、集资诈骗、非法吸储等案件,也提出了对居民储蓄进行合法投资疏导的历史命题。
3)中小企业融资难严重制约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中提到“形成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的发展格局”。然而,顶天立地的大企业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而是由铺天盖地的无数小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竞争、斗争、成长出来的,没有小企业,就不会有可持续发展的大企业。
据商务部数据,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实有市场主体6600万户,国家工商总局公布数据亦显示,截至2017年9月,全国实有企业总量2907.23万户,比2012年9月底的1342.80万户增长了116.5%。如此众多的企业中,绝大多数是中小微企业,普遍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资金问题成为制约广大中小微企业成长的主要因素。
研究发现,社会资金向政府平台公司、央企和上市公司集中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而直接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小贷、互联网借贷、保理等金融模式,要么显著萎缩,要么转型为消费类金融。中小微企业的融资越发困难。
4)以小额大量为特征的众筹,成为对接居民投资需求和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桥梁
一方面是巨额居民储蓄迫切需要合法性投资出路,另一方面是广大中小企业迫切需要融资,资金供需双方的对接需求,客观催生了众筹这一创新金融模式并使之持续发展。
所以说,众筹是社会发展到特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众筹的产生和发展,是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
众筹诞生和发展的时代可行性
1)互联网发展和移动互联网发展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51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54.3%;中国手机网民规模达7.24亿人,较2016年底增加2830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由2016年底的95.1%提升至96.3%,手机上网比例持续提升。
移动互联市场的发展,客观上为众筹的发展提供了信息技术基矗
2)金融科技的发展
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AI)等金融科技快速发展,以及相对传统的财务信息系统的推广普及,为众筹的发展奠定了金融科技基矗
据人民银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7》显示,截至2016年末,央行征信中心数据库已收录自然人信息9.1亿人、企业及其他组织信息2210万户,并将大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包括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征信体系的完善,既是普惠金融工程的组成部分,客观上也为众筹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3)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政策精神
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201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再次强调“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方针,而作为直接为实体项目进行融资的众筹,毫无疑问是服务于实体经济的金融模式。中央方针的明确,亦将助力于众筹的发展。
众筹的法律依据及特征
1)众筹是一种直接融资行为:以平台为信息中介,融得投资者资金直接运用于特定项目,向投资者支付股权、收益权、消费权等对价。此处严格区别于银行的间接融资,亦严格区别于投资去向不明的欺诈性融资。
2)众筹是针对特定项目的直接融资行为:通俗地说,就是先有项目后有融资,融得资金是严格投放于事先约定的特定用途的,不得挪作他用。此处严格区别于资金去向不明的欺诈性融资,并直接衍生出“不得设置资金池”的禁止性规定;亦区别于有明确投资方向和投资制度、但投资项目不明确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
3)众筹是针对特定人群的融资行为:此处引入“合格投资者”概念的原因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和立法思想,目标是鉴于“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的客观事实,确保在投资风险演化成损失时,投资者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加以抵御,不至于因投资失败而影响生活和社会稳定。但客观上说,多数众筹平台在吸纳投资者会员时,对“合格投资者”标准审查不严。该属性亦是“非公开”的标准之一。
4)众筹是严格控制投资者人数的融资行为:该属性针对涉及股权的众筹项目,是“非公开”的另一属性。现行法律法规严禁企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而公开发行证券,而公开与非公开的分水岭就是“200人”。故而绝大多数众筹平台都将单个项目的计划融资人数控制在200人以内,但也曾出现过“小公募”性质的试水。
呼唤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
众筹属于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形式,而互联网金融亦包括网络借贷、网络保险、网络支付结算等多种业态。2014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似乎拉开了股权众筹的时代序幕,且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发改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等文件的出台,更加剧了众筹行业对于互联网金融甚至股权众筹“名分”的期待。但不幸的是,随着多起P2P平台侵占、欺诈案件的爆发,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考察期大幅延长,《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至今仍未正式颁布实施,且主管部门对行业的整顿、验收越来越严格。
强监管下,我们仍持乐观态度:
1)包括众筹在内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是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长远来看无需担忧;
2)适度的行政监管和法律约束,是保证行业长远发展的必要前提,由于互联网的特性,完全“自由”的互联网金融必将带来金融灾难,更谈不上众筹行业的发展,故而特定时期有必要高强度监管;
3)行业自律是行业发展从自发到自觉、从感性到理性的必要手段,没有自律的行业只能是野蛮生长的行业,无法获得长足的发展空间;
4)2016-2017年众筹行业发展速度的减缓,是行业在主管部门政策约束下自我调整的必然表现,意味着行业理性的增强,意味着行业发展格局的调整。